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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041号

发布日期:2023-07-11 14:04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于某某、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及其女儿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不予依法处罚,不了了之为行政违法不作为;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陈某某及其女儿诸多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惩罚,给受害人于某某及陈某一个公道,并依法赔偿。

  申请人称:

  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广州市花都区XX小区陈某某前后十几二十次违法侵害业主陈某及其妹于某某,其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诸如:多次违法侵入 XX房私宅,偷抢财物,持锄头威胁、耍流氓动作、猥亵侮辱,私锁 大门,欲霸占房产,说是他的。侮辱损毁陈某清誉,说是他的老婆(他自己有老婆),意图不轨,陈某某女儿伙同其父偷盗荔枝,经陈某及于某某十几二十次依法报警并提供证据,均未被芙蓉派出所予以立案查处,不了了之,期间更有出警警察辱骂受害人,并说关掉执法记录仪。社区民警偏袒陈某某,说他有疾病,但陈某某家人明确表示陈某某身体健康,体格强健,看过医生什么病都没有。对此于某某有2月6日视频录音证据提交给派出所,如此纵容包庇,导致该违法犯罪行为人陈某某嚣张妄为,肆无忌惮,叫嚣“报警,没用!”2022年11月4日、11月11日陈某某两次嚣张违法持棍行凶殴打于某某,于某某真的忍无可忍,冒着即使被陈某某打死也要求一个公道的决心,依法举报芙蓉派出所包庇纵容陈某某及其女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要求依法制裁惩处陈某某及其女(证据详见2022年11月11日询问笔录及给许所长之举报材料等)

  按照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2〕314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不予行政拘留,甚至连个罚款都没有,不了了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残忍,如果70岁以上都可以肆意违法犯罪横行,凌驾于法律之上,那法律的威严何在!请求依法予以制裁陈某某及其女儿的违法犯罪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2年11月04日14时38分许,被申请人芙蓉派出所民警接申请人于某某报称其在广州市花都区XX小区内被业主陈某某未经其允许就进入居住的别墅院子内取走了一个浇花用的铝壶,并将铝壶带回了其居住的别墅中。被申请人芙蓉派出所民警接报后立即赶往现场。经调查证实,申请人和第三人为邻里关系,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因第三人未经允许多次进入XX号别墅大院,因此双方产生矛盾,并辩解称是帮助邻居清理杂草和打扫树叶等,被申请人民警多次现场调解处置。后第三人于2022年11月4日再次未经允许进入XX山庄别墅院子内取走铝壶,随后申请人到第三人家门口讨要说法,但因语言不通,与第三人产生语言争执,随后第三人在其院子内拿起木棍挥舞,被第三人女婿阻止。因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因邻里纠纷多次调解和警告劝阻无效, 2022年11月4日再次进入XX号别墅取走铝壶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于2022年12月8日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物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得当,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多次滋扰邻居,经调解和劝阻无效,再次强行占用申请人的水壶等系列行为,但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属于一般情节,被申请人在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后,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对此,本案第三人实施行为时为72周岁,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并责令其赔偿的复议理由。被申请人认为对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是基于邻里纠纷发生争执,第三人虽行为不当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同时对第三人不予执行拘留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双方民事赔偿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4日14时38分许,申请人于某某报案称有一名男子未经其允许就进入其居住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XX别墅(以下简称“涉案别墅”)的院子内取走了一个用作浇花的铝水壶并带回其居住的XX号别墅家中。被申请人民警接报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以及涉案当事人陈述内容,申请人陈某系涉案别墅的所有权人,申请人于某某居住在涉案别墅,陈某某居住在广州市花都区XX小区,与申请人系邻里关系。案发当日,陈某某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涉案别墅的院子并拿走一个水壶,申请人见状遂进行拍照录像,并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后申请人来到XX号别墅门口时继续与陈某某互相争吵,陈某某在其别墅院子里挥动一根木棍,并没有殴打申请人。申请人见状遂报警处理。后经被申请人民警询问,陈某某对其于报警当日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涉案别墅的院子并拿走一个浇水壶的事实供认不讳,并陈述其进入院子系借用申请人放置在院子里的水壶,已将水壶还给申请人,并无实施殴打和侮辱申请人的行为。另陈某某陈述其认识涉案别墅的业主,但因双方地方口音不同,较难正常沟通,表示此前其多次进入申请人的院子里是帮其打理院子,认为该业主对其进入院子浇花、除草的行为并无表示反对。申请人于某某、陈某则陈述已向陈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陈某某进入其院子,其于2018年以200元左右购买涉案水壶用作浇花。申请人于某某及证人郑某某二人则均表示当日陈某某实施了用双手向申请人比划不文明动作的行为。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陈某某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的违法行为。

  另查,因陈某某在未经申请人二人允许的情况下多次进入涉案别墅院子,并私自打开院子门锁、进入院子采摘荔枝、龙眼等,申请人二人曾于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多次向被申请人芙蓉派出所就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进行报警处理,民警接到警报后亦已到现场进行调解处置。

  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陈某某自2021年5月30日始多次未经允许进入申请人居住的涉案别墅院子内,经公安机关及物业多次劝阻,在2022年11月4日仍未经允许进入涉案别墅院子内取走铝壶,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多次滋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陈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遂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2〕314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陈某某已满七十周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辨认笔录、110警情信息表、现场图片、手机照片、证据保存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陈某某于案发当日实施了未征得申请人的同意擅自进入涉案别墅院子并强行拿走申请人放置在院子里的水壶,与申请人发生争吵时向申请人作出不文明动作等扰乱申请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之规定,结合被申请人民警及物业管理人员已多次对陈某某于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多次在未经申请人的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打开门锁以及进入申请人居住的涉案别墅院子里采摘龙眼、荔枝等行为进行劝阻和调解处理以及基于双方是邻里关系且陈某某确系存在因方言与他人沟通不畅的问题等实际情况,被申请人对陈某某实施的上述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关于申请人因不满被申请人因陈某某已满七十周岁从而作出不予执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陈某某违法犯罪的主张,综合在案证据,并无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且因陈某某违反治安管理时已满七十周岁以上,被申请人依法不予执行陈某某的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穗公花行罚决字〔2022〕314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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