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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093号

发布日期:2023-07-11 14:26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摄影店。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作出的编号:〔2023〕489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予以认定工伤。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22时在当时工作单位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摄影店指派的工作场所,等待工作场所内所有人员离场以备后续从事收拾摄影设备的工作时,被单位摄影师“J某”无故殴打。申请人挣脱“J某”后,立即报警。后警方在走廊被公司主管“少某”挡住,“少某”以会安排“J某”向申请人道歉和只是公司内部的事务会妥善处理的理由要求申请人取消报警,因“少某”当着两位警官的面给申请人承诺,所以申请人回家了。当警察走后,公司未让“J某”给申请人道歉。

  申请人的事项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因此要求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工伤的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

  申请人张某于2023年1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描述其为广州市花都区某某摄影店的摄影助理。2022年5月26日22时,单位指派申请人到佛山市南海区中盛国际五楼的摄影工作场地,从事后续的收拾摄影设备的工作。期间,被摄影师“J某”无故殴打,随后报警处理。经医院治疗诊断为:胸部挫伤。为证明工伤事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地址确认书、企业信息公示、身份证、仲裁裁决书和送达证明、无法提供在场工友证明的说明、情况补充、公安部门证明的说明、报警回执、病历和诊断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3年2月17日向第三人非常摄影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提交意见和材料。但第三人在限期内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任何意见和材料。

  为核实申请人被殴打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2月27日、3月1日分别向第三人的经营者吴某、申请人、摄影师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

  根据以上情况,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张某于2022年5月26日22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中盛国际五楼参加百源公司的聚餐时,大家都喝了点酒,与其他摄影公司老板田某某聊天时,因聊到“年轻人到底应不应该经历苦难”的话题时发生争执,继而被田某某手下摄影师“J某”推了一下,导致受伤。

  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作出本案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3月7日送达给申请人,3月9日送达给第三人。

  二、被申请人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是因工作以外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被他人推撞受伤,其情形不符合上述认定工伤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489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第三人称:

  第三人未提出相关意见。

  本府查明:

  2023年1月4日,第三人张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述称其为第三人的摄影助理,2022年5月26日22时,第三人指派申请人到佛山市南海区中盛国际五楼的摄影工作场地,申请人等待工作场地的人员离场后,以便从事后续的收拾摄影设备的工作。在等待过程中,申请人被摄影师“J某”无故殴打,当时已报警,但警察被第三人主管“少某”拦住,当着警察的面承诺会安排“J某”给申请人道歉并要求申请人取消报警,申请人同意了之后,第三人却后悔并称“不给你道歉又怎样”,并在公安机关取证时提供虚假信息。申请人经医院治疗诊断为:胸部挫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地址确认书、企业信息公示、身份证、仲裁裁决书和送达证明、无法提供在场工友证明的说明、情况补充、公安部门证明的说明、报警回执、病历和诊断书等材料。

  2023年1月4日,申请人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

  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花人社工伤举[2023]118号《举证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2月23日前向被申请人提供有关张某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于当日送达给第三人。第三人在上述限期内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任何相关意见或者证据材料。

  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吴某进行调查询问,吴某称2022年5月26日,百源美拍邀请张某、“少某”、燕某去中盛国际聚餐,吃饭期间,张某与田某某发生口角,摄影师“J某”推搡张某,当天其不在现场,并未亲眼看见。

  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张某进行调查询问,张某称2022年5月26日,其与公司同事“少某”、“燕某”被派到佛山市南海区中盛国际五楼进行拍摄,当天拍摄到21:00左右。当晚22:00左右,后其三人被安排一起参加了庆功宴,因为宴会需要打光,所以要收设备,当时其已经吃完了,在旁边等,被“J某”无故殴打,“J某”与其不是同一家公司的;因其与“J某”的老板田某某发生了语言上的冲突,与田某某讨论“年轻人到底应不应该经历苦难”的话题,其与“J某”没有交流,但是被“J某”无故殴打;其被打后就立即报了警,警察来了后,主管“少某”当着警察的面承诺“J某”会向其道歉,随后其取消了报警,但后来“J某”并没有向其道歉。

  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摄影师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刘某某称其昵称为“少某”;2022年5月26日下班后,百源公司邀请其三人一同跟另一家摄影公司的成员去吃,吃饭时,大家喝了点酒,张某后来与另一家公司的员工田某某聊天时,因为工作以外的事情发生争执,被田某某的手下“J某”推了一下,导致受伤。

  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23〕489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3月7日送达给申请人、于3月9日送达给第三人。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地址确认书、企业信息公示、身份证、仲裁裁决书和送达证明、无法提供在场工友证明的说明、情况补充、公安部门证明的说明、报警回执、病历、诊断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身份证、调查笔录3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2022年5月26日22时左右,申请人在佛山市南海区中盛国际五楼参加百源公司的聚餐时,因工作以外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被他人推撞受伤,其情形不符合上述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编号:〔2023〕489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作出的编号:〔2023〕489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抄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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