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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140号

发布日期:2023-07-11 14:33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黄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的花公群〔2023〕64-1号《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收到你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反映相关部门将你列为稳控对象、重点关注对象,违法调查你个人的隐私信息等信访事项,后于2023年3月28日向你作出花公群〔2023〕64-1号《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依法告知你“我分局已多次向你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答复,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工作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你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我分局对此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内容。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和(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中关于“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本案中,涉案《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其性质是被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对你的信访事项作出不予受理信访答复的行为,对你不具有强制力,对你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另外,你在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的第二、三点复议请求,该诉求是你辞职申请的人事处理及引发的涉嫌行政行为违法、行政不作为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事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

  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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