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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195号

发布日期:2023-07-11 14:38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60222402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交警执法是钓鱼执法。

  二、适用法律程序错误。(因为申请人的车只是停在旁边没有插队)

  三、事发地为进村路口,以前都可以随意进出,又没有告知出租车不可以进出。

  四、交警不维持秩序,躲在暗处,申请人一靠近出租车排队的车道时,才冲出来三个交通警察,要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就开单罚款了。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05月10日20时45分,被申请人民警陈某某、欧阳某某在花都区空港大道出凤安南街南143米执勤时,发现一男子驾驶粤AXXX2号号牌小型轿车涉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于是民警将其截停,并对该车驾驶员进行检查。民警根据该驾驶员提供的姓名进行查询并核实:该车驾驶员叫王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3XXXXXX,湖南省衡阳县人。

  被申请人民警检查核实了驾驶员也是复议申请人王某某的身份后,确定申请人实施了“涉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向申请人指出其交通违法行为,并现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同时指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之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其开具440114160222402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代码1363,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在申请人签名确认后,民警把处罚决定书交给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提出以下问题:1、适用法律程序错误(我的车只是停在旁边,没有插队);2、事发地为进村路口,以前都可以随意;

  被申请人答复如下:

  1、根据执法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粤AXXX2号号牌小型轿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将其截停,向申请人指出其交通违法行为,并现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程序合法;随后,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对其作出罚款200元处罚,记3分,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问题。

  2、对于申请人反映的事发地为进村路口,以前都可以随意问题。经核查,现场位于花都区空港大道出凤安南街南143米,属于城市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之规定,该违法地点符合处罚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现场民警在该案件的执勤中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3年5月10日20时45分许,申请人驾驶粤AXXX2号号牌小型轿车(出租车,以下统称“涉案车辆”)沿花都区空港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空港大道出凤安南街南143米处时(以下简称“涉案路口”),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被申请人执勤民警现场将其截停,认为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代码1363)。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等有关规定,当场向申请人开具编号:440114160222402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涉案路段立有一块清晰的交通指示牌,载明“出租车需辅道排队”。另据申请人行驶证显示,涉案车辆所有人为广州市利士风汽车有限公司,车辆性质为出租客运。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执勤经过、视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本案,申请人称“其车只是停在旁边,没有插队”。根据涉案路段的交通指示牌(出租车需辅道排队),涉案出租车应在指定的辅道内排队等候进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调度区,但从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视频显示,涉案车辆原在涉案路段主道上行驶,后变道驶入涉案辅道,穿插在辅道上排队等候的出租车,事实清楚,申请人的辩称,本府不予采纳。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60222402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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