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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183号

发布日期:2023-10-17 15:26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联民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花山府决字〔2023〕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花山府决字〔2023〕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确认申请人的社员资格及一切的福利、分红。

  申请人称:

  自2014年结婚迁入户口,一直享有社员的一切福利及分红,突然2021年被告知申请人不再享有一切福利及分红,听说是村规民约有规定,但申请人整个家族及其他村民却对此不知情。此外,申请人有村委发的社员股权证,足以证明申请人是有社员资格的,所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1年12月29日,申请人黄某某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认申请人享有被申请人一切福利及分红及责令该社补发2021年度分红,以维护申请人合法利益。接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受理。

  经查,花山镇平山村联民经济合作社(简称:该社)管辖平山村9至13队,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平山村13队属该社管辖,平山村13队现任队长危某某。花山镇平山村13队社员危某2(1979年7月29日出生)于2004年2月4日与侯某某(1979年6月27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6日经花都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危某2于2014年6月18日与申请人黄某某(1988年4月26日出生)登记结婚,并将户籍迁入花山镇平山村13队,黄某某与危某2结婚后生育危某3(2015年3月16日出生)、危某4(2017年3月16日出生)、危某5(2018年11月13日出生),侯某某离婚后户籍至今一直在花山镇平山村13队,侯某某至今一直享受村社的分红,2022年度分红人均1700元,2021年度分红人均2000元。

  又查明,花山镇平山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7月1日实施的《花山镇平山村村规民约》(简称:民约)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夫妻离婚后,男方再婚其前妻又未再婚或未迁出本村户籍的,其现妻子迁入本村户籍不享受村民分配,再婚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村社福利分红,男方再婚其前妻已再婚,户籍已迁走或死亡的,其现妻子一年后可享受分配”。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黄某某是危某2的再婚妻子,侯某某与危某2离婚后户籍至今一直在花山镇平山村13队,黄某某与危某2结婚后将户籍迁入,存在户口迁入情形。根据花山镇平山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7月1日实施的《花山镇平山村村规民约》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的规定。黄某某与危某2结婚后将户籍迁入,存在户口迁入情形,黄某某是否享受被申请人的福利待遇及分红,取决于是否取得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取得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经被申请人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在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某已经过被申请人成员大会表决取得成员身份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黄某某具有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或收益分配权,因此,花山镇平山村联民经济合作社根据《民约》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停止发放黄某某的分红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所以,申请人黄某某要求享受花山镇平山村联民经济合作社的福利待遇及分红,被申请人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花山府行决字〔2023〕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三人称:

  第三人未提出相关意见。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享受第三人2021年的一切福利及分红,述称生产队以2021年7月1日制定的村规民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夫妻离婚后,男方再婚其前妻又未再婚或未迁出本村户籍的,其现妻子迁入本村户籍不享受村民分配,再婚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村社福利分红,男方再婚其前妻已再婚,户籍已迁走或死亡的,其现妻子一年后可享受分配。”)为理由不给予申请人分红。申请人于2014年11月6日入户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十三队4号,正常入户,并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村规民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凡属正常迁入本村户籍人员(如出生入户、结婚迁入),不论户口性质(非农或农业户口)在迁入户口之日起可享受村、社的一切福利及分红”。申请人在平山村是正常户口,拥有选举权,不是黑人黑户,为什么不能享受村、社的一切福利及分红。申请人认为2021年7月1日制定的村规民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极度不合理,而且申请人的整个家族都不知道该村规民约的存在。申请人要求2021年及以后都可以享受村、社的一切福利及分红。

  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方对第三人13队队长危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危某某称其系第三人13队队长,属第三人管辖,第三人管辖9至13队,社长是梁某某;黄某某与本社社员危某2结婚,户口已迁入平山13队,生育子女危某5、危某3、危某4,危某2前妻侯某某户口仍在平山13队,但不在本队居住,危某2与侯某某于2006年离婚;根据《平山村村规民约》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黄某某是危某2再婚妻子,因前妻侯某某享受村社福利分红,所以再婚妻子不能享受村社福利分红。

  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花山府决字〔2023〕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要求确认其享有第三人一切福利及分红及责令该社补发2021年度分红的请求。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将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2006年4月6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花法两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侯某某与危某2达成协议自愿离婚。2014年6月18日,黄某某与危某2登记结婚。据2021年6月23日登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黄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迁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十三队4号。2020年12月31日,《股权确权到户时点股权户股权配置情况登记表》显示,确权时点本户总股数9股;户内成员姓名:黄某某;性别:女;股数:1;与股权户代表关系:儿媳;经办人签名:梁某某。

  另查,2021年12月26日,第三人村民代表决议通过了《花山镇平山村村规民约》,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夫妻离婚后,男方再婚其前妻又未再婚或未迁出本村户籍的,其现妻子迁入本村户籍不享受村民分配,再婚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村社福利分红,男方再婚其前妻已再婚,户籍已迁走或死亡的,其现妻子一年后可享受分配。”。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组织登记证、结婚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花法两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调查笔录、花山镇平山村村规民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辖区内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分红等待遇问题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申请人是否具有第三人成员资格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第三人向申请人核发的《股权确权到户时点股权户股权配置情况登记表》中户内成员载有申请人的名字,由此可见,第三人已认可申请人的成员资格。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成员资格未经第三人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为由,从而对申请人要求确认其具有第三人成员资格的请求不予支持,属于事实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由被申请人重新就此作出处理决定。

  至于申请人能否与其他社员享有同等待遇及能否补发2021年集体分红问题,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依法进行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主决定集体经济分配使用的自治权利。而《花山镇平山村村规民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夫妻离婚后,男方再婚其前妻又未再婚或未迁出本村户籍的,其现妻子迁入本村户籍不享受村民分配,再婚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村社福利分红,男方再婚其前妻已再婚,户籍已迁走或死亡的,其现妻子一年后可享受分配。”载明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自治章程和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认定申请人是否享有第三人成员同等待遇及分红的依据。本案中,申请人黄某某作为第三人社员危某2的再婚妻子,属于再婚迁入的情况,因危某2的前任配偶侯某某的户口目前仍保留在第三人处未曾迁出且享有第三人分红待遇,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不支持申请人要求享有与其他社员享有的同等待遇及补发2021年集体分红的申请,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之规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农村分红事项的行政处理期限未作专门规定,故应适用上述规定的60日履责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并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应于2022年2月27日前作出处理决定,但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才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严重超出上述规定的处理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涉案花山府决字〔2023〕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关于驳回申请人黄某某确认其为第三人社员资格的申请的决定内容,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黄某某请求确认其具有第三人社员资格的行政处理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申请人。

  (二)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花山府决字〔2023〕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行为程序违法。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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