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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208号

发布日期:2023-10-17 15:30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站前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作出的穗公花(站前)行终止决字〔2023〕31001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依法予以纠正,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案件。

  申请人称:

  申请人许某某不服2023年5月15日收到的穗公花(站前)行终止决字〔2023〕31001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被申请人没有依法调查查明事实,特提出复议申请。

  一、 高某某等业主伪造、变造XX居委2020年5月22日出具《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XX小区增设电梯工程情况说明》证明文件(证明资料)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事项处理意见书》(花新信[2021] 282号)载明:“经核查,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XX楼共有住户28户,新华街XX社区工作人员在2020年5月22日核实,其中24户同意加装电梯,4户不同意加装电梯,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了情况说明。新华街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仅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事项处理意见书》(花新信[2021] 387 号),“经核查,《签署加装同意书和建筑设计方案同意书》中有新华街办事处XX小区之三XX房徐某某的意见,其对加装电梯不同意。新华街XX居委已核实确认并出具《关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XX小区增设电梯工程情况说明》”。

  根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1月13日张贴的XX小区住宅楼加建电梯工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批前公示》的《签署加装同意书和建筑设计方案同意书》,房号801处无徐某某签名及不同意的意见。申请人2022年5月6日提交站前派出所的《证据目录》{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2022)粤7101行初1213号},序号7《签署加装同意书和建筑设计方案同意书》页码89-90可见,房号801处无徐某某签名及不同意的意见。2022年7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穗规划资源花函[2022]1407号载明:二、处理意见(一)关于801单元业主不同意增设电梯的问题。“该加装电梯工程申请业主提交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材料中,并没有关于801单元的相关材料,因此,801单元没有计入同意增设电梯的范围”加以佐证。即是《签署加装同意书和建筑设计方案同意书》中无801单元不同意和同意的意见,与XX居委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关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XX小区增设电梯工程情况说明》不具有法律的关联性。证明XX小区之三3座加装电梯工程与801单元不形成增设电梯的法律关系,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建证[2021] 2343号)与801单元不具有法律关系,同意加装电梯业主不能向801单元依法。

  由上可见,一、推定高某某等业主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提交伪造《签署加装同意书和建筑设计方案同意书》。二、非法套用XX居委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关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XX小区增设电梯工程情况说明》。三、高某某等业主存在变造XX居委执行《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六)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资料,应当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的规定,出具的增设电梯法律证明文件资料。

  综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明确,XX小区之三3座加装电梯高某某等业主伪造《签署加装同意书和建筑设计方案同意书》的行为,用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批前公示》故意隐瞒反对业主不同意的意见(如批前公示期间反对业主无发现,及时提出不同意的反馈意见就视作通过),高某某等业主意图直接通过批前公示获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段险恶,侵犯XX小区之三3座801单元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严惩高某某等业主伪造、变造XX居委2020年5月6日出具增设电梯法律证明文件(证明资料)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XX小区之三3座801单元门口墙体(2021年3月27日—4月5日)共9天,及首层楼梯口铁门处(2021年3月30日—4月5日)共6天。高某某等业主伪造、变造张贴 《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 (2021年3月26日)》现场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侦查。2021年3月26日XX居委到XX小区之三3座801单元门口墙体及首层楼梯口铁门处,张贴《通知》及《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事前居委人员王某某无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XX居委向801单元发出《通知》及领取通知书等信息,王某某到达801单元处也无敲门询问是否接收《通知》材料,直接在801单元门口墙体张贴《通知》等材料,张贴《通知》程序违反有关法律之规定。XX居委 配合高某某等业主张贴《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作奸犯科拍照取证。XX小区之三3座801单元门口墙体和首层楼梯口铁门处(2021年3月26日—4月5日)共10天的《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现场照片,高某某等业主作为已向反对业主告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相关事项的用途,逾期协调视作通过,高某某等业主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用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已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证据目录》(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2022)粤7101行初1213号),序号15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及现场照片,页码257-277可见。

  (1)申请人2021年3月26日下午5时45分在801单元出门时,发现801单元门口墙体张贴了《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等材料。申请人即时打电话到XX居委。居委人员王某某接听电话,反映了《通知》及其授权链接材料《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的问题所在及其《通知》内容“如若逾期,视为你们放弃协调”违法等意见,(备注后经花都府行复〔2021〕342号“XX居委会2021年3月26日张贴的协调会《通知》载明‘如若逾期,视为你们放弃协调’,确有不妥,本府予以指导”),要求居委人员王某某撕下取回张贴的材料。随后,申请人将801、804、704、501单元门口墙体张贴的《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等材料全部撕下,申请人2021年6月1日被申请人报警笔录已记录在案。

  由上可见,801、804、704、501四个单元门口墙体张贴 的《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 等材料,2021 年3月26日已被申请人全部撕下,证明四个单元门口墙体已不存在上述材料。高某某提交市规划和自然 资源局花都区分局的申请材料(《证据目录》页码257- 277)可见,801单元门口墙体(2021年3月27日—4月5日)共9天的现场照片材料存在作假。高某某等业主手持夹板张贴 《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伪造、变造801单元门口墙体现场材料,恶意作假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提交证明资料用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侵害了801单元的合法权益。

  (2)申请人根据《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第3页倒数第四行,“对于以上解释有异的业主们可直接向XX居委反映”的指引,于2021年3月29日下午申请人与几户反对加装电梯业主到XX居委与调解主持人王某某开会,直接协调,XX小区之三3座现场张贴的《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高某某(高燕茹代)署名以打字形式出现,申请人要求检查XX居委归档备案材料的情况,居委人员王某某说居委无收取高某某等业主《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等材料,XX小区之三3座现场张贴《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也是高某某等业主所为与XX居委无关,居委仅是张贴了《通知》。申请人向XX居委反映并详细解释张贴《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内容的问题所在,及要求居委做好高某某等业主的教育工作等。申请人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向调解主持人王某某提交《投诉》,“请求依法撤销XX社区居民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通知》及其授权链接材料《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居委人员王某某口头同意撤销《通知》及前往XX小区之三3座现场撕回张贴材料。申请人和704业主与居委人员王某某、被申请人社区民警刘汇航等警察人员从XX居委出发到XX小区之三3座楼梯口铁门处,居委人员王某某撕下张贴的《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材料,警察人员调取XX小区监控视频调查张贴《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材料的违法犯罪人员。

  由上可见,XX小区之三3座首层楼梯口铁门处张贴的 《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等材料,2021年3月29日已被居委人员王某某撕下,站前派出社区民警刘汇航等警察人员在现场见证,申请人2021年6月1日被申请人报警笔录已记录在案,证明首层楼梯口铁门处已不存在上述材料。高某某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的申请材料(《证据目录》页码257-277)可见,XX小区之三3座首层楼梯口铁门处(2021年3月30日—4月5日)共6天的现场照片材料存在作假,高某某等业主手持夹板张贴《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伪造、变造楼梯口铁门处现场材料,恶意作假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提交证明资料用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侵害了801单元的合法权益。   

  综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严惩高 锡宗等业主伪造、变造张贴《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现场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没有依法调查查明事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一)关于严惩高某某等业主伪造、变造XX居委2020年5月6日出具增设电梯法律证明文件(证明资料)的问题。申请人前期已多次书面、提交证据及询问笔录向被申请人报案,高某某等业主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提交《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批前公示》(项目立案2020070000040237号)和《证据目录》{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2022)粤7101行初1213号}序号7,两份《签署加装同意书和建筑设计方案同意书》(备注:房号801处无徐某某签名及不同意的意见)与XX居委归档备案《签署加装同意书和建筑设计方案同意书》材料不符。且内容未能体现801单元加装电梯过程协商的意见,未能反映801单元不同意的意愿,故对801单元依法享有《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的程序违法。第一:高某某等业主存在伪造变更《签署加装同意书和建筑设计方案同意书》资料;第二:非法套用XX居委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XX小区增设电梯工程情况说明》;第三:不符合《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六)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资料,应当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的规定。即是高某某等业主变造XX居委出具的增设电梯法律证明文件资料。

  根据《事项处理意见书》花新信[2021] 387号“经核查,《签署加装同意书和建筑设计方案同意书》中有新华街办事处秀全大道31号XX小区之三C座801房徐某某的意见,其对加装电梯不同意。新华街XX居委已核实确认并出具《关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XX小区增设电梯工程情况说明》”等证据。前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明确,被申请人未有依法调查查明事实,故要求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立案侦查,对高某某等业主伪造、变造XX居委2020年5月22日出具《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XX小区增设电梯工程情况说明》证明文件(证明资料)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处理。

  (二)关于XX小区之三3座801单元门口墙体(2021年3月27日—4月5日)共9天,及首层楼梯口铁门处(2021年3月30日—4月5日)共6天。高某某等业主伪造、变造张贴《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现场材料的问题。(1)XX小区之三3座801、804、704、501四个单元门口墙体张贴的《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等材料,2021年3月26日已被申请人全部撕下。被申请人社区民警刘汇航2021年3月29日在首层楼梯口铁门处现场见证时并向申请人核实XX小区之三3座801、804、704、501四个单元门口墙体张贴《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等材料情况,申请人回答2021年3月26日己被申请人全部撕下,证明四个单元门口墙体当天已不存在上述材料。高某某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的申请材料(《证据目录》页码 257—277)可见,801单元门口墙体(2021年3月27日—4月5日)共9天的现场照片材料存在作假,前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明确,被申请人未有依法调查处理。(2)XX小区之三3座首层楼梯口铁门处张贴的《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等材料,2021年3月29日已被居委人员王某某撕下,被申请人社区民警刘汇航等警察人员在现场见证,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确认报警,笔录已记录在案,报警回执编号为4401002021060112050200006,证明首层楼梯口铁门处当天已不存在上述材料。高某某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的申请材料(《证据目录》页码257-277)可见,XX小区之三3座首层楼梯口铁门处(2021年3月30日—4月5日)共6天的现场照片材料存在作假,前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明确,被申请人未有依法调查处理。

  由上可见,高某某等业主存在XX小区之三3座801单元门口墙体(2021年3月27日—4月5日)共9天,及首层楼梯口铁门处(2021年3月30日—4月5日)共6天。高某某等业主手持夹板张贴《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移动,伪造、变造XX小区之三3座801单元门口墙体和首层楼梯口铁门处现场材料,恶意作假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提交证明资料用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侵害了801单元的合法权益。因案情待证事实需要,申请人须向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提交行政调查处理依据或情况说明,故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依法立案侦查,对高某某等业主伪造、变造张贴《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现场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处理。

  另,高某某等业主无权对个人、单元张贴《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公示。高某某等业主更加无权张贴XX居委2021年3月26日出具的《通知》,被申请人辖下社区XX居委的《通知》被高某某等业主非法张贴于夹板上,手持夹板移动公示照相取证,伪造、变造现场材料作为非法的用途其犯罪手段恶劣。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也要追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严惩高某某等业主充当XX居委张贴《通知》的行为,法律保障社区和谐稳定。

  综上,被申请人2023年5月9日以“没有违法事实”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存在没有依法调查查明事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穗公花(站前)行终止决字(2023)31001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花都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之规定,特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望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依法认定事实进行复议,作出一个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其控告事项,经调查取证,不存在违法事实

  申请人许某某(男,52岁,广州市花都区人)居住于本案涉事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金城大道31号XX小区之三801房,其于2023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报警,一是要求公安机关责令对电梯加装单位停工及做好施工安全方案;二是控告涉事小区C座业主高某某等业主伪造了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关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XX小区增设电梯工程情况说明》等相关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被申请人于4月11日依法受理案件后,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并接受复议申请人提供的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许某某诉求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等有关上述事项信访答复、张贴公告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所控告的事项,向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丽雅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XX居委会)工作人员王某凤制作询问笔录。经查明,XX居委会在协助XX小区之三C座办理电梯协调过程中,共出具五份文件,具体分别为:2020年5月22日《关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XX小区增设电梯工程情况说明》、2021年3月26日《通知》、2021年3月3日《关于秀全大道31号XX小区之三C座增设电梯调解情况说明》、2021年4月13日《关于秀全大道31号XX小区之三C座增设电梯调解情况说明》、2021年5月6日《关于秀全大道31号XX小区之三增设电梯调解情况说明》,同时亦否认XX小区之三C座业主代表有套用XX居委会文件的行为。

  首先,被申请人认为,XX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内容涉及居委会参与组织协调和调解的过程,并非是申请人所称的公文和证明文书;其次,上述内容系XX居委会出具的真实有效文件,并非伪造、变造。因此被申请人认定没有伪造、变造公文、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发生,遂于2023年5月9日对该案件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2023年5月15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由申请人签名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正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被申请人依法受案后,基于调查事实和证据,查明并认定报警事项不存在违法事实,因此,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依法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书符合法律程序。

  关于申请人笔录中提及的要求公安机关责令对电梯加装单位停工及做好施工安全方案的诉求,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决定,在此报案中不再重复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并不成立。被申请人已履行职责,作出的穗公花(站前)行终止决定〔2023〕31001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

  本府查明:

  2023年4月10日09时40分许,申请人许某某报案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金城大道31号XX小区之三C座(以下简称“涉案小区”)的电梯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以及该小区高某某等业主伪造、变造居委文件及材料,被申请人民警接报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涉案小区之三3座(同“C座”)属丽雅社区辖区,该栋共28户业主,其中801房的业主系徐某某,申请人居住在801房。因涉案小区之三C座业主提出增设电梯的要求,后经协商,共有24户业主一致同意委托702房高某某办理增设电梯相关事务,其中501房、704房、801房、804房业主未签名同意上述委托事宜,801房业主徐某某则授权委托申请人为涉案小区之三3座增设电梯工程批前公示反馈意见代理人。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丽雅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居委会”)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关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XX小区增设电梯工程情况说明》(以下简称“《工程情况说明》”),明确共有24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上述501房、704房、801房、804房共4户业主则对在涉案小区之三3座增设电梯的事宜表示反对。2020年11月9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就涉案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事项作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关于进行批前公示的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0〕16821号),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后根据XX居委会分别于2021年3月3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6日出具的3份《关于秀全大道31号XX小区之三C座增设电梯调解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调解情况说明》”),XX居委会已多次组织调解均无果,期间申请人要求XX居委会撤销其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涉及邀请上述4户反对增设电梯的业主当面进行沟通协调的相关事项的《通知》以及落款为“业主代表:高某某‘高燕茹代’(2020.3.25)”的《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2021年5月1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经审核业主提交增设电梯的《立案申请表》《签署加装同意书和建筑设计方案同意书》等资料,依法核发了准予许可涉案小区之三C座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建证〔2021〕2343号)。

  后申请人认为上述已在涉案小区公开张贴的《通知》和《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已于2021年3月26日被全部撕下,高某某等业主存在伪造、变造张贴上述《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现场照片材料,以及恶意套用上述《工程情况说明》伪造《签署加装同意书和建筑设计方案同意书》,并恶意用作申请材料申领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报警处理。经被申请人询问,XX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陈述其单位仅出具了上述《工程情况说明》《通知》以及3份《调解情况说明》共5份盖有XX居委会公章的文件,落款为“业主代表:高某某‘高燕茹代’(2020.3.25)的《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2021年3月26日)系小区业主自行出具和张贴的,并否认小区业主代表存在套用其单位文件的行为。

  后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认为高某某等人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一案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3年5月9日作出穗公花(站前)行终止决定〔2023〕31001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并于2023年5月15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通知》、《关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XX小区增设电梯工程情况说明》、3份《关于秀全大道31号XX小区之三C座增设电梯调解情况说明》、穗规划资源花函〔2020〕2391号《关于许某某反映加装电梯问题的复函》、穗规划资源花函〔2022〕1407号《关于许某某反映事项的复函》、(2022)粤7101行初1213号和(2022)粤71行终3399号《行政裁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因申请人所报称高某某等业主伪造、变造涉案《通知》《工程情况说明》系由XX居委会出具的,且申请人所报称高某某等业主伪造、变造涉案的《通知》《加装电梯协调会告知函》现场张贴的照片材料以及《签署加装同意书和建筑设计方案同意书》均不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范畴,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报称高某某等业主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的相关违法行为,且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高某某等业主存在伪造、变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相关文件的违法行为,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之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案没有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之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受理申请人的报警事项,于2023年5月9日作出涉案《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2023年5月15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作出的穗公花(站前)行终止决字〔2023〕31001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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