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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240号

发布日期:2023-10-17 11:09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桂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狮岭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及时履行申请人申请其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天河区人民法院虚假诉讼、强迫交易侵害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2023年3月1日,申请人桂某某租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XX号,房东邹某某老婆支某来到申请人租住的此房屋,要求申请人桂某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租金,申请人依据邹某某老婆支某的要求,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合法租赁权以及租赁权产生的优先承买权、公平竞争权等合法财产权益受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侵害,故申请人拨打110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控告、举报,申请人就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并在被申请人处做了笔录,申请人在笔录中书面申请被申请人人民警察正确行使法定职责:1.打击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违法犯罪行为;2.保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笔录中书面申请被申请人人民警察依法及时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天河区人民法院侵害的法定职责。时至今日被申请人置若罔闻、置之不理、不管不问、拒绝履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利益。现依法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

  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申请人根据房东邹某某及其老婆支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述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以及人身自由受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天河区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的共同侵害,申请人依法拨打110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控告、举报违法犯罪行为,被申请人应依据现在实际产权所有人房东邹某某及其老婆支某与申请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租赁房屋的真实意思表述,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不是见到违法犯罪人有权有势就退缩避让,不处理申请人申请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不履行申请人申请其履行保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人身权受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天河区人民法院虚假诉讼、强迫交易侵害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通过拨打110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控告、报案违法犯罪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收到申请人报案、控告、举报,一并对申请人申请其履行保护申请人合法人身权财产权作出笔录。

  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向其提出依法及时履行保护申请人申请其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天河区人民法院虚假诉讼、强迫交易侵害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置若罔闻、置之不理、不管不问、不予答复、拒绝履行,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利益。

  申请人接听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申请人释明后,故申请人明确增加本复议请求,一并提供申请人曾于2023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报案、控告、举报,一并作出笔录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天河区人民法院虚假诉讼、强迫交易侵害法定职责的证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对报案人桂某某作出的回执编号: 4401002023030114101902156报警回执。

  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办公地点接收到被申请人警情编号: 4401002023030114101902156《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该告知书记载“桂某某:你于2023年03月01日向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狮岭派出所报称的租房合同纠纷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者投案。特此通知”,落款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狮岭派出所 二0二三年三月一日。”申请人当场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向其报案控告举报申请其履行法定职责定义为租房纠纷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口头答复:“我们是这样理解的。”申请人对未填写年月日的问题,被申请人口头答复:“你自己填写。”该决定书并未告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的救济渠道和时效。

  综上,故请求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及时履行申请人申请其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天河区人民法院虚假诉讼、强迫交易侵害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3月1日14时许,申请人桂某某拨打110电话报称要求派出所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XX号保护其财产。被申请人民警接报后迅速到场,经初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XX号是一栋厂房(以下简称为“厂房”),厂房房东为邹某某,申请人与邹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将厂房用作经营。申请人清楚房东邹某某将厂房抵押给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广州XX有限公司以及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搬离厂房,申请人即认为其租赁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要求公安机关保护其上述权利。根据报案笔录可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明确其于2023年3月1日报警的内容系“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其的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被申请人认为该报警事项属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的民事纠纷问题,且我国现行法律中亦未赋予公安机关保护民事主体的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权力和职责,因此上述法益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该事件不属于破坏治安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遂于2023年3月1日向申请人口头告知不予调查处理,后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正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接到申请人报警,经初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报警事项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遂于2023年3月1日将不予调查处理的结果及向有关主管机关投诉的途径一并口头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口头告知其不予调查处理的结果有异议,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并向其送达《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三、关于对申请人申请复议理由的回复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对该案依法询问查证的过程中,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提出对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天河区人民法院涉嫌强迫交易罪的控告,同时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要求被申请人对上述单位进行刑事立案审查的主张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对于该事项,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报案、控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正当,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3月1日14时54分许,申请人报警称其承租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X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租赁权和优先承买权(优先购买权)遭到侵害,要求民警协助处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被申请人接报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经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称其房东邹某某因已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现广州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平安银行广州分行联合法院要求其搬离,其认为自身作为租户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和租赁权遭到上述单位的侵害,遂报警处理。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报案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依法作出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3年6月7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陈述的内容与上述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同时申请人称其于当日经本府释明后,才知道可以对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申请人亦补充说明其认为平安银行广州分行、XX公司和天河区法院构成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要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1.打击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违法犯罪行为;2.保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经查,2013年4月26日,申请人与出租方邹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申请人租赁涉案房屋的2-5楼,租赁期限为18年,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31年4月25日止。根据(2016)粤0106民初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106执XXXX号《执行裁定书》和(2021)粤0106执异XXX号《执行裁定书》,因邹某某与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于2013年11月12日对涉案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对涉案房屋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于2020年2月23日与XX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邹某某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XX公司,XX公司成为邹某某的合法债权人。后根据(2021)粤0106执恢XXX号《执行裁定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先于该案设立抵押权的时间与被执行人签订租赁合同,依法作出涤除申请人主张的涉案房屋的租赁权的裁定结果。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现场执法视频等相关证据,结合申请人的陈述内容,被申请人民警于2023年3月1日当日已口头告知申请人该报警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管辖范围,后于2023年3月16日将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将原作出日期为“2023年3月1日”的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更正为“2023年3月16日”。

  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询问笔录》、《房屋租赁合同》、《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2016)粤XXXX民初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106执XXXX号《执行裁定书》、(2021)粤0106执异XXX号《执行裁定书》、(2021)粤0106执恢XXX号《执行裁定书》、《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身份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申请人认为其本人承租的涉案房屋被他人非法拍卖,其作为租户享有的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等合法权利遭到侵害,遂报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后,认为申请人的报警事项系因涉案房屋被依法拍卖用作实现XX公司的合法债权,导致申请人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并不属于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之规定,认定申请人的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于当日向申请人口头告知,后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向申请人作出并直接送达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合法有据。

  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未依法告知其救济途径的问题。因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确无明确载明救济途径,被申请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结合申请人称其本人经本府于2023年6月7日释明后方知晓救济途径的情况,为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救济权利,本府以2023年6月7日作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申请人提起涉案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期限。对于上述问题,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应加以改进,在作出行政行为后应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的途径,以便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权益。

  申请人提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及时履行申请人申请其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XX公司、天河区人民法院虚假诉讼、强迫交易侵害的法定职责的请求,由于该请求所涉内容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若对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行为不服,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定监督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请求被申请人立案侦查其报警事项,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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