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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364号

发布日期:2024-02-02 15:39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重新核算。

  申请人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算法有违公平原则,区别对待。申请人已补齐法定缴费跟滞纳金,应视为正常交费的基数。被申请人在核定养老金实际缴费指数和(E)项上故意降低指数,是否显示被申请人不作为。申请人后附同正常缴费的材料,对比而言,明显有失公允。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

  申请人周某某于2023年5月26日向被申请人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补发申请等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当场受理其申请。

  经审核核定,申请人在2007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在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就职。截至2022年10月,申请人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累计15年,合计180个月,具体时段为:申请人自2013年12月开始在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正常按月参保缴费至2022年10月。2020年11月,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按单位应缴未缴在税务部门为申请人办理补缴手续,补缴申请人自2007年11月至2013年11月在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的时段的社保。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被申请人经审核后于2023年5月26日办结此业务,系统生成《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核定申请人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自2022年11月开始,当时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为1178.79元/月,目前为1240.78元/月。核定表作出后,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核定情况,申请人已领取该核定表。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符合社保政策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根据上述政策,申请人2007年11月至2013年11月时段的类型是补收核定(应参保未参保),因此该时段的缴费指数的计算采取申请人补缴时上年度(201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6这个数值。补缴时段实际缴费指数计算过程如下:

  200711-200806:实际缴费指数=1309÷6756=0.1938

  200807-201006:实际缴费指数=1472÷6756=0.2179

  201007-201102:实际缴费指数=1655÷6756=0.245

  201103-201106:实际缴费指数=1818÷6756=0.2691

  201107-201206:实际缴费指数=2018÷6756=0.2987

  201207-201306:实际缴费指数=2258÷6756=0.3342

  201307-201311:实际缴费指数=2529÷6756=0.3743

  故同一个单位工资待遇相同的职工,若一个存在补缴,另一个则不存在补缴的情况,二者之间的实际缴费指数会有所不同。

  另外,职工退休金的高低受很多因素影响,实际缴费指数只是其中一部分。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对其养老待遇计发正确,不存在错误的情形。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府查明:

  2023年5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补发申请等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当场受理其申请。

  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审核申请人的各项基本养老金计算参数后,通过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门户系统生成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申请人每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为1178.79元。申请人于当日现场领取该核定表后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申请人于2007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在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就职。截至2022年10月,申请人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累计15年,合计180个月,具体时段为:申请人自2013年12月开始在某某公司正常按月参保缴费至2022年10月。2020年11月,某某公司按单位应缴未缴在税务部门为申请人办理补缴手续,补缴申请人自2007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在某某公司工作的社保。申请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自2022年11月开始,2022年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为1178.79元/月,2023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为1240.78元/月。

  另查,通过查询广东统计信息网官方网站(http://stats.gd.gov.cn/gdtjnj/)关于广东统计年鉴2021年第四编之4-8城镇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年平均工资的相关情况,可见2012至2018年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合计为50577元、53611元、59827元、66296元、72848元、80020元、89826元。通过查询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门户系统,系统生成及调整的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338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于2020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显示,“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756元。……请各市以2019年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限(上限精确到元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于2021年7月22日发布的《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显示,“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请各市以2020年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上下限精确到元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于2022年10月3日发布的《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3号)显示,“根据省统计部门统计,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310元,……请各市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下限精确到元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以上事实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补发申请》、《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系统查询截图、《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核定表》上核定的内容不符合其实际情况,主要为“实际缴费指数和(E)”部分,从而导致其基本养老金的核定结果有误。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核定的上述“实际缴费指数和(E)”是否有误。

  关于实际缴费指数和(E)的问题,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二大点第(四)点、(五)点:“(四)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五)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计算。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2020年11月,某某公司按单位应缴未缴在税务部门为申请人办理自2007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补缴社保业务,该补缴年限应按照96号文的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二大点第(四)点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其中,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6元计算,相关计算过程如下:200711至200806补缴年限的指数和为(1309÷6756)×8=1.5504;200807至201006补缴年限的指数和为(1472÷6756)×24=5.2296;201007至201102补缴年限的指数和为(1655÷6756)×8=1.96;201103至201106补缴年限的指数和为(1818÷6756)×4=1.0764;201107至201206补缴年限的指数和为(2018÷6756)×12=3.5844;201207至201306补缴年限的指数和为(2258÷6756)×12=4.0104;201307至201311补缴年限的指数和为(2529÷6756)×5=1.8715。而申请人自2013年12月开始在某某公司正常按月参保缴费至2022年10月,属于正常实际月缴费,应按照96号文的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二大点第(五)点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相关计算过程如下:201312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为2529÷4215=0.6;201401至201406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139÷4215)×5=3.045;201407至201412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139÷4468)×6=2.8722;201501至201506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408÷4468)×6=3.2334;201507至201606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408÷4986)×12=5.796;201607至201706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906÷5525)×9+(2408÷5525)×3+(498÷5525)×3=6.3117;201707至201712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906÷6071)×6=2.8722;201801至201806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3170÷6071)×6=3.1332;201807至201906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3469÷6668)×12=6.2424;201907至201912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3803÷7486)×6=3.048;202001至202006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3803÷6338)×6=3.6;202007至202106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3803÷6756)×12=6.7548;202107至202206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4588÷7647)×12=7.2;202207至202210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4588÷8310)×4=2.2084。被申请人按照上述计算方式分别计算申请人缴纳社保的情况,合法有据。

  以上指数和保留三位小数相加得出的实际缴费指数和(E)为76.198,与被申请人根据系统计算的实际缴费指数和(E)76.194不一致,而实际缴费指数和(E)影响的涉案《核定表》参数为平均指数(F=(A×D+E)÷C)及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Q=P×F),现使用76.198计算平均指数F及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Q,得出的F和Q计算结果分别为0.4233和3675.0906,与被申请人根据76.194计算的F和Q结果一致,因此,被申请人根据系统计算的实际缴费指数和(E)76.194虽有瑕疵,但并不影响涉案《核定表》核算得出的基本养老金的金额,本府予以指正。

  关于申请人提交其他人员作为参照对象,认为涉案《核定表》有违公平的问题,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作为参照的其他人员的缴纳社保和各项指数计算的实际情况,因此不具有可比性。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核定单》,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抄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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