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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514号

发布日期:2024-02-02 17:18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作出的穗花赤综普责〔2023〕0600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称:

  1999年开始承包土地用作种植用途,本土地原种植荔枝树,约3年前电热力厂征收部分土地,在处理征收树木时导致我们未征收的果树坏死,今年开始将果树铲除种下其他树木,2023年9月8日收到被申请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不能种植,并告知本土地性质已变更,但实际没有告知承租方何时更改,亦没有告知更改的实际可用用途。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2023年8月17日,广州市花都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花都区河长办关于2023年省第三批遥感“四乱”问题整治情况的交办通知》,通知要求赤坭镇尽快对辖区内两宗未完成销号的图斑进行销号,申请人所承包地块就是其中一宗。被申请人收悉该交办通知后组织被申请人执法部门前往现场处理。

  二、2023年9月8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白坭村“过海麻地”(土名)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在该地块种植沉香阻碍行洪。经调查,该地块位于赤坭镇白坭河白坭村段,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系赤坭镇某某经济合作社所有,申请人于1998年11月16日与赤坭镇某某经济合作社签订承包土地种果合同,承包后在土地上种植沉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3年9月15日前自行改正,恢复原状。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自2021年9月15日起,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已调整由镇街实施。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系合法行使执法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赤综普责〔2023〕0600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合法合理,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花都区河长办关于2023年省第三批遥感“四乱”问题整治情况的交办通知》的文件要求,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白坭村“过海麻地”(土名)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在该地块种植有沉香树。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祖父罗某培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某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涉案经济社”)于1998年11月16日签订《承包土地种果合同》,合同约定由罗某培承包土名为“过海麻地”的土地共4.5亩用作种植龙眼、荔枝等果树,合同期限为30年(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罗某培于1999年始承包涉案地块用作种植龙眼树和荔枝树,后申请人于2023年始改种沉香树。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因该地块位于赤坭镇白坭河白坭村段,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人在该地块种植沉香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等规定于2023年9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穗花赤综普责〔2023〕0600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在2023年9月15日前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珠江干流广州河段(流溪河口—黄埔港)等市直管河湖管理范围的公告》关于“二、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原则”的规定,结合《 广东智慧河长河湖“清四乱”管理系统2023年度第三批问题清单》的图斑显示,申请人种植沉香树的范围位于白坭河河道管理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承包土地种果合同》、《花都区河长办关于2023年省第三批遥感“四乱”问题整治情况的交办通知》、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在河道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沉香树)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关规定,因涉及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职权已调整由该辖区范围内的各镇街实施,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白坭河河道范围内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沉香树)的违法行为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内改正,合法有据。

  因申请人在涉案地块种植沉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等禁止性规定,影响白坭河河道行洪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申请人提出其祖父与涉案经济社签订《承包土地种果合同》约定种植用途,以及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涉案地块的土地性质变更后的用途等主张,要求撤销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作出的穗花赤综普责〔2023〕0600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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