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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556号

发布日期:2024-02-02 17:24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赖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赤坭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0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0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对于申请人2017年5月14日晚上,赖某某、赖某珲两兄弟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某某村渔塘边因土地房屋问题与赖某龙、赖某萍、赖某昌等人发生纠纷,后赖某某与赖某龙、赖某萍、赖某昌等人互相发生打架,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伤情鉴定,赖某某、赖某萍的伤势为轻微伤,赖某龙、赖某珲的伤势为不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辩认笔录,鉴定意见、被侵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为由,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伍佰元。申请人对于该处罚决定有异议,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不符合事实,因为申请人兄弟两人是被以赖某敏和赖某昌为首的赖某萍、赖某龙、赖某林、赖某奇等六名成员,前后分两轮闯入申请人的家,对申请人兄弟两人进行殴打,而且第二轮闯入申请人的家是用木棍和柴刀作为攻击武器,殴打申请人的兄长赖某珲人的,殴打过程极其凶狠嚣张。并不是处罚书所描述的那样的事实真相,申请人等两人与赖某昌、赖某萍、赖某龙、赖某林、赖某敏、赖某奇六人之间没有任何的土地、房屋问题和经济纠纷,也没有在某某队的鱼塘边与他们这三人互相打架。这份处罚决定书,没有根据当晚发生的真正的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办案机关没有根据事实真相,作出双方互相打架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现在申请人将当晚发生的事情真相如实地向复议机关反映,请求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反映的事实,介入调查或者督促办案单位,成立专案组重新复查该案,调查清楚后,根据犯罪事实和犯罪动机,依法追究该团伙六名成员的法律责任,并撒销该处罚决定。

  真正的事实是这样的:2017年5月14日下午3点钟左右,申请人兄长赖某珲请了两辆车运了两车黄泥到村后山种树培土,赖某昌见到后就带领赖某萍、赖某林和赖某龙四人,强行非法扣下这两台车辆和汽车锁匙,司机打电话将此事告诉赖某珲,赖某珲就打电话给社长赖某敏,但社长没有接电话,后来就叫申请人找社长赖某敏解决,申请人回到村后就去找社长,但社长不在现场,申请人就打电话给他讲了这几个村民扣车和扣锁匙的事情,他接到申请人电话后,只是对申请人讲暂时不能放车,以后再讲怎么解决。于是申请人就将社长讲的话告知赖某珲,可能是赖某珲认为社长不想解决就报警处理。大概6点钟左右赤坭派出所有两名民警就过来现场,见收走司机锁匙的人已经离开现场,民警罗展鹏向申请人、赖某珲和司机了解情况后,就到他们的家找人,可能他们知道申请人兄弟二人报警处理,不久他们这几个人就回来了。民警就上前要求他们返还钥匙给这两位司机,其中赖某龙就讲锁匙已经交给他堂兄长赖某奇和赖某敏。随后赖某昌就过来用手指指着赖某珲讲,不但要扣车扣锁匙,还要将申请人等人种的树砍掉,赖某珲就同他理论为什么要砍树,并对他讲,当时是全村开会同意申请人租用后山填土种树的,已经种了七、八年,你是清楚这件事的,赖某昌听后就更凶狠地讲,是申请人兄长赖某珲霸占后山,后来他们几个就跟着一起过来赖某珲面前大声吵,于是申请人也上前与他们讲道理,但是他们越来越凶狠,赖某珲见此情况就叫申请人不要与他们吵,叫申请人回去算了,反正有警察在场处理,申请人回去后,但他们又跟着申请人来到申请人家门口吵,赖某珲又叫申请人回家里面,不要跟他们吵,申请人入到屋后,他们几个又跟着申请人想进入屋,于是,申请人就拦住阻止他们进入屋内,想不到他们四个人一起将申请人按倒在地,对申请人拳打脚踢进行殴打,民警罗展鹏见到这种情况,就马上过来制止,但是他们没有理会民警,继续殴打申请人。罗警官见上前制止无效就开枪示警,开了两枪后,他们还是不听警告,继续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罗警官见连开两枪都无法制止,又继续开了三枪示警,殴打场面才暂时得到控制。但是,此时申请人已经被他们打到遍体鳞伤了。这是第一轮闯入申请人的家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的犯罪事实,是四个人一起殴打申请人一个人,并不是处罚决定书所讲三个人。

  第二轮是在开枪示警后,大约过了半个钟左右,赤坭派出所的赖指导员带领很多民警过来现场维持秩序,社长赖某敏也带领他兄长赖某奇过到现场,但是赖某敏一到现场就当着众多民警面前进入屋内,见到赖某珲就挥起拳头打在赖某珲的脸部,赖某萍又拿起木棍打在赖某珲的头部,随后社长赖某敏也拿起木棍,两人一起用木棍殴打赖某珲。在现场的民警罗展鹏和几名民警见此情况就上前拦住他们两人,社长赖某敏见没有办法继续用木棍追打,就带领他兄长赖某奇对申请人家里的财物进行打砸,并砸坏了一台空调,几瓶名酒和高档茶具及餐具一批,造成经济损失约一万多元。打砸完之后,赖某敏又拿起一把柴刀,向赖某珲身上扔了过去,幸好被窗户的防盗网和玻璃挡住,只是砸坏了防盗网和玻璃,没有伤害到赖某珲,如果被这把柴刀扔在赖某珲的身上,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以上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和事实,就是这六名犯案人员非法闯入申请人家里,殴打申请人家人和打砸财物的犯罪事实。而且手段凶狠、嚣张,如此严重的恶性事件,又是六名成员一起行动的团伙作案,办案机关应该依法以聚众斗殴罪、非法私闯民宅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寻衅滋事、涉恶涉黑和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并追究该犯罪团伙成员的法律责任。因此,办案机关在该处罚决定书中说成是申请人兄弟两人与这伙人因为房屋、土地问题,赖某某与赖某昌、赖某萍、赖某龙等人在鱼塘边发生打架一事,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以事实不符,是故意歪曲事实的。因此,申请人怀疑办案机关内部存在为这个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保驾护航的保护伞,与该犯罪团伙成员有利益关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申请人家人的生命财产不受威胁和侵犯,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是为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恳求复议机关,彻查办案机关内部的办案人员,知法犯法的渎职行为,将这些混入政府机关工作的,即工作危害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及社会稳定的害群之马,从政府机关工作队伍中清除出去,构成犯罪的就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和事实,提出以下的疑问:

  一、 这个案件是在2017年14日晚发生的,为什么当时没有及时作出处理,要到现在才作出处理决定?既然作出了处理决定,为什么不是整个犯罪案件都一起作出处理结果?只是作出第一轮的处理结果,而且还要歪曲事实作为处罚证据,这样的目的是什么?

  二、其实,第一轮是以赖某昌为首,带领赖某萍、赖某林、赖某龙等四名成员私闯民宅,并随意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的犯罪事实。为什么办案机关没有根据这四名成员的犯罪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第二轮是以社长赖某敏为首带领赖某萍、赖某奇等三名成员,首先是私闯民宅与赖某萍一起用木棍殴打赖某珲。然后又与赖某奇一起对申请人家里的财物进行打砸,造成人身和生命受到伤害和威胁及财物的损失。为什么办案机关没有对这三名成员的犯罪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打砸造成的财物损失又如何处理?什么时候才能作出处理结果?

  三、申请人本人是被赖某昌、赖某萍、赖某林、赖某龙四人闯入家里殴打的,为什么办案机关要讲成申请人在鱼塘边与他们三人打架?现场的民警罗展鹏的工作记录,报告,案件怎样发生,怎样处理及报告和出警录像视频,什么的情况下开枪示警,一共开了多少枪示警都应该有这方面的证据。为什么要歪曲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四、申请人是被以赖某昌为首的,赖某萍,赖某林,赖某龙等四名犯罪成员闯入申请人的家,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的受害方,为什么办案机关不但没有追究他们团伙四人私闯民宅、聚众斗殴及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和涉恶涉黑的犯罪行为和法律责任,只是对他们其中的三人作出每人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外一个成员为什么不处理。而且还要申请人与他们这个团伙一起处罚,难道这一起真的是打架案件吗?

  以上提到的四点疑问,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指派专案组成员进行深入调查,结合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和事实,调取2017年5月14日晚,这个团伙六名成员在案发时,到赤坭派出所做的口供笔录和今年赤坭派出所重新做的口供笔录,及申请人兄弟二人在案发时,到赤坭派出所做的口供笔录和今年赤坭派出所重新做的口供笔录,作为调查依据,再根据该案件的真实情况和犯罪事实,依法重新将整个犯罪案件,第一轮和第二轮闯入申请人家对申请人等人进行殴打,及打砸申请人的家财物的犯罪事实都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处理决定。并撤销原来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7年5月14日20时57分,被申请人接报警人赖某某报称某某村十四队队长拿了其车匙。民警接警前往处置,经到场了解申请人赖某某、赖某珲兄弟称租了两台农场用车拉黄泥到花都区赤坭镇某某村后的小山坡种树,村民称该地是生产队的土地,不是申请人赖某某、赖某珲兄弟承包的,而且下雨山坡的泥水流下来影响村居的生活,村民将两台农用车拦停在村口的鱼塘边,并将车匙锁拿走。后申请人赖某某、赖某珲兄弟因为运泥种树和房屋土地纠纷问题与某某村14队村民赖某龙、赖某敏、赖某萍、潘某某、赖某奇、赖某云、赖某林等人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受伤(赖某珲的伤不构成轻微伤,赖某某的伤为轻微伤,赖某龙的伤不构成轻微伤,赖某萍的伤为轻微伤),期间有村民赖某敏、赖某奇冲进办公楼(该办公楼原系申请人赖某某、赖某珲兄弟的祖屋,后因地陷,政府为这一片的村民重新建安置房,干部当时与赖某珲、赖某某兄弟商量用其祖屋地建办公楼,另外安排一座房屋给他们。当时申请人赖某某、赖某珲兄弟同意,后来反悔不换。现该办公楼一直为申请人赖某某、赖某珲兄弟使用。该办公楼距离村口鱼塘约40米。)将屋内台凳掀翻、屋内有物品被损坏,赖某珲当时称被村民砸坏屋内一瓶飞天茅台,一坛糯米酒约20斤、两瓶散装酒、一个紫砂壶、一台3匹空调主机等,损失价值约21000元。民警到现场将申请人赖某某、赖某珲、赖某龙、赖某敏、赖某萍、潘某某、赖某奇、赖某云、赖某林等人带回赤坭派出所调查,并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殴打他人案。当时因为是涉及土地纠纷而引起的事情,双方也有调解的意愿,但因为涉及土地纠纷,双方均要求一起将土地纠纷问题一起解决。被申请人将情况向赤坭镇政府相关部门反映,由赤坭镇政府牵头和某某村委组织调解。赤坭镇政府相关部门和某某村委接手后多次协调,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再次组织双方对殴打他人案进行调解,仍调解不成功。该案一直未办结。

  2023年4月,被申请人继续对当年在场的人员申请人赖某某、赖某珲、赖某龙、赖某敏、赖某萍、潘某某、赖某奇、赖某云、赖某林、司机陈某某、民警罗展鹏等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委托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定中心对当年的损坏物品进行物价认定,但因为无相关糯米酒、老酒、飞天茅台、茶壶等具体事物提供,2023年7月13日,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定中心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23年8月2日,被申请人受理赖某珲报称被故意毁坏案进行初查,2023年8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二、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一方对该案的发生有过错,为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于2023年7月20日对申请人赖某某、本案第三人赖某昌、赖某萍、赖某龙等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17年5月14日20时许,被申请人赤坭派出所接到事主报称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某某村鱼塘边被队长拿走了钥匙,需要民警协助处理的相关警情,后依法传唤涉案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申请人赖某某及其兄长赖某珲系赤坭镇某某村村民,其兄弟二人曾与村民因办公室的权属问题以及后山土地使用问题多次产生纠纷和冲突,经多次协调亦未能妥善解决。案发当日,司机陈某某帮赖力晖运载两车泥土到后山坡,准备倾倒泥土时被赖某萍等数名村民阻拦,并被村民抢走车钥匙。随后申请人兄弟二人来到现场处理此事并报警处理,期间两方人员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

  经被申请人先后于2017年、2023年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询问,赖某珲称其兄弟二人处理上述纠纷时,发现赖某昌、赖某龙联同数名村民冲到其家旁边的巷子,双方人员发生争吵,后其兄弟二人拦住他们不让他们冲进其家但无果,申请人与村民(赖某云、赖某林、赖某龙、赖某昌、赖某萍等人)扭打在一起,并被村民按在地上殴打,现场罗姓民警开枪警示仍无法制止。后赖某敏来到现场,其被赖某敏殴打,否认其本人有殴打对方,没有看见申请人殴打对方;并称赖某敏、赖某奇、赖某萍冲入其家中将放置在家里的糯米酒、茅台酒等物品毁坏。申请人称其在14队办公楼门外与赖某龙、赖某林、赖某昌、赖某萍等村民打了起来,导致其头部、下巴等部位疼痛,右上臂、左膝盖擦伤,右面部肿,看到赖某珲鼻孔流血,衣服被扯烂,后经民警开枪警示后才停止殴打行为,并称赖某敏及赖某奇二人故意毁坏其屋内的物品。赖某昌则称其看见赖某龙被申请人殴打,当时一群人围在一起,不清楚具体殴打情况。赖某萍称其与数名村民在经济社办公楼与申请人产生肢体冲突,其中申请人用脚踢赖某龙,赖某龙被踢后还手打申请人,其与数名村民上前欲抢走申请人手上的镰刀,期间其与申请人互相掐对方脖子、扯对方头发,申请人用口咬其左手臂,申请人被其他村民用脚踢。赖某龙称申请人阻止村民进入办公室,并踢了其两脚,用拳头打了其胸部两拳,双方人员遂扭打在一起,赖某萍手臂被申请人咬了。赖某林称其看见申请人与赖某龙发生争吵,申请人踢了赖某某两脚,其他情况则表示不清楚,否认其有参与涉案殴打行为。赖某敏与赖某奇均称其没有亲眼看见上述人员互相殴打的经过;陈某某则称只看见申请人被数名村民殴打,具体情况看不清。罗展鹏称申请人兄弟二人一方与数名村民因上述纠纷发生争吵双方人员拿着木棍之类的工具互相对峙,互相推搡,场面十分混乱,其在中间协调并鸣枪示警后双方才停止。

  经委托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珲、赖某龙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申请人、赖某萍构成轻微伤,据此,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4月12日、4月13日、6月1日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3〕310998号、310999号、311007号、31170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相关被害人及违法嫌疑人上述鉴定结果,涉案当事人在限期内均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后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兄弟二人、赖某萍等人进行调解,但无果。

  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0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赖某萍、赖某龙等人另案处理),并已依法送达给申请人和赖某萍等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于2023年8月29日对赖某珲报称的被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作出穗公花(赤坭)不立字〔2023〕31011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次日邮寄给赖某珲。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治安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案发当日殴打赖某龙和赖某萍,经鉴定,赖某龙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申请人、赖某萍构成轻微伤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查明上述基本事实后,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并结合赖某龙和赖某萍等村民未经协商强行抢走运泥车钥匙,事后强行冲入案发现场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激发,致使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其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的情况,且经调解无果,综合考虑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4日接到上涉案报案事项,于次日受理该案件,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中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情况,即便扣除鉴定期限,被申请人办理该治安案件亦明显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

  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之规定,经被申请人委托,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5月15日分别出具赖某珲、赖某龙、申请人、赖某萍等4人的《法医学伤情检验证明书》,而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4月13日、6月1日才作出穗公花行鉴字〔2023〕310998号、310999号、311007号、31170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相关当事人相应的鉴定结果,亦明显超过法定的送达期限。

  本案中,被申请人超出办案期限作出处罚以及超出法定期限送达鉴定结果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鉴于上述程序违法不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事实的认定,对申请人的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在2017年《询问笔录》中亦承认其实施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且有被害人相关陈述等证据予以印证,被申请人依法应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仅因上述程序违法无撤销重做之必要,故本府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予撤销。

  申请人称赖某敏、赖某奇、赖某萍等人系犯罪团伙、构成违法犯罪等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建议申请人通过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申诉等途经进行救济。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罚决字〔2023〕0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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