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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633号

发布日期:2024-02-02 17:40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田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50557323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取消驾驶证扣分(6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14:31时驾驶车牌号为粤AXXXX9D的公交车行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建设路三华牌坊路口(北往南)时,由于此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发生故障,即当时路口的交通信号灯绿灯转红灯时读秒故障,绿灯读秒倒计时由9到5就转黄灯、红灯。比正常时间绿灯足足少了4秒,并且当时申请人所驾驶车辆的左前方有一辆红色的公交车阻挡视线,使得申请人没有观察到交通信号灯的变化,而此路口的交通信号灯经常发生读秒故障,绿灯转红灯有时正常读秒,有时读秒一半就转灯,还有的时候直接不读秒,给经常经过此路口的驾驶员造成很大的困扰。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取查看2023年09月18日14时31分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图一),一辆悬挂粤AXXXX9D号牌的大型普通客车,在通过花都区新华街道建设路三华牌坊路口(北往南1)时,违反西往东方向指示信号灯被电子监控拍摄。从监控录像显示,确定该车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

  该车复议申请人田某某于2023年10月09日在违法处理中心进行处理,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十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关于“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关于“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对行为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关于申请人田某某反映:其反映被前方大车遮挡了信号灯,无法看到信号灯其才跟前车行驶,导致冲了红灯,同时,信号灯显示不读秒,现在要求撤销处罚。

  经调查,被申请人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粤AXXXX9D号牌的大型普通客车在红灯亮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符合处罚规定,应当处罚。

  2、经核,申请人在通过设置有人行横道的交叉路口时,其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负有安全、文明驾驶义务,在行经路口时,应该减速并确保清楚知悉信号灯情况再通行。申请人在通过该路口时,在不清楚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下,通过该路口,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应当处罚。

  3、申请人自述驾车时被前车遮挡信号灯,违法时并未观察到信号灯情况,因此信号灯跳秒并非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同时,经翻查违法视频,信号灯跳转黄灯时已预留足够时间供驾驶人采取制动措施。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编号440114150557323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3年09月18日14时31分许,申请人驾驶一辆悬挂粤AXXXX9D号牌的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在通过花都区新华街道建设路三华牌坊路口(由北向南1)时(以下统称“涉案路口”),违反交通指示信号灯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涉案路口设有人行横道,地上施划四条导向车道线,分别为左侧三条为直行车道,右侧一条为右转车道。涉案路口设有一个立柱式交通信号灯。案发时涉案车辆在左侧第二条直行车道内行驶,其前方同车道有一辆大型公交车缓慢通过涉案路口,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色时,尾随前方公交车通过涉案路口。

  2023年10月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中心接受违法处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出具编号为:440114150557323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涉案行政处罚。申请人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第二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本案中,涉案交通信号灯读秒虽有瑕疵,但绿灯跳转黄灯时有预留足够时间供申请人采取制动措施。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应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缓慢通过,当有障碍物阻挡交通信号灯时,应减速并在清楚知悉交通信号灯情况下再通行。

  关于涉案交通信号灯设置不规范问题,本府予以指正。对此,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应加以改正,按照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规范设置交通信号灯,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作出的编号:440114150557323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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