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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644号

发布日期:2024-02-02 17:41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某某盲人按摩店。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的编号:〔2023〕23302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2023〕23302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张某某的死亡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申请人称:

  一、张某某的工作情况、突发疾病后的治疗情况。

  2023年3月3日,张某某入职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某某盲人按摩店,任职按摩师,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保。

  2023年3月8日晚19时左右,张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某某盲人按摩店后面宿舍休息的时候被店员工发现倒在沙发上呼之不应,随后店员工呼叫了120把张某某送医院抢救。

  2023年3月8日晚19时36分,张某某被送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内科就诊。急诊诊断:昏迷;急性脑血管病;呕血;高血压2级。

  2023年3月8日晚19时42分,介入脑病科一区医生会诊,考虑目前脑梗死可能性大,但消化道出血,有溶栓禁忌症。与张某某配偶电话沟通,其授权张某某工友签字行头颈部CTA。

  2023年3月8日晚20时40分,送CT室行头部CTA检查。

  2023年3月8日晚22时28分,介入医生会诊与张某某配偶电话沟通,其同意介入手术,拟收脑病一区住院治疗。

  2023年3月8日晚22时42分,张某某突发全身抽搐,予以静推药物镇静。

  2023年3月8日晚22时55分,送介入室进一步治疗。

  2023年3月8日晚23时03分,收脑病科一区入院治疗。

  2023年3月8日晚23时00分,在介入室行脑血管造影+经皮颅内动脉取栓术+颅内血管经皮血管成形术。

  2023年3月9日凌展00时45分,手术结束。术后诊断:1、大脑动脉栓塞引起的脑梗死;2、基底动脉栓塞脑梗死;3、双侧 椎动脉闭塞和狭窄;4、右侧 大脑中动脉狭窄;5、双侧 颈内动脉狭窄;6、上消化道出血;7、肺部感染。

  2023年3月9日凌晨01时00分,重症护理记录:现术毕安返病房,见其呈药物镇静状态,呼之无反应,疼痛刺激有回避反应,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1.0mm,对光反射消失,四肢未见自主活动等。

  2023年3月9日凌晨02时00分,重症护理记录:突发呼吸骤停,口唇及四肢末梢紫绀,四肢冰冷,疼痛刺激无反应,见其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消失……立即行经口气管插管术,过程顺利,接呼吸机控制呼吸等。

  2023年3月9日凌晨02时20分,重症护理记录:突发心跳骤停,大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迟钝,予立即胸外心脏按压,持续呼吸机控制呼吸。

  2023年3月9日凌晨03时00分,恢复自主心跳……呼之无反应,对疼痛刺激无反应,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消失等。

  2023年3月9日凌晨上午08时00分,呼之不应,疼痛刺激无反应,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消失,停留经口气管导管固定通畅,接呼吸机控制呼吸等。

  2023年3月9日下午16时30分,呼之不应,疼痛刺激无反应,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消失,双足紫绀,四肢冰冷,躯干发热等。

  2023年3月10日凌晨00时00分,呼之不应,疼痛刺激无反应,双足紫绀,四肢肤温正常,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消失等。

  2023年3月10日上午08时00分,呼之不应,疼痛刺激无反应,双侧瞳孔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消失,双足紫绀,经口气管导管固定通畅,持续呼吸机控制呼吸等。

  2023年3月10日上午08时30分,突发心跳骤停,触及颈动脉无搏动,口唇及四肢末梢重度紫结,四肢冰冷,双侧瞳孔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消失等。

  2023年3月10日上午08时40分,恢复自主心跳,双侧瞳孔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消失等。

  2023年3月10日下午16时10分,呼之不应,疼痛刺激无反应,双侧瞳孔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消失,经口气管导管固定通畅,持续呼吸机控制呼吸等。

  2023年3月10日晚20时41分,突发心脏骤停,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等。

  2023年3月10日晚21时54分,仍未恢复自主心跳,无自主呼吸,颈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口唇四肢末梢重度紫绀,心电图呈一直线。

  2023年3月10日晚21时58分,遵医嘱拔除胃管,尿管,气管等,予行尸体料理。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记录张某某的临床死亡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晚22时25分,死亡原因为大脑动脉栓塞引起的脑梗死。

  二、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

  2023年7月13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就张某某的死亡认定工伤。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8月22日向申请人送达〔2023〕23302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现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复议。

  三、申请人认为张某某的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1、张某某脑死亡的时间是2023年3月9日凌晨02时00分,该时间在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

  根据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重症医学科病区病历资料显示,2023年3月9日凌晨02时00分,重症护理记录:突发呼吸骤停,口唇及四肢末梢紫绀,四肢冰冷,疼痛刺激无反应,见其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消失……立即行经口气管插管术,过程顺利,接呼吸机控制呼吸等。以上症状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成人质控版)中关于脑死亡症状的描述。

  此后的病历记录中,张某某均是处于前述脑死亡状态,在呼吸机及其他高级生命支持措施下维持心率呼吸。

  2、应当将张某某脑死亡时间认定为其死亡时间。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有死亡判断标准的明确立法,目前医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即患者一旦被诊断为脑死亡则其生命体征恢复具有不可逆性,通过医疗器械所维持的生命体征仅为满足亲情心理的表象特征,不具有延续生命的价值和意义,而要求被诊断为脑死亡的患者亲属在是否继续无效救治和放弃救治以获得工伤赔偿的问题上作出取舍,明显有违社会伦理道德,亦不符合任何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张某某死亡时间的认定,依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所记载的时间具有滞后性,应当根据医疗病历中记载的张某某出现脑死亡症状的时间认定为死亡时间。根据病历资料的记载,可以确定张某某脑死亡时间为2023年3月9日凌晨02时00分。

  3、张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根据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案资料,张某某的初诊时间为2023年3月8日晚19时36分办理入院手续,脑死亡时间为2023年3月9日凌展02时00分,从抢救时间至脑死亡时间未超过48小时。

  张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于48小时内脑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张某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12日发布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查监督典型案例可见,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本案中,虽然张某某临床死亡时间是2023年3月10日晚22时25分,但是根据病历显示,张某某在2023年3月9日凌晨02时00分已经可以确定为脑死亡,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抢救措施后无好转,第二天即临床死亡。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23302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重新对张某某的死亡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2023年7月13日,侯某某、史某某、张某委托史某功向被申请人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陈述张某某(与史某某为夫妻关系)于2023年3月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某某盲人按摩店招用,任按摩师一职,2023年3月8日19点左右上班时,张某某在店里按摩椅上躺着,身体感到不适,由店里员工拨打120后被接到广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于2023年3月10日抢救无效死亡。为证明工伤事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授权材料,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地址送达确认书,工伤认定申请表,仲裁裁决书,病历,张某某的抢救记录、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等材料。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申请。

  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某某盲人按摩店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2023年8月2日前提供有关张某某工伤认定的材料。同日,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某某盲人按摩店经营者刘某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张某某宿舍及事发时呕吐物的照片。

  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对经营者刘某展开询问调查并制成笔录。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对史某功展开询问调查并依法制成笔录。2023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按摩店及宿舍查看现场。

  综上,被申请人核实情况如下:张某某于2023年3月8日19点左右,在店里上班的时候在店后面宿舍休息的时候被店员工发现张某某倒在沙发上呼之不应,随后呼叫了120送医院抢救,医院的首诊时间是2023年3月8日19点36分,经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3月10日22点25分宣布死亡。

  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某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决定书送达给第三人及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签收该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正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本案中,张某某的情况并不符合以上规定,被申请人为此认定张某某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你府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第三人称:

  第三人未提出相关意见。

  本府查明:

  2023年7月13日,侯某某、史某某(与张某某为夫妻关系)、张某委托史某功向被申请人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述称张某某于2023年3月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某某盲人按摩店招用,任按摩师一职,2023年3月8日19点左右上班时,张某某在店里按摩椅上躺着,身体感到不适,由店里员工拨打120后被接到广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于2023年3月10日抢救无效死亡。史某功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书、仲裁裁决书、病历档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等证明材料。

  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受理了上述工伤认定申请。

  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作出花人社工伤举[2023]00925号《举证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8月2日前向被申请人提供有关张某某案件的证据材料。在上述限期内,第三人经营者刘某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张某某宿舍及事发时呕吐物的照片。

  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经营者刘某进行调查询问,刘某称张某某是其店铺的按摩师,入职时间是2023年3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打卡考勤,工资是其个人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给张某某的;张某某平时的上班时间是早上9:00-23:00,中午休息一会儿,来客人张某某就要工作,没客人就在宿舍休息;2023年3月8日19:10左右,张某某在宿舍休息,有员工听到张某某呼吸异常,然后员工就赶紧找其,其看到张某某旁边有呕吐物,叫张某某没反应,然后其就打120,120在19:22过来把人拉到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其也跟着去了,出事的第一时间其没有联系到张某某的家属,后来用张某某的指纹打开张某某的手机找到了家属联系方式,联系到了张某某的妻子史某某,张某某的妻子是3月9日过来广州的,是其去接史某某的,医院在19:30左右开始对张某某进行抢救,2023年3月10日21:54被宣告死亡;因为目前没有明确责任,当时其垫付了医药费4万元左右,其他费用没有支付过;没有为张某某缴纳社保;单位不认可张某某属于工亡,因为张某某是自己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后才死亡的,不符合工亡认定标准。

  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对史某功进行调查询问,史某功称其是张某某的亲家,其女儿是张某某的儿媳;张某某是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某某盲人按摩店的盲人按摩师,入职时间是2023年3月3日;出事的过程其也是后来才知道,2023年3月8日19:10左右,张某某在宿舍休息,张某某的同事发现张某某倒在沙发上,觉得张某某有点不对劲,然后就叫了救护车送去医院,当天张某某发病后,其亲家母(张某某的妻子)史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张某某出事了,其是2023年3月9日赶到广州花都的医院,张某某的妻子在其到达之后也来了医院,其去了没多久,医生说脑死亡了,人没有任何意识,但是还有呼吸心跳;家属认可张某某急诊病历上的就诊时间是2023年3月8日19:36;按照医院病历来看,张某某是2023年3月10日21:54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是突发脑梗死死亡的。

  经查,2023年5月29日,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花劳人仲案〔2023〕25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张某某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某某盲人按摩店自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23〕23302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决定书”),并于8月22日向第三人直接送达;于8月2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件于8月24日被签收。申请人对涉案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授权材料,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地址送达确认书,工伤认定申请表,仲裁裁决书,病历,张某某的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照片两张、调查笔录、按摩店及宿舍现场照片、《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邮寄凭证等材料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关于张某某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问题,在案证据显示,张某某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某某盲人按摩店自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8日19点左右,张某某在店里上班时被店员发现其倒在沙发上呼之不应,随后呼叫120送医抢救,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初次诊断时间为2023年3月8日19点36分,后张某某因抢救无效于2023年3月10日22点25分宣布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之规定,张某某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且本案并无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张某某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涉案决定书,认为张某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对张某某的情况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收到第三人申请的涉案工伤申请并于当日予以受理,后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涉案决定书,程序合法。

  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的编号:〔2023〕23302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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