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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659号

发布日期:2024-02-02 17:51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新雅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的穗花雅综责字〔2023〕I19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上述通知书,让申请人重新建回房屋。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房屋是祖宗遗留给申请人的,有土地宅基地证,是危房,现在想翻新一下都不准,一点理由都不给就拆掉了,真是无法无天,土匪行为,暴力执法。申请人现在要求被申请人还申请人一个公道,让申请人把旧房屋重新建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中《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第43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花府办〔2010〕6号文《花都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石塘村自2010年起已被纳入花都区城中村的范围,属于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房屋建设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被申请人有权对上述涉案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二、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对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石塘村XXX号旁的农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位置正在施工,已建成地基并立柱,当事人黄某某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报建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现场制止施工驱离工人,通知屋主立刻停止施工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9月30日,被申请人再次到该位置巡查,发现仍然有工人进行施工,被申请人驱赶现场施工人员。

  10月1日至3日,被申请人连续三天到该位置巡查,均未发现有现场施工的情况。

  10月5日,被申请人再次到该位置巡查,发现有工人继续进行施工,柱已建成一层高,并开始砌墙砖,被申请人驱赶现场施工人员。

  10月6日,被申请人再次到该位置巡查,未发现有现场施工的情况。

  10月7日,被申请人再次到该位置巡查,发现施工现场已经围蔽并继续开始砌墙砖,被申请人立即依法开具穗花雅综责字〔2023〕I19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通知书现场留置送达给当事人。

  10月9日,被申请人再次到该位置巡查,未发现有继续施工的情况,也未发现当事人有改正的措施。

  10月11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该在建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本案中,申请人黄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房屋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而且属于在建的违法建设,故被申请人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限黄某某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穗花雅综责字〔2023〕I19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本府查明:

  2023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对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石塘村XXX号旁的农房(以下简称“涉案农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农房正在施工,已建成地基并立柱。申请人黄某某未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建手续,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制止施工驱离工人,通知申请人立刻停止施工自行拆除违章建筑。2023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到涉案农房巡查,发现仍然有工人进行施工,被申请人驱赶现场施工人员。2023年10月5日,被申请人再次到涉案农房巡查,发现有工人继续进行施工,柱已建成一层高,并开始砌墙砖,被申请人驱赶现场施工人员。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再次到涉案农房巡查,发现施工现场已经围蔽并继续开始砌墙砖,被申请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开具穗花雅综责字〔2023〕I19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当事人不在现场,被申请人采取现场留置方式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再次到涉案农房巡查,未发现申请人有改正措施。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农房在建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另查,申请人提交一份《新雅街农村住房改造资格申请表》,表内显示石塘村第一经济社、村建房小组、石塘村委会同意其住房改造申请并盖章,落款日期在2018年5月至6月间。表内街道城市管理科审批意见一栏,该科无签发相关意见,亦无加盖有关公章。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新雅街农村住房改造资格申请表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的规定,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被申请人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查处。

  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农房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在上述违法建设在建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制止,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之规定,作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限申请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理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制发的穗花雅综责字〔2023〕I19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并未列明适用的法律依据,属于处理不当,本府予以变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一、变更穗花雅综责字〔2023〕I19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中“依据     的规定”为“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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