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erBg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复议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666、667、668号

发布日期:2024-02-02 17:52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的穗公花(狮岭)不罚决字〔2023〕310342号、310343号、31034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