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erBg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679号

发布日期:2024-02-02 11:08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的穗公花(站前)不罚决字〔2023〕3106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1.请明确并书面回复,怎么样到北京信访上访才是合法,怎么样到北京信访上访的行为是违法。

  2.请明确并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部分信访诉求通过信访程序已经终结,但实际上申请人的大部分主要的信访诉求还没有终结。强行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如此判断认定,是否属于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是否存在错误不当。

  3.请明确查明并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的认定依据,是申请人坐车到北京带着信访材料试图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等机关依法进行信访上访,就判定申请人的活动行为性质为:申请人的信访诉求通过信访程序已经终结、多次进京非法信访、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违法、非法信访,是否属于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是否存在错误不当。

  申请人是依法依规到北京信访上访的,被申请人强行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申请人是非法信访上访、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违法,与事实不符,多次进京非法信访,与事实不一致,请求撤销或变更并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从2004年开始到2023年8月19日,一直没有到北京信访上访,近二十年没有去北京信访上访,近二年或近五年申请人是首次到北京,试图希望到国家信访局等单位依法维权信访上访,被认定为多次,属于错误认定对申请人进行诬告陷害。

  根据了解,一般去北京信访上访被劝告拦截拦访,返回当地的,不作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一般都不会做笔录、或扣留相关信访材料或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不会被殴打拉扯,甚至被针对头部眼睛等部位殴打。因申请人到北京依法维权信访上访,从2023年8月19日到现在,被申请人及相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等作出的一系列违反逻辑常理的处理,申请人认为,属于打击报复,所以请求对相关事实予以查明,作出合理合法的审理。

  请明确查明并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部分信访诉求通过信访程序已经终结,但申请人到北京信访上访依法维权针对的大量其他信访事项没有终结,而且其中涉及信访人事处理程序手续以及其他事项。

  事情的起因经过是,在2023年8月21日下午16时左右,申请人到火车站北京西出口后,见到了广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花都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劝告申请人回广州,申请人就打110询问并提出诉求,想依法到国家信访局等单位进行信访上访。接警人员在多次请示后,多次认为申请人可以离开依法到国家信访局等单位信访上访,最后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也作出相同决定。申请人见他们努力了这么久,就主动留下来,同他们现场协商,并达成两个协定:1.他们同意向市委书记市长反映申请人诉求;2.尽快给个合理的解决方案,申请人就不去国家信访局等单位信访上访了。第一个他们明确同意,第二个他们说会尽快。申请人认为现场协商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后来在申请人寻找重要证据材料原件的过程中,他们使用手段,对申请人进行拦访截访,强行带申请人回广州了。

  申请人于2023年8月19日到北京信访上访维权的行为,到2023年8月22日返回过程的行为,一直都是依法依规进行的,并没有违法行为,请求相关部门作出合理合法的审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申请人于2001年从被申请人单位辞职后,一直信访,申请人反映其被个别领导强迫办理辞职手续,含冤失去工作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出具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申请人反映其被被申请人强迫要求办理辞职手续,如不能恢复原职要求赔偿70万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了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申请人对广州市花都区人事局于2001年5月25日作出的第016号《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不服的复议,广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1日出具了《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对花都区政府作出的《告知书》不服申请信访复核,广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信访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其他复议事项复议机关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法院也有相关判决。申请人的信访诉求已通过信访程序终结,经政府工作人员多次提醒教育仍不听劝告,试图进京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信访,于2023年8月20日通过手机12306APP订了一张从广州站到北京西站的普通火车票,然后独自一个人携带信访资料乘坐火车到达北京西站,在北京西站遇到我区政府工作人员,经政府工作人员劝说,申请人就放弃到北京信访部门信访的行为,与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坐车返回广州市花都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为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予处罚适当

  申请人的信访诉求已通过信访程序终结,不听我区政府工作人员劝告,进京上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由于申请人在北京西站被我区政府工作人员劝返,未到北京市信访部门信访,未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不予处罚。上述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3年8月20日,申请人乘坐广州站到北京西站的火车,携带了广州铁路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材料,试图到北京相关信访部门进行走访。8月21日16时左右,申请人到达北京西站,遇到广州市花都区相关工作人员,经工作人员劝说,申请人放弃到相关信访部门进行走访,同工作人员返回到广州市花都区。

  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站前派出所接受询问。申请人在询问中确认,其8月20日去北京是试图到相关信访部门进行走访,携带了有关部门对于其恢复公职、恢复公务员编制、要求金钱赔偿诉求的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的文书材料,且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15日劝告过其信访要依法依规进行。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10月18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对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申请人自2001年从被申请人单位辞职后一直信访,已得到多次答复,且提起的多个复议诉讼案件经审理已作出相关判决。申请人曾于2003年到北京有关部门进行走访。2018年9月18日,申请人出具《停访书》,表示对于购买社保、增加工资待遇、工资发放入卡三个问题不再上访,但之后仍多次进行信访。

  以上事实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受案登记表、传唤证、检查证、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停访书、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书、行政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治安管理处罚的职权。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申请人在信访诉求通过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不听劝告,多次到北京进行信访,其行为明显已经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要求撤销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的穗公花(站前)不罚决字〔2023〕31060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告:广州市公安局


相关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