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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花都府行复〔2023〕774号

发布日期:2024-02-02 14:10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邝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拟与雷某某、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某某经济社签订的合同编号:HSLYD-DH-2399-1《广州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花山镇部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以下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2月19日收到你现场提交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经审查:花山镇人民政府(甲方)拟与雷某某(乙方)、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丙方)、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某某经济社(丁方)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第八条“其它”第四款约定:“四、本合同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四方必须严格履行,违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丙丁方共同一份并由丙方负责存档。”,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丙方)、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某某经济社(丁方)并未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上予以盖章签字。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规定,本案中,你认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涉及的地块关系到你的权益,签订上述合同影响了你的合法权益,但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丙方)、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某某经济社(丁方)并未在合同上盖章签字,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涉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未生效,因此未对你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此,你向本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某某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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