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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3〕717号

发布日期:2024-04-08 14:40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魏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城东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司机尹某某公然辱骂其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称:

  2023年11月17日中午11点左右,申请人骑电动自行车直行于车号为粤AXXXXXX的机动车发生所谓的交通事故,双方无任何损伤及损失。申请人是直行,申请人有优先的路权,其责任不容置疑,鉴于双方人身财产都没有损失,申请人就与粤AXXXXXX的驾驶员提出各走各的路,不成想粤AXXXXXX的驾驶员不依不饶非常嚣张,让申请人不要动不要想逃跑,让申请人赔钱给他,不给就用申请人听不懂的广州话非常大声的恐吓及辱骂(有XX等话语)。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说对方不要犯法骂人,赔钱可以,要报交警让警察来主持公道,对方没有办法就报了交通事故的警情,交通警察来的是花都交警二中队的辅警警号为1XXX号的警官,警官到达现场看过后,说机动车全责。有问题让对方走自己的保险,但是对方还是不服,竟当着辅警警号为1XXX警官的面又开始用申请人听不懂的话辱骂申请人,态度依然嚣张跋扈,无法无天。在这种无奈的情境下,申请人选择了110报警求助。粵AXXXXXX的驾驶员此时听到申请人报110后,用申请人听不懂的语言和交警大队的那个辅警交流,辅警告诉申请人说司机撤销了交通事故报警,可是对申请人还是恶语相加。110委派城东派出所出警。当时派出所高警官带领一个辅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就在警察了解情况的时候,粵AXXXXXX的司机还嚣张地叫嚎“我骂人你能把我怎么样,你把我抓起来”等挑衅的行为。当时派出所辅警有开着执法记录仪。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国家是法制社会,依法治国。申请人认为粤AXXXXXX的司机涉嫌敲诈勒索碰瓷行为。当着辅警警官的面在大庭广众之下辱骂申请人是典型的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也符合公然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公然侵害他人名誉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

  理由和依据:1.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对于治安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受理并予以登记,但受理不等于立案,要经过一个受理后的审查程序,即通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审查,来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调查。经审查,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应当告知相关人并说明理由。注意,此处用词是“应当”,即公安机关在此情形下有调查、告知并说明理由的义务。对于不能作为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应视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分别作出处理。

  2.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立案侦查。

  3.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行为,但属于检察、国家安全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侦查。依据上述规定,该案件即使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被申请人也应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也不应该让申请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该告知书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查和告知并说明理由,没有履行“应当”告知的义务,其行为应定性为行政不作为,应当撤销该告知书,进行依法调查和依法处理。

  4.申请人与粤AXXXXXX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直行,对方是转弯车,本应是对方的全责。其驾驶员为了敲诈钱财,态度蛮横谩骂申请人。更嚣张的是交警来处理了,当着交警警官的面公然谩骂申请人。110警官到来后更没有认错改过的好态度。其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虽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但其侵犯了申请人的人格尊严权,涉嫌触犯刑法的侮辱罪,诽谤罪。

  5.申请人认为如何区分侮辱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的规定。就该案件,一天多次的侮辱、谩骂恐吓对申请人构成了侵犯人格尊严。其侮辱、谩骂恐吓叠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较重的情节来惩治粤AXXXXXX司机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确认该治安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依法指令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该案。

  申请人经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答复材料后,于2024年1月11日补充以下意见:

  一、被申请人违反了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相关规定,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在被申请人的答复书中,竟把广州语言骂人的(XX)定性为口头禅,请问被申请人有何法律依据,请明示出来。就是按照公序良俗的正常生活里也是完全所不允许的。工作中两个人见面,都是“你好”等问候语,申请人活到60多岁的人,还真的没有看到广东人见面就说“XX”的问候语。被申请人为其找到的不作为的理由,真的是既违法,也让申请人闪瞎双眼。被申请人欺负申请人是外省来广州的务工人员一点也听不懂广州本土的话,就避重就轻,不作为,不进行详细的调查,也就是说骂人他不可能就只骂了“XX”一句吧,简直是渎职,不作为。

  结合以上被申请人出具的书证事实,被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擅自把法律禁止的行为合法化,在本该有事实现场勘查及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的前提下,不履行一个人民警察的职责,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公民不可为情形,公民已经触犯了法律了,应该去履行警察的职责,竟然不作为乱作为。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人在对被申请人的办案过程中,询问笔录是由一个没有着装制服的辅警一名来完成的。至于询问笔录的其他签名人的主体资格等身份,申请人概不知晓。

  三、整个案件的调查询问的构成,存在这非常严重的制假、造假、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15时多,到达被申请人处,申请人的目的是领取报警回执和询问处理结果。

  申请人从15时多达到被申请人处,一直在被申请人办事大厅等到晚上8时,45分近9时才离开被申请人处,离开时也还没有拿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申请人离开的原因是当时是有个警官明确告知申请人要给出个书面的文件,所以申请人才放心离开。申请人在2023年11月17日晚11点左右接到被申请人电话后赶到被申请人处才拿到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给被申请人签收了回执。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等待结果的时候,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15时,到晚上9时,将近6小时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里,经历了有三名城东派出所的警官分别来找申请人进行游说。中心事情就是没有明说的赶申请人走人,其中有一个警官就明确说骂人他们管不了。申请人态度坚决地告诉被申请人,不管谁来拿不到结果,就不走人。

  当申请人看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时,申请人惊奇的发现询问人笔录有4人,询问地点都在被申请人处,肉眼观看其中的询问人记录人的签字仿佛是出自一人之手(必要可进行司法鉴定辨真伪)。

  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记录的询问时间上讲,(1)申请人是2023年11月17日16时21分至2023年11月17时16时39分。询问时长为18分钟。第二个的询问相隔时间一个半小时。(2)第二个被询问人是尹某某,询问时间2023年11月17日18时07分至2023年11月17日18时26分。询问时长为19分。(这个时间段申请人正在被申请人大厅进出上楼就一个门,申请人没有看到尹某某进出被申请人处,况且申请人在此期间几次要求过办案警官把当事人双方叫到一起调解一下,他们的回复是骂人不归他们管,叫人也没有必要及强制性。距第三个询问相隔7分钟。(3)第三个被询问人交通辅警李某某,询问时间2023年11月17日18时33分至2023年11月17日19时30分。询问时长:27分。(这个时段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大厅内,等候被申请人的办案结论,辅警李某某没有到过被申请人处)。距第四个询问人相隔30分钟。(4)第四个被询问人是被申请人的民警高某某警官,询问时间:2023年11月17日20时00分至2023年11月17日20时26分。询问时长是26分。(这个时段申请人还在被申请人的大厅内,没有看到高警官回所里。(5)为什么没有询问第五个人,即跟着高某某警官出警的辅警陈某某。

  综上,通过以上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材料的时间分析,加之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大厅内。被申请人所提供询问笔录时间内,申请人被申请人处内,没有见到以上被询问人的任何一个人来到被申请人。况且每个询问人之间又间隔的那么短暂,太难为被申请人了。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提供你们是用怎样的什么方式联系被询问人,他们是几点达到的所里等包含但不限于如电话记录,监控录像等来证明被申请人没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整个案件询问笔录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整个询问内容就好像有导演提前编排好的。整个内容避重就轻,断章取义。其内容都明显显示出,警官调解好了案件,互不追究了等等。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处理交通事故,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也没有人员在场,申请人拨打110求助是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机动车驾驶员尹某某报警又撤警后。申请人为了严惩骂人的机动车司机尹某某,才于2023年11月17日,也就是事发当天12时许拨打了110求助。

  很明显《行政复议答复书》全部是被申请人的凭空杜撰,明目张胆的造假制假,想为其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找到自己编排的非常拙劣的理由。更为明显的是小车司机尹某某自己报的交通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又能出了个尹某某报警人。

  事实是,2023年11月17日,大约上午10点左右。申请人在花都区新华街某某停车场入口处与粤AXXXXXX的机动发生非接触性交通事故,驾驶员尹某某当时下车就要求申请人赔钱给他,因就当时的交通事故成因来看,申请人骑的是电动自行车,并且在非机动车道路上正常直行。广东人尹某某驾驶的粤AXXXXXX,是右转弯车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尹某某应付此次交通事故的全责,理应他赔付申请人的损失。可能他看申请人是老年人,外地人好欺负,尹某某当时就非常大声强硬,霸道的让申请人给他赔钱,申请人说“按理你应该给我赔偿,你是全责。你是不是想碰我的瓷,想要钱可以,报交警来处理”。尹某某见申请人态度坚决,再加上入口处来往的车辆人员很多,他就报了交警的警情。交警大队出警的是二中的一名辅警警号1XXX,后来知道叫李某某。辅警李某某到达现场后,只看了一下,就说粤AXXXXXX机动车全责,有什么问题走他自己的保险就可以。辅警李某某用普通话说的。此事到此就该结束了。因申请人要办点急事,不想太耽误时间,可是驾驶员尹某某还是不让申请人走,还是接着要钱,更有甚开始辱骂申请人,用广州话开始骂人并当着辅警李某某的面,还有入口保安,及出入的多个外来人员。

  当时交警队辅警李某某,跟尹某某用广州话进行了对话,(至于说到什么申请人听不懂,)随后两人就去了停车场的大楼里,干什么申请人不知。10多分钟后回到现场,接着尹某某又要钱,遭到申请人的再次拒绝后又恶语辱骂申请人,听不懂,看表情就非常恶心。尹某某看敲诈不上钱财了。这时交警队又来了个辅警,这时尹某某开车想走,申请人就问没有解决完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有给申请人。这时辅警李某某才告诉申请人说,尹某某撤销交通事故警情了。而不是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所表述的“我所民警到场处置,后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互不追究交通事故和吵架的的责任。”被申请人简直是弄虚作假不打草稿,什么样的谎话假话都敢写敢说,就不怕承担法律责任吗。事实是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申请人还没有打110电话,何来被申请人有民警一起调解交通事故呢。

  交警队另一个辅警到达现场后,尹某某要走,辅警李某某才告诉申请人说尹某某自己撤了交通事故的警情了,他们不处理了,当什么都没有发生,可以各自走了。这时候申请人才报了110的警请求民警为申请人主持公道,严惩犯法辱骂诽谤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员尹某某。

  110打完后,被申请人就来电话,问了情况后,告诉申请人这种情况不归他们管,不想出警,让申请人去法院起诉去。在申请人的力争情况下,被申请人还是来了,出了警。当时来了一个民警和一个辅警。过后知道当时出警的警察是高某某警官,辅警是陈某某。他们到达现场后,问是谁报的警,申请人说是我,后高警官就问司机尹某某,当时尹某某还是嚣张的很,当着警官的面还要说“我就骂你了,你能把我怎么样,你能给我定个罪。”高警官当时跟申请人讲,骂人的案子他们一般办不了,最好去法院,申请人当时想搁着耗下去也没有意义,就跟高警官他们讲,要他们开好执法记录仪,把对方的身份信息采集好,就散了。根本就没有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所描述的“民警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互不追究交通事故和吵架的责任,双方各自离开现场。”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提交现场调解的执法记录仪的调解视频。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提交证明定性吵架的法律依据。(申请人至始至终没有跟尹某某对骂及采取过激行为,怎么就成了吵架了。)三个询问笔录,全部违背事实,严重的弄虚作假。

  基于以上答复,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其《行政复议答复书》,严重的弄虚作假。因此,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人民警察法第46条、第22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165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的追责问责。

  综上,申请人与粤AXXXXXX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直行他是转弯车,本应是他的全责。其驾驶员为了敲诈钱财,态度蛮横谩骂申请人。更嚣张的是交警来处理了,当着交警辅警警官的面公然谩骂申请人。110警官到来后更没有认错改过的好态度。其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虽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但其侵犯了申请人的人格尊严权,涉嫌触犯刑法的侮辱罪,诽谤罪。其侮辱、谩骂恐吓、叠加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申请人认为如何区分侮辱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的规定,就该案件,一天多次的侮辱、谩骂恐吓对申请人构成了侵犯人格尊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较重的情节,来惩治粤AXXXXXX司机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11月17日12时许,申请人魏某某拨打110电话报称: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某某停车场入口处,因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而被人辱骂,需要派出所到场处理。被申请人民警接报后迅速到场,经初查,申请人驾驶一辆电动车搭载其妻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某某停车场入口处,与第三人尹某某驾驶的车牌为粤AXXXXXX小汽车发生轻微碰撞。因双方在现场发生了口角,尹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交警到场后,经勘验发现双方车辆无损毁情况,无人员受伤。于是交警在现场协助双方调解处理,双方又发生口角。被申请人民警到场处置。后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互不追究交通事故和吵架的责任。双方各自离开现场。15时许,申请人自行来到被申请人,要求处理第三人辱骂自己的行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第三人、处置交警工作人员李某某、出警民警高某某调查取证。经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人不承认事故责任,第三人认为申请人系逃避责任且欲逃离。双方引发争吵。在与申请人争吵的过程中,第三人说出“XX”等带“辱骂”性质话语。该“辱骂”性质话语为广东当地吵架常用的口头禅,内容根据当地一般人正当理解,不足以对申请人的社会评价造成明显贬损。结合事情起因、行为过程、后果及现行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量,不应作为辱骂行为予以认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行为不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或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亦无敲诈勒索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遂于2023年11月17日当晚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的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正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2023年11月17日12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经交警和派出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相互谅解并离开。后又于15时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要求处理。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报警事项属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口角,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及向有关主管机关投诉的途径一并口头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异议。被申请人于当天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向其送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正当,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17日11时43分许,申请人魏某某报案称其在花都区某某公交站(以下称“涉案现场”)驾驶电动车与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当着辅警的面前辱骂其,需要被申请人协助处理,被申请人值班民警接到警情后及时传唤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2023年11月17日11时许,申请人驾驶一辆电动车(后座坐有一名女乘客)与尹某某驾驶一辆车辆牌号为粤AXXXXXX的小型汽车在涉案现场发生轻微碰撞,后交警到处协调处理,期间申请人认为尹某某公然辱骂其,遂报警处理。根据被申请人的询问情况,申请人称其与粤AXXXXXX的车辆驾驶员(即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到场处理期间尹某某用粤语向其说了两句“XX”及其他听不懂的词语辱骂其,态度嚣张,其遂报警处理。尹某某称其于案发当日与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与申请人一起的女子称不用管,叫申请人直接进去,遂拦住申请人二人不让其离开,该名女子则说其碰瓷。后在交警到场处理期间,该名女子说了五次“我是XX”,其遂生气地自言自语说道“哩次XX了,撞到滴咁葛人”(普通话为:这次倒霉了,撞到这样的人),申请人听到后遂报警处理,并称并无与申请人发生肢体冲突,经交警调解后其遂撤诉。交警辅警人员李某某称其到涉案现场协调处理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互不追究,后因电动车女乘客说了几句尹某某,称自己为尹某某的妈,尹某某遂回了句“你是我妈啊,XX”,其再次进行劝阻调解,双方都表示不再追究骂人的问题,并称现场并无发生殴打行为。被申请人出警人员高某某称其于案发当日协调处理时询问尹某某,尹某某称因对方夫妻说其碰瓷、敲诈钱财,并说“可以做XXX”之类的话,遂回了句“你是我妈啊”,高某某并称其在现场确有听到尹某某说“XX”,但并非指着申请人二人说的。

  另查,根据被申请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申请人及一名女子与尹某某因交通事故发生争论,申请人及尹某某在现场陈述的内容与被申请人对其询问调查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该名女子陈述的与申请人的亦基本一致,尹某某称因该名女子多次称“可以做其妈妈”之类的言语而情绪激动,其在现场争论时言语偶尔带有粗俗的粤语用语,对申请人二人的行为表示不满,申请人二人认为尹某某辱骂其,现场民警耐心进行调解处理,经劝导后双方离开现场。

  综合在案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所报称的其被尹某某辱骂一案,不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或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敲诈勒索申请人的行为,遂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报警事项属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口角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理报警登记表、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因与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继而引发口角纠纷,认为尹某某敲诈钱财并用带有“XX”等其听不懂的粤语用语骂其,态度嚣张,侵犯了其人格尊严,遂报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后,认为申请人的报警事项系双方因发生交通事故从而引发言语争执的民事纠纷,争执过程中尹某某使用带有“XX”等粤语粗俗用语表达其不满情绪,其并不具有辱骂申请人的主观故意,不属于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之规定,认定申请人的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于当日向申请人作出并直接送达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合法有据。

  申请人提出尹某某涉嫌触犯刑法的侮辱罪、诽谤罪的主张,由于该请求所涉内容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若对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行为不服,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定监督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另外,综合在案证据,亦无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所述的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和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的碰瓷行为的相关情况。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请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其报警事项,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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