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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3〕720号

发布日期:2024-04-08 14:45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刘某1。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2日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停止违法施工,非法占用农民土地行为,落实国家补偿到田主手上。

  二、花山镇政府、村委会、经济社(生产队)三方勾结,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征地,侵占截留田主的补偿款,处理违法责任人。

  三、赔偿维权造成的误工费。

  四、撤销上述告知书,要求花山镇开村民会议表决土地补偿款分配,追回田主的安置补助费,还有社会保障费。

  申请人称:

  申请人家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消防公园往东方向约250米处有一块1.82亩田地,不用向任何人(集体组织、单位)交纳土地承包费的,以前只需负担农业税交公粮的田地。

  2022年2月,因“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宾大道)工程”测量征地,申请人家被征收0.85亩,其余4户田地共3.28亩,生产队集体的鱼塘地10.1亩,以上土地加起来某某村4队总共涉及征地14.23亩。目前,5户家庭的田主只收到5万元/亩的青苗补偿费和1万元/亩的征地奖励费。

  由于2017年9月9日某某村4队法人刘某3,组织村民会议,有公司以5万元每亩的青苗补偿费,提前补偿给各田主,跟村民们说国家征收补偿就两部分是不会变的,一个青苗补偿费是私人的,另一个土地补偿费是生产队集体的,田主也没什么吃亏,自愿原则,私人签协议。有录音为证和相关资料为证。

  在2017年之前,“广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征收申请人村的田地,青苗补偿费也是5万元每亩补偿到田主,土地补偿费是集体的。所以大部分的田主都收取了刘某2的青苗补偿费,每年收取田地租金,把田地租给了刘某2耕种。

  刘某3任职期间,在一次年底分红会议中提到,生产队集体的鱼塘,承包出去的鱼塘租金,老板跑路了要不回来了,最后也就不了了之。至于鱼塘的租金是被人私吞了,还是真的跑路了,没有人知道,真相申请人就知道的不多了。相关情况,到会听到的村民都可以作证。鱼塘租金收不回来,即应该没有款项进账,查询财务账册就可以证明申请人说的事。刘某3现在已经升职村支书,手中的权力更大了。

  当时申请人的父亲不顾其他家庭成员的反对,在2018年8月20日找队长刘某3,让刘某3把1.82亩的田地以5万元每亩的青苗补偿费提前补偿给申请人的父亲,再以450元每年每亩的价格给予田地的租金,田地交由广州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刘某2耕种。日后遇到征收、青苗补偿费和后期投入的地上附着物,自然归刘某2所有。现在涉及征收的田地,自从几户田主和申请人给了刘某2后,一直都处在丢荒长草状态,地上的龙眼树等所有作物还是申请人及其他田主自己种的,原封没动。

  2022年4月28日,某某村四队现任法人刘某4,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的情况下,违法违规操作,规避监管。他的老婆秦某某单独自己一个人拿着《会议记录》逐家逐户的上门找人签名。只有一份《会议记录》和她自己一个人,也没有出示相关征地批准文件和补偿方案文件。该情况存在以下问题:一、没有监督见证人;二、会议签到人数多少、应到人数多少、实到人数多少存疑;三、会议记录时间不准确,涉嫌文件造假;四、会议是否达到有效人数;五、表决的事项是否通过有效;六、事后也没有将会议事项的结果向村民公布、公开张贴公示;七、跟每个人说的内容是否大概一致;八、是否有人冒充签名凑数。这一系列的问题,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使用手机拍摄《会议记录》时,秦某某还将下面签了名的部分折叠起来不让申请人拍摄。当时申请人觉得能拍到《会议记录》就算了。

  当时从秦某某口中了解到的情况是:各家田主的田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16万元每亩(村委会收8000元每亩管理费,剩余的152000元每亩也是生产队集体的,集体是没有的分配的,只能年底吃利息分红)。青苗补偿费5万元每亩加上征地奖励费1万元每亩,归田主所有(因为这次征收,申请人家和其他3户田主都提前收取了青苗补偿费,把田地租给了刘某2,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是归刘某2所有的,征地奖励费不知道是归刘某2,还是归田主所有)。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补偿实物土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留用地未落实之前,给予2万元每亩每年的土地租金。社会保障费,当时说未确定多少钱每亩,归生产队集体18岁以上的人,方案还没出来,钱也还没有到账。

  从秦某某处了解到相关情况后,申请人对此有一些疑问,国家征收田主的田地,不可能只有青苗补偿费。征地奖励费,申请人听说是最近一两年征收才有的,以前征收是没有的。如果征地奖励费归刘某2所有,申请人家的田地本来每年还有租金收,因为现在被征收了,那以后连租金也没有了。申请人因为征收没得到任何补偿,还要损失田地租金,这是什么道理?失去土地的田主,土地补偿款都归集体分配,或者土地补偿款不分配,由此产生的利息拿来集体分配;而没有被征收土地的田主,无损失,既能享受到失去土地田主的补偿款或者补偿款产生的利息分红,还能继续拥有田地种植收入或者出租租金收益。如果是30年、40年后征收,那更不只是6万元的青苗补偿费和征地奖励费。这样处理是不合理的?带着种种的疑问,申请人跟秦某某提到,申请人要先咨询一下征地方面的律师,便使用手机拍摄了《会议记录》,同时,申请人让申请人的父亲不要胡乱签名。第二天,申请人咨询律师后得知,安置补助费是补偿给失地田主的,但是没有给到申请人;土地补偿费归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可以分配到每个集体成员手上,存起来产生的利息也没多少利息。如果要走法律流程维权,要先拿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才能开始诉讼维权。当天傍晚,申请人和申请人的父亲找到秦某某,向其告知申请人家不同意征地补偿方案,并在《会议记录》不同意栏签了名,然后询问秦某某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方案等相关批准文件,秦某某让申请人自行到村委会或者花山镇政府找征地办。

  2022年5月5日,申请人和申请人的父亲来到花山镇政府三楼308室,了解关于某某村4队的征地信息。后来,来了两个男性工作人员,申请人把手机拍摄的《会议记录》给他们看,询问相关的情况,问他们拿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工作人员告知,公告是《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187号)文件,方案是《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8〕10号)文件。当时申请人和申请人的父亲也不懂,这两份文件根本不是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和申请人的父亲被欺骗了。土地补偿费归集体,开会通过也不能分配,安置补助费也说没有,跟之前申请人从队长的老婆秦某某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基本一样。征地补偿费不合理,申请人家肯定不同意征收,到时候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之后,申请人和申请人的父亲便离开了。

  申请人回家后,上网查找该项目相关的信息,在“花都区政府官网——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征地信息——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里面有很多公开的征地项目,没有找到“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宾大道)工程”项目。但申请人发现拿到的花府办〔2018〕10号文件根本不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且,申请人看到每个项目征收农用地都是有安置补助费的。第二天,申请人找到律师,跟律师说明了情况,了解到律师费大概要7万元起步,而且要先付款,不管是输是赢,费用照收,此外,行政诉讼案件不接受风险代理,申请人当时不能接受该委托费用,申请人的家庭并不是很富裕,如果案件输了,对申请人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申请人看了很多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费都是对半分的,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费是16万元每亩,土地补偿费就应该是8万元每亩,安置补助费也是8万元每亩,申请人家被征收0.85亩,安置补助费拿回来也就是68000元,律师费太高肯定不行的。之后,申请人又在抖音上找了几个征地拆迁方面的北京律师咨询,律师费有的需要8、9万元,最低也要5、6万元,都是要先付款,不管输赢,律师费照收,申请人咨询当地的律师都不敢接。申请人家还没有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面就没有管这件事了。

  申请人的父亲收取了刘某2给予的青苗补偿费,刘某2与申请人的父亲签订了青苗补偿协议,刘某2拿着协议到村委会领取了青苗补偿费。因为此次征收,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父亲与刘某2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存在很多违法约定,里面的内容提到了转让土地,协议标题并非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该是发包方签名和盖章才生效的,并且该协议约定的年限超出土地承包期剩余的期限。当初约定是租用,每年还有租金收,协议不是申请人、申请人的母亲和申请人的妹妹签名并按指模的,当初申请人表态不同意签订该协议,但申请人的父亲并没有听取申请人的意见。该协议欺骗村民签订,属于违法协议,法律上应属无效。从以上种种迹象来看,申请人不清楚相关人员是否早有预谋。

  2022年5月后,某某村4队法人刘某4的老婆秦某某又购买了一辆汽车,应该是把其原先的小汽车过户给了刘某4的三弟刘某5家庭。这是巧合,还是因为征收得到了利益,申请人不清楚,只能把知道的情况都尽量记录下来。

  2022年11月20日,申请人了解到该项目已经征收完毕。11月21日,申请人通过拨打12348号码咨询律师,再次确认征收是否有安置补助费补偿给田主的。申请人的妹妹去到被申请人处了解情况,当时申请人特意让申请人的妹妹去询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事情,因为该公告要拿给律师查看,才能开始诉讼维权。之后,相关工作人员又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187号)的文件给了申请人的妹妹。申请人查看后发现不是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便告知申请人的妹妹,申请人的妹妹在当天下午又到被申请人处,询问“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宾大道)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最后还是没有拿到。

  2022年11月30日,申请人在12345微信公众号上投诉举报后,有人打电话向申请人了解过情况,申请人猜测打电话的人员应该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之后,刘某4上门找申请人的父亲签名,申请人听申请人的父亲说是1万元每亩的征地奖励费,被要求补回给田主,让申请人的父亲签名。申请人询问是否有拍摄照片,申请人的父亲说没有。平时事务队(社)里从来都不张贴公告栏公示,发生这次征收的事件,队里的公告栏才张贴了一张财务的汇总表,每个季度更新一次。后来,申请人的父亲收到了8500元的征地奖励费。

  12月7日,某某村4队的法人刘某4召开了年底分红会议,将征收集体鱼塘的10.1亩征地奖励费分给集体成员,分红人数有176人,每个人分1500元,让村民签名领取分红。当时分红的还有一笔款项,申请人不清楚是什么。各田主4.13亩加上生产队鱼塘10.1亩,共计14.23亩,每亩152000元的土地补偿费是没有分配的,也没有集体投票表决是否分配,而是直接跟村民们说不能分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款和第(九)款的规定。且此行为是为了应付追查,所以分一部分款项让村民签了名,蒙骗了监督和追查。分红按照350元/股分配,0到17岁的分配1股,18到59岁的分配2股,60岁以上的分配3股。以前村民的医保不需要村民出钱,如果村民外出工作且有公司为村民购买社保的,能领回400多元的医保。此次会议上提到,以后会取消医保,医保要自己出钱购买,村民集体的利益又被压榨剥削了。如果没有这个项目、没有征收,按照分红350元/股,大部分人都能分到700元,加上医保的钱,申请人大概能得到1100元。征收以后,则都要村民自己出钱购买医保,2023年的医保费是549元/人,用分红款项700元减去549元,只能得到150元的分红了。而现在按照每亩152000元进行征收,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却不能分配,分红还减少了,村民们有苦说不出。

  2022年12月15日,申请人收到了其申请的12345事项办理完毕的信息。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和刘某2签了青苗补偿协议,并向刘某2拨付征收补偿款。土地补偿费没有分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手上,也没有通过集体会议表决是否分配,如果村民集体知道可以分配土地补偿费,大家不会不同意分钱。医保事情就是有人以权欺压村民,大家都敢怒不敢言。并且,被征收的田主也没有收到安置补助费,办理情况也没有提到。评价办理情况非常不满意,但是没有用。

  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在12345上投诉反映情况,反映刘某2和申请人的父亲签订的青苗补偿协议,存在很多违法约定,法律上应是无效协议。目前,申请人没有收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也没有分配给集体成员。之后。刘某2联系申请人的父亲协商。申请人的父亲事后跟申请人提到,要把未征收剩余的0.97亩田地退回。2023年4月15日,申请人去银行把每亩5万元的青苗补偿费退回给了刘某2,同时,申请人让申请人的父亲找刘某2出具一份收据证明。4月18日,刘某2手持与申请人父亲签订的协议来到申请人家门,与申请人父亲重新签了一份补充协议(把青苗补偿费退回给刘某2)后,就当面撕掉了之前的协议。事后,申请人得知,询问为什么不是收据证明。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收到了12345投诉工单办理完毕的信息,回复信息为申请人的父亲与刘某2签订的协议是合法合规的,被申请人和刘某2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不存在截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款的情况。至今,征收补偿款还未得到解决。

  2023年4月26日,申请人在12345上投诉举报。之后,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征地办的工作人员(来电显示都是020-86XXXXXX)拨打的电话,申请人得知一直是同一个工作人员办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该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再投诉也没有意义,并让申请人直接到法院起诉花都区政府和被申请人。申请人询问安置补助费的事情,被告知按照花府办〔2018〕10号文件,没有安置补助费。申请人从网上了解到征收房屋建设用地没有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才有安置补助费,这是给田主失去田地后给予的生活补助。2023年5月18日,申请人收到了12345投诉工单办理完毕的信息,得到的结果还是没有安置补助费。投诉结果都是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审查自己的问题,并不能审查出问题,被申请人属于玩忽职守、包庇违法行为。

  期间,申请人拨打了12388纪委的电话,被告知申请人可以到法院起诉。之后,申请人在抖音自媒体上曝光此事。某天,无意中看到省委第十三区巡视组入驻广州工作的消息,申请人后于2023年5月24日拨打020-87XXXXXX巡视组的电话反映情况,让申请人把材料邮寄过去。申请人得知可以邮寄材料后,就在家整理资料、写材料,但是因为没有经验,拖了很久还没写好。之后,又因为2023年6月10日发生的一些事,申请人拖延停止了此事。

  2023年6月10日,自称是花山片区的民警打电话找到申请人,让申请人删除抖音上发布的视频,并提到会联系村委会的人给申请人解决问题。6月26日,申请人于与花山镇政府征地办的负责人在村委会交谈,见面后发现该负责人是申请人第一次去被申请人处了解情况接待其的工作人员,申请人不知道该负责人的姓名,但听说征收某某村项目的负责人应该是甘某某。土地补偿费依旧是归生产队集体的,集体成员开会通过也不能分配给每一个集体成员,申请人有录音为证。申请人没有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就算是有也是生产队集体的。该负责人将穗府办规〔2016〕2号《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文件拿给申请人和申请人的父亲查看,里面有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事后,申请人网上查询资料,发现该文件在2017年就失效了。而且,就算有这样的规定,补偿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损害了被征地田主的权益,且没有对应的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难道地方性规定的失效文件比国家规定的法律还要优先适用吗?至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旧没能解决。社会保障费事项,据申请人了解,有的按照16200元/人计算购买养老保险,有的按照21400元/亩计算,如果按亩计算,不管征收谁家的田地都归集体。申请人设定一个数据模拟实验:假设有一个项目只征收分田到户,申请人家全部田地共计3亩,在不涉及征收生产队集体任何土地和其他家庭户田地的情况下,如果按亩归集体,3亩×21400元=64200元,生产队集体有176人,18以上的计算100人,即64200元÷100人=642元/人,那申请人家共计3亩田地被一次性全部征收,却只收到642元/人的社会保障费,这是什么道理呢?这公平公正合理吗?相关情况,该负责人让申请人到社保局咨询。申请人追问该负责人涉案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文件,并将申请人提前准备的穗花府征前公〔2023〕14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项目文件让该负责人参考,表明申请人需要的是“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宾大道)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负责人提到现在在村委会,没有相关文件可以给申请人,让申请人写清楚,之后让其他人交给申请人。一个星期后,申请人拿到了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187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花府办〔2018〕1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共计三份文件。

  6月27日,申请人将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187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文件拿到社保局咨询,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并没有该项目,申请人得知该项目还未立项,即社会保障费还没有落实到位。

  2023年7月6日,申请人收到了穗规划资源公开〔2023〕378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是对申请人于6月15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书。申请人了解到,涉案项目尚未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所以被申请人一直未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文件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一直在玩忽职守,被申请人、村委会、生产队相互勾结推诿,还想侵占被征地田主的补偿款。次日,申请人到申请人家田地拍下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并拿着拍摄资料咨询律师,律师询问申请人是否有征地补偿协议,申请人回答说申请人家没有签,是被申请人与刘某2签订的协议。之后,申请人让申请人的父亲找刘某2,将签订的补偿协议拿过来查看,刘某2说当时签完,被申请人就收走了协议。但,为什么要收走?刘某2不是应该有一份留存的协议吗?申请人将相关事宜告知律师,但律师未回复申请人。

  省委第十三区巡视组入驻广州工作时间截止在即,申请人勉强写了一份材料,但最终未能把材料寄出。

  2023年7月24日,申请人和申请人的父亲将没有邮寄的材料及申请人于7月6日刚得到的新证据拿到花都区检察院递交材料。到达后,申请人在花都区检察院门口看到有公示,该公示显示,每月5日、20日是检察长接待日(遇节假日顺延)。等到8月7日,申请人和申请人的父亲再次来到花都区检察院,过安检时安保人员询问申请人办理什么事宜,申请人告知是来递交相关材料的。之后,该安保人员查看了申请人的材料,称不知道申请人想要表达什么诉求,便指引申请人,征地补偿款未收到的,可写申诉书交到花都区信访局;玩忽职守、违法违纪事项,可写举报信交到区纪委。该安保人员给申请人描述了大概的格式后,就让申请人离开了。

  2023年10月11日,申请人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提交信访,上传违法犯罪证据,举报被申请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该信访又是被申请人处理。期间,涉案项目还在继续施工。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继续包庇违法犯罪,对违法犯罪事实避而不谈。

  直到今天,申请人才勉强把发生的经历过程都写下来。

  申请人的抖音号为151XXXXXXXX,该号存有相关视频证据,同时,申请人还存有大量录音证据,因条件限制不能一一上传。

  以上事实,如有造假造谣诬蔑陷害,申请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请复议机关重视问题的严重性,谢谢!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10月11日,申请人刘某1通过网上投诉方式反映被申请人征收某某村四队土地属违法征收农民的土地、违反征收程序、侵占剥夺被征收农民的补偿款问题,申请人之前曾多次进行过投诉反映,被申请人已多次回复,经查,花山镇某某村四队的地块属于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宾大道)工程项目的征收范围,2021年9月15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187号),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8〕10号),被申请人征地拆迁办和驻村征拆工作小组已对该范围内的土地开展测量和核查登记等工作,其中涉及征收某某村四队的集体土地,经被申请人与村委会和经济社进行友好协商,已签订了征收合同,相应的征收补偿款被申请人已全部支付完毕。

  申请人要求分配安置补助费的问题,根据(花府办〔2018〕10号)的规定,无该款项的补偿依据,经被申请人征地办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认为集体土地补偿款包含安置补助费,应发到村民手上,被申请人征地办经研究无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支持,集体土地补偿款由区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2日作出《告知书》,并于2023年10月25日向平台送达。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2日作出的《告知书》。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11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的方式向国家信访局反映被申请人违法征收农民土地,违反征收程序,侵占剥夺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款的问题,诉求为:1、勒令停工、停止侵害。2、查处追究镇政府、村委会、生产队违法相关责任人,还有投诉包庇违法犯罪人员。3、依法征收,监督补偿款落实到位,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家信访局将上述信访事项逐级转送被申请人处理。

  2021年9月15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187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该公告载明:“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东华村、龙口村、小布村、东湖村、新雅街清布村、广塘村(详见现场公告附图:具体位置及权属人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道路用地等。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二)安置途径:1.以货币方式支付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安置;2.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3.留用地安置。(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经查,花山镇某某村四队的地块属于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宾大道)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征收范围。

  2023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以下称“涉案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经调查,你反映的花山镇某某村四队的地块属于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宾大道)工程项目的征收范围,该项目适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8〕10号)。前期我镇征地拆迁办和驻村征拆工作小组已对该范围内的土地开展测量和核查登记等工作。其中涉及征收某某村四队的集体土地,经我镇与村委会和经济社进行友好协商,已签订了征收合同,相应的征收补偿款我镇已全部支付完毕。其中你要求分配安置补助费的问题,经查,根据有关规定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将涉案告知书通过国家信访平台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2024年1月9日,申请人向本府提交《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依据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新花大道(花都大道-迎宾大道)工程项目违法征收,征地补偿款被侵占截留,未落实到位我家手上,项目还在施工,本人要求停止继续违法行为,停止施工。”

  以上事实有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1〕187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告知书》、送达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关于申请人在涉案信访事项中主张涉案项目应依法征收,监督补偿款落实到位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2日作出的涉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涉案项目已完成土地测量和核查登记等工作,已与村委会、经济社签订征收合同,并已全部支付完毕相应的征收补偿款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承认已收到涉案项目的青苗补偿费和征地奖励费,而涉案项目涉及征收某某村四队权属的集体土地,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8月7日作出的穗府办规〔2017〕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穗府办规〔2020〕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7〕10号文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8月6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的穗府办规〔2021〕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7〕10号文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8月6日。在延续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列各项补偿标准与现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不一致的,以现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准。”的规定,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应依法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并非村民个人。

  另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和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以及穗府办规〔2017〕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并设立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等环节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市和区的农业、财政、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决定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分配、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9号)第十条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农村集体资产,其分配、使用应根据上述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申请人要求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应补偿到个人或者户,本府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书中提到追回社会保障费的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第五点“五、征地社保费管理。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暂存征地社保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主体及时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照规定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手续……”,按照规定,应由征地主体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花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中。对于申请人要求将涉案征地社保费分配到个人的问题,本府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停止违法施工、停止非法占用农民土地的问题并据此于2024年1月9日向本府提交《申请书》的问题,上述诉求主要是基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分配征收补偿款,因此本府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追究被申请人、村委会、经济社(生产队)三方勾结并处理违法责任人的问题,因该问题并非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故本府对此不予以审查。

  对于申请人就涉案事项提出的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维权造成的误工费问题,因该费用系申请人在寻求救济过程中的支出,属于其维权成本,并非被申请人在行使职权时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故本府亦不予支持。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土地补偿问题,被申请人在涉案信访事项中告知申请人适用的是《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8〕10号),但上述花府办〔2018〕10号适用的范围应为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事项,并非土地补偿问题,因此被申请人应适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8月7日作出的穗府办规〔2017〕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对于被申请人错误告知适用法律文件的情况,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在以后工作中加以注意。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2日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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