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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3〕754号

发布日期:2024-04-08 15:06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一:邝某1。

  申请人二:邝某2。

  申请人三:邝某3。

  申请人四:邝某4。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关于解除<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关于解除<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决定》。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无权单方解除《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是被申请人作为民事平等主体与申请人签署的合同,而不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不违反公序良俗,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涉案房屋权属的确认阶段和公示阶段,均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申请人的权属已经得到了涉案房屋所在村经济社、村委会的盖章确认,足以证明申请人为涉案房屋的权属人。虽然目前有第三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的权利既没有得到房屋所在村经济社、村委会的盖章确认,也没有相关司法文书确认第三人为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认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侵害了谁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一事,申请人已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粤7101行初4363号。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望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关于解除<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况。

  涉案房屋位于东湖村14队(测量编号HS-DH-XXXX,面积59.86平方米),又名“见滔邝公书社”,属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四跑道项目征拆范围内。根据申请人提供对案涉该房屋的陈述,涉案房屋认定时间为2021年5月1日,征拆安置补偿对象被认定为邝某2、邝某3、邝某1、邝某4。2021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与邝某2、邝某3、邝某1、邝某4及东湖村委会、东湖村第十四经济社签订了《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先后拨付了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78922.40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邝某5、邝某6、邝某7、邝某8、邝某9、邝某10、邝某11、邝某12、邝某13、邝某14、邝某15对案涉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经调查,第三方邝某5、邝某6、邝某7、邝某8、邝某9、邝某10、邝某11、邝某12、邝某13、邝某14、邝某15提供的证据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该房屋不是邝某2、邝某3、邝某1、邝某4所有。邝某2、邝某3、邝某1、邝某4在明知有第三方存在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未如实告知房屋权属情况、争议情况,仍申请认定该房屋补偿安置对象为邝某2、邝某3、邝某1、邝某4并与被申请人签订《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该合同有违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继续履行该合同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重大损失。被申请人立即启动纠错程序,2023年10月11日向案涉房屋签约人邝某2、邝某3、邝某1、邝某4、花山镇东湖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花山镇东湖村村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解除<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关于解除<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1.被征收房屋符合历史宅基地登记发证要求,如有漏登记发证的,已经村社同意和属地镇(街)备案,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报经属地镇(街)认定,如属地镇(街)无法认定的,则报项目指挥部研究确定。2.被征收房屋普查时已缴纳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或持有在村、属地镇(街)缴纳宅基地使用款收据的村民住宅(宅基地),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报属地镇(街)认定,如属地镇(街)确实无法认定的,则报项目指挥部研究确定。”

  案涉《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签订后,根据花都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越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资料以及第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邝某2、邝某3、邝某1、邝某4不是案涉该房屋唯一的安置补偿对象。邝某2、邝某3、邝某1、邝某4在明知有第三方存在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未如实告知房屋权属情况、争议情况,且申请人虚假陈述、申请认定并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该《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违反相关征收补偿政策,继续履行该《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重大损失。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关于解除<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决定》程序合法。

  案涉《关于解除<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第三方多次进行协商,反复说明情况,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关于解除<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关于解除<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决定》。

  本府查明:

  2020年1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花府办〔2020〕1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其中,《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涉案《征收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一)项及下附表格显示,被征收房屋符合历史宅基地登记发证要求,如有漏登记发证的,已经村社同意和属地镇(街)备案,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报经属地镇(街)认定,如属地镇(街)无法认定的,则报项目指挥部研究确定,可作为“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一邝某1、申请人二邝某2、申请人三邝某3、申请人四邝某4(以下简称邝某1等四人)拥有无产权证的花都区花山镇东湖知行旧庄二横街“见滔邝公书舍”(以下简称“书舍”)的房屋权属,且属于上述“符合历史宅基地登记发证要求”情形,故将邝某1等四人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与乙方邝某1等四人,丙方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村民委员会、丁方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四跑道项目(花都区花山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合同”)。

  经查,2022年1月18日,广州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邝氏大宗祠(肇修堂)族务理事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载明“见滔邝公书舍建立于清朝同治葵亥年,即公元1863年,至今已有一百五十八年,据见滔公后人代代口传,书舍是由见滔公后人第二十七世邝某17为主要出资,二十六世的邝某18、邝某19、邝某20为辅助而建成。根据邝氏族谱邝见滔房系资料显示,书舍应为邝某21家族、邝某22家族、邝某23家族、邝某24家族、邝某25家族共五大房所共有。”2022年12月19日,邝某5、邝某6、邝某7、邝某8、邝某9、邝某10、邝某11、邝某26、邝某13、邝某14、邝某15(以下简称邝某5等十一人)就“书舍”的权属提出异议并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书》。

  另查,2022年9月19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04民初42491号《民事裁定书》,就邝某5等十一人起诉邝某1等四人及黄某某“书舍”的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邝某5等十一人未能提交“书舍”经已依法登记的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邝某5等十一人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民终25517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裁定。

2022年9月16日,邝某1等四人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被申请人作为被告,邝某5等十一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2022)粤0114民初155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补偿安置合同为行政协议,邝某1等四人针对该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裁定驳回邝某1等四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邝某5等十一人的起诉。                            

  在补偿安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认为邝某5等十一人对“书舍”所有权提出异议时提供的证据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书舍”并非邝某1等四人单独所有,邝某1等四人在明知有第三方存在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未如实告知房屋权属情况、争议情况,仍申请认定“书舍”系邝某1等四人单独所有并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偿安置合同,该补偿安置合同有违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继续履行该补偿安置合同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重大损失,遂于2023年10月11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解除<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除补偿安置合同决定”),决定“一、解除与你方、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村民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5月25日签订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四跑道项目(花都区花山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二、限你方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府退还已收取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78922.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自收到征收补偿款项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并于2023年11月8日将该决定向邝某1等四人邮寄送达,邮件于次日被签收。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补偿安置合同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1月24日,本府分别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四申请人称补偿安置合同是按照涉案《征收补偿方案》签订并执行的,且已经过相应的公示流程,被申请人应按照补偿安置合同执行;被申请人的意见与答复书意见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花府办〔2020〕1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四跑道项目(花都区花山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关于解除<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决定》、(2022)粤0114民初15585号《庭审笔录》、(2022)粤0114民初155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东湖村14经济社房屋(宅基地)认定申请表、(2022)粤0104民初42491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终2551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书》、《证明》、送达凭证、听取意见录音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涉案《征收补偿方案》第一条:“为配合广州市政府、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7〕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工作。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和第三条:“新雅街、花山镇和花东镇受委托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其辖区范围内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职权。

  综合本案相关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书舍”并非仅为邝某1等四人共有的权属房屋。被申请人在未查清见“书舍”完全权属的情况下,认定邝某1等四人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并于2021年5月25日与邝某1等四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村民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签订了补偿安置合同,后经过复核发现“书舍”并非仅为邝某1等四人共有,不能仅由邝某1等四人取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安置款项。为纠正原有错误,避免给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重大损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向申请人作出解除补偿安置合同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邝某1等四人提出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已经过公示程序,应按照补偿安置合同予以执行的主张,本府认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中,虽然邝某5等十一人未对“书舍”的权属提出异议,但在执行涉案《征收补偿方案》时仍应以事实为依据,故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影响申请人实际权益的决定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作出解除补偿安置合同决定时已履行相应的行政义务,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是解除补偿安置合同决定与涉案《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政策相符合,撤销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本府对此予以确认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关于解除<花都区花山镇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安置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决定》程序违法。

  申请人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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