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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3〕777号

发布日期:2024-04-08 15:11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某某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编号:〔2023〕42694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编号:〔2023〕42694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

  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上班期间是当天19时至17日7时下班期间,由于调休带班和巡逻岗休息,申请人中途去了一次厕所,不慎在厕所摔了跤,回到岗位后便没在意此事。申请人寻求顶岗,在微信群和对讲机各呼叫了两次,但是都没有回应。申请人疼痛难忍,但坚持到下班后才去医院治疗,申请人为自费挂号。因医保卡不能使用,申请人多次到农业银行和医院核实医保卡的相关情况后才能使用医保卡,致使申请人到晚上才办理完。当时申请人疼痛解不出大便,早晨喝了点水,中午未吃饭。经过治疗检查,第二天便住医院做手术,申请人住院时其个人向医院支付了3000元左右,经过7天治疗,3000元只剩下一百多元,医保卡也支付了七千多元。由于经济问题,申请人没钱治疗,便忍痛出院,后来又去医院医治数次至今,还是疼痛,现在还不能上班,还在治疗。申请人家里还有一个女儿在武汉上大专,还有一个80多岁的老爹需要照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工伤的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

  申请人张某某于2023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描述其为第三人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某某分公司的职工,岗位为三级物业管理员。其于2023年10月16日19时至17日7时在岗位执勤当班时,没有领班和巡逻岗顶岗,去厕所很难,致使把肛门伤害。

  为证明工伤事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地址确认书、企业公示信息、身份证、劳动合同书、排班表、内部沟通群聊天记录、病历诊断档案等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为查明工伤事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向第三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在限期内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申请人的考勤记录、申请人的病历诊断档案,第三人认为申请人患痔疮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向第三人的人事行政专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其申请人因患痔疮而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公司告知其痔疮不属于工伤,并让其休病假。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向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申请人陈述其在当天上班上厕所时摔了一下屁股,并陈述之前就知道自己有痔疮。

  鉴于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本案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3年12月11日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12月8日送达给第三人。

  二、被申请人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视同工伤之规定,申请人的主张和本案现有证据材料,申请人主张的患痔疮不符合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42694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第三人称:

  一、第三人认为申请人患痔疮情况不属于工伤。

  根据证据1《张某某出院记录》可以看出,申请人张某某向医生描述因“便后肛门肿物脱出伴大便干结1年余”于2023-10-18 21:13入院,以上可知,申请人张某某已经患有痔疮情况1年多,并非申请人所描述的由于2023年10月16日19点至10月17日7点期间所导致的痔疮。其次,申请人自述在2023年10月16日19点至10月17日7点期间于洗手间摔跤的情况,当时申请人张某某并未反馈给第三人,第三人并不知情。再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长痔疮并非属于工伤,痔疮通常是由于长期久坐不动、饮食不合理、缺乏运动、排便习惯不良等原因引起的。痔疮不是一种职业病,通常是个人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的问题,因此,第三人认为申请人患痔疮情况不属于工伤,应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编号:〔2023〕42694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在申请人生病不能上班期间,第三人依法为申请人张某某购买社保,发放病假工资。

  申请人张某某从2023年10月18日起至今已有3个月没有上班,一直请病假(详见证据2),第三人也依法给申请人购买社保(详见证据3),发放病假工资(详见证据4)。

  综上,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编号:〔2023〕42694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17日,申请人张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述称其为第三人的职工,岗位为三级物业管理员,2023年10月16日19时至17日7时,申请人在第三人公司B1区西门收费岗值勤时,由于没有安排领班和巡逻岗顶岗,申请人去厕所很难,致使肛门受到伤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地址确认书、企业公示信息、身份证、劳动合同书、排班表、内部沟通群聊天记录、病历诊断档案等证明材料。当日,被申请人受理了上述工伤认定申请。

  经查,2022年1月1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张某某的上班打卡记录显示,其于当日18:36打卡上班并于次日07:11打卡下班。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在广州市中西结合医院的《门诊病历》记载:“主诉:大便干结1年余”。

  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作出花人社工伤举[2023]136号《举证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11月28日前向被申请人提供有关张某某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于11月24日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在上述限期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申请人的考勤记录、申请人的病历诊断材料。

  2023年11月24日和11月27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第三人公司人事专员和申请人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张某某称其2023年10月16日是正常上班,当天在上厕所时摔了一下屁股,其之前就知道自己得了痔疮,在17日16时左右,其被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便秘,18日的诊断为痔疮。

  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23〕42694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决定书”),并于12月8日向第三人直接送达;于12月11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申请人对涉案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地址确认书、企业公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排班表、内部沟通群聊天记录、病历诊断档案、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考勤记录、病历诊断档案、调查笔录、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申请人张某某称其于2023年10月16日上班时因难以上厕所导致肛门受伤,经诊断为痔疮,该情况不符合上述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情况不属于工伤,并作出涉案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第三人申请的涉案工伤申请并于当日予以受理,后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涉案决定书,程序合法。

  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决定书,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编号:〔2023〕42694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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