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erBg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复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04-08 15:13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黄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答复(举报单编号:144011400202312XXXXXXXXXXX),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办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经审查:你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广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举报单编号:144011400202312XXXXXXXXXXX),反映其销售的“XXX护肝片”产品防伪标签涉嫌不合格,质量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立案答复,并告知你原因。你就上述答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本案中,你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线索,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公民监督权,其作用在于提供相关违法线索促使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被申请人已对你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理由告知于你,已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和告知的法定职责,充分保障了你的举报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处理结果不直接为你设定权利义务,未对你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此,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相关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