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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21号

发布日期:2024-04-08 15:14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的SHSJ2023XXX《处理意见书》,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无证酒厂重新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

  酒厂存在准备分装销售的酒,存在大量制酒设备,生产时污水横流。

  1、曾某某酒厂污水处理排放整改不合格。某村有谁协调污水排放问题整改处理?2、执法人员无法进入场所内部,据申请人所知,酒厂内存放有从外地运输回来准备分装销售的酒,这些酒是否存在卫生问题?有无合格证?被申请人与政府回复不一致,为什么?3、辖区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去现场调查,厂房关了门,就从窗口望了下,称无生产经营,不立案,便回复投诉人。在现场为什么不通知经营者当事人回去开厂门进入检查,或者叫村委派人过去协助调查?却如此简单执法回复,申请人认为欠妥,不满意。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情况

  (一)信访事项处理情况

  1.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件(编号LF4401142023XXXXXXXX)反映酒厂无证经营的行为,要求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

  2.2023年11月14日进行现场调查以及2023年11月15日对承租人进行询问,执法人员到某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厂摆放有酒坛以及一台未通电的冰箱,现场并未发现生产原料以及生产工具,无经营迹象。执法人员向承租人了解到该场地由于未办理证照,因此尚未投入生产经营。

  3.根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暂未发现承租人从事无证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信访处理和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

  1.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件(编号LF4401142023XXXXXXXX),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受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处理意见书》(SHSJ2023XXX)并送达当事人,程序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关于信访受理和办结的规定。

  2.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异议没有理由和依据,被申请人暂未发现承租人从事无证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对承租人不予立案处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3.关于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只有举报人在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对于并非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基于公益、公民的监督权进行举报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关于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亦未影响申请人的权益。

  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的过程中,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无论作出何种决定,既未减损申请人权利,又未增加其义务.因而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由于申请人举报要求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施加负担的诉求并非是为了维护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就被申请人对包括被举报人在内的监管对象实施市场监管的行为享有不同于其他普通消费者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利益,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立案调查、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回复查处投诉举报结果的行为,均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和回复告知行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信访工作条例》等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花都区信访局转办的信访件(信访件编号:LF4401142023XXXXXXXXXX),申请人在信访件中反映以下事项:1.曾某位于某地的房屋存在违建;2.曾某位于某地的厂房存在违建;3.曾某厂房出租给他人生产存放散装酒,存在无证经营、污水横流的情况。主要诉求:要求相关部门拆除违建、查处酒厂无证经营的行为并处理污水排放问题,该信访件承办部门为花都区梯面镇政府与被申请人。

  2023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SHSJ2023XXX《受理告知书》,同日通过短信送达给申请人。

  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核查期限。

  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到某地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摆放有数个密封酒坛及一台未通电的冰箱,未发现现场存在生产原料及生产工具,未发现生产经营迹象。该场地承租人表示,由于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场地未实际投入生产经营使用。现场摆放的酒坛为暂时存放,不作生产经营使用。

  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认为本案违法线索不属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SHSJ2023XXX《处理意见书》,载明本案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以及本案不予立案的决定及原因。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将案涉《处理意见书》送达给申请人。

  本府于2024年1月及2024年2月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政府的回复不一致”问题,是指梯面镇政府回复申请人案涉场地开设的水厂具备营业执照,而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案涉承租尚未办理酒厂营业执照。同时,申请人陈述案涉场地与其居住地相近,酒厂排污时影响其生活。本府于2024年2月听取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意见与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花都区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件编号:LF4401142023XXXXXXXXXX)、SHSJ2023XXX《受理告知书》、延期审批表、现场笔录、案涉场地的租赁合同、不予立案审批表、SHSJ2023XXX《处理意见书》、短信发送记录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举报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和《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以及《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国信发〔2022〕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各级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登记、转送、交办、告知。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第九条第一款:“适用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办理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及程序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于2023年10月17日告知申请人受理案涉信访事项,于2023年10月25日决定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核查期限,于2023年11月14日现场核查,于2023年11月15日决定不予立案,以上程序合法。但是,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于2023年12月14日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超过了法定的处理期限。被申请人虽迟延答复,但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没有意义,故本府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作出举报答复违法。

  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另外,对于申请人所述的违建问题,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问题不具有处理职责。对于申请人所述的污水排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问题不具有处理职责。

  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线索是“酒厂无证经营”,与申请人所述的“水厂具备营业执照”不存在矛盾,关于申请人所述“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政府的回复不一致”的陈述,本府不予支持。

  因申请人正常生活权利可能受到被举报行为的影响,关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案涉举报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的意见,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逾期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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