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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27号

发布日期:2024-04-08 15:16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60246088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拆除违法设立的禁令标志。

  申请人称:

  (1)申请人不存在第44011416024608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记载的违法行为;

  (2)被申请人民警当日处罚程序存在多项违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而被申请人顶格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申请人行驶路段未见任何禁令标志也没听说过有任何规范性文件禁止申请人行驶,被申请人对此采取忽略,应属于违法事实不清,依法应不予行政处罚;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被申请人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当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敷衍了事;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由于被申请人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处罚应属于无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口中的禁令标志属于限制性道路交通信号,在增设、调换、更新之前应提前向社会进行公告,申请人未查询到也未听闻有此公告,如果没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则该禁令标志属于违法设立,请求对有关禁令标志进行拆除。

  申请人认为:

  1.申请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机动车驾驶证D照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7日,驾驶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年检有效期至2025年,交强险有效期至2024年5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有合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资源的权利。

  2.根据申请人对本案处罚的观察并未发现有任何关于禁止两轮摩托车行驶的禁令标识或任何关于摩托车的禁令标志,所以申请人不存在有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

  3.执法流程多处违法,本次处罚应属无效。

  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曹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60246088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代码:1116,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并于1月8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2023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民警徐某某、鲍某某根据勤务安排带领相关执勤人员在辖区开展执勤工作。1时10分许,执勤人员发现一辆悬挂粤XXXXXX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花都区迎宾大道新华莲塘贤龙一街南10米行驶。因该车悬挂的是非“粤A”籍号牌,于是上前将该车截停,然后引导至路边处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穗府规〔2021〕10号《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第二条明确规定“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另外,被申请人在进入花都区的各主要路口均已设置禁行标志,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进入花都区的道路行驶。经现场盘查证实:驾驶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检查核实了驾驶人也是复议申请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后,确定了该车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向驾驶人曹某某指出其交通违法行为,并现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对申请人曹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关于申请人曹某某反映:当天执勤民警执法流程多处违法,且申请人对本案处罚的观察并未发现有任何关于禁止两轮摩托车行驶的禁令标识或任何禁令标志。

  经调查,被申请人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1、被申请人针对反映执勤民警执法流程多处违法问题,翻查执法记录仪视频,暂未发现执勤民警执法流程有问题。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摩托车行驶的通告》已于2016年12月18日颁布实施,并于2021年12月30日再次颁布《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该通告已通过新闻媒体、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且我市多处路段都设置了禁令标志,明确告知了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道路行驶;曹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进入外市行政区域时,应当遵守该规定。

  3、被申请人在进入花都区域的各主要路口均已设置禁行标志,禁止外市籍号牌摩托车进入花都区的道路行驶。

  经复核,被申请人认为执勤民警在整个执勤过程中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30日1时10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花都区迎宾大道新华莲塘贤龙一街南10米路段开展执勤工作时,发现一辆悬挂粤XXXXX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上述路段,遂截停该车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申请人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系鼎湖区某某建材经营部,其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属于广东省肇庆市行政区域。据此,被申请人执勤民警认定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时存在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依法于当日向申请人作出编号:440114160246088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申请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我区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的106国道花都区白鳝塘2桥、广花一级公路新雅大桥、S118线花东镇杨河桥等主要路段路口均已设置有“禁止非粤A号牌摩托车进入广州行政区域行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驶入”等禁令标志及提示牌。

  另查,2021年12月3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s://www.gz.gov.cn/gfxwj/szfgfxwj/gzsrmzf/content/post_8001575.html)公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1〕10号),通告第二条明确规定:“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

  以上事实有执勤经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1〕10号)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三)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履行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3年12月30日作出的编号:440114160246088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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