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57号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某店。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花市监裕责改〔2024〕011X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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