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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153号

发布日期:2024-04-08 15:29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沈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3月9日收到你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经审查:你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广州某某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工单编号:1440114002023XXXXXXXXXX),反映其涉嫌虚假宣传烤漆门全套产品喷漆工艺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查处。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在案涉工单告知你不予立案的决定及原因。你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的案涉答复等。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本案中,你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线索,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公民监督权,其作用在于提供相关违法线索促使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被申请人已对你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理由告知于你,已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和告知的法定职责,充分保障了你的举报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处理结果不直接为你设定权利义务,未对你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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