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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117号

发布日期:2024-07-15 09:10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曾某1。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赤府复〔2023〕185号《关于曾某1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赤府复〔2023〕185号《关于曾某1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责令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曾某1(谢某1)在赤坭镇各农户农业税任务底表中(责任田)0.6亩,并种植果苗。                       

  涉案地块青苗种植人汤某1,以家人无田地为由,非法抢种申请人的责任田,这行为马上遭到村镇各有关部门的责任人阻止,并明确告知田地拥有者是曾某1,不是汤某1,种了也没有用。黄某某书记表示他家人没有田地可另行安排到谢某2屋旁边的水田种植,汤某1母亲不乐意。               

  0.6亩责任田使用人曾某1,交粮交税一直都是曾某1,曾某1并没有转包或出租给汤某1。所以种植人是曾某1,不是汤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村委社长恶意把曾某1承包期内的责任田转给汤某1是违法的,严重侵害曾某1合法权益。                  

  现请求复议机关重新调查落实补偿我0.6亩青苗补偿款30000元,十年利息3000元,共33000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涉案信访处理,程序合法。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登记、转送、交办、告知。第九条规定,适用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办理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及程序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适用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办理,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填写《花都区赤坭镇信访办来访登记表》并提交相关附件,提出了对其被拆房屋进行行政赔偿与征收拆迁补偿;要求履行责任田补偿款的信访申请。被申请人接件后进行了审查,并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受理与不受理告知书,同日通过邮政快递向申请人寄送书面受理与不受理告知。后经相关部门对受理的信访申请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涉案信访答复,并于当日邮政快递寄送给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拆房屋行政赔偿与征收拆迁补偿,要求履行责任田补偿款等各项信访申请,被申请人进行了依法分类处理。首先,因申请人在提出被拆房屋行政赔偿与征收拆迁补偿的信访申请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申请事项,且为诉讼事项,被申请人对此不予受理。其次,申请人要求履行责任田补偿款的信访申请,经依法分类需进行核查及相关处理,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交办给相关部门。鉴于相关部门曾对申请人要求履行责任田补偿款进行过调解处理,但调解无果并告知了当事人救济渠道,被申请人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对申请人予以信访答复。被申请人自接件、审查及答复等相关处理,均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要求,故涉案信访处理程序合法。

  二、涉案信访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反映的征地属于赤坭工业园二期征收项目,因涉及与汤某1争议未达成一致,该款暂存在赤坭村委未发放。

  赤坭工业园二期项目位于赤坭村,于2012年至2013年开始征收,被申请人按照规定,于2014年将项目地块的青苗补偿款统一划拨给赤坭村委统筹发放。在推进征收工作过程中,被申请人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村民、耕作人就青苗补偿款归属争议,其中,包括谢某1(申请人丈夫)、谢某3、谢某4与汤某1、何其聪在内等多人的争议。申请人一方主张汤某1侵占其土地耕作,汤某1一方则主张经同意耕作。因争议地块的当事人未达成一致,该争议地块的青苗补偿款由赤坭村委暂存未发放。本案中,任何一方均主张青苗补偿款,赤坭村委暂存未发放的做法是没有损害各方权益,相反是保障争议各方能获得青苗补偿款的潜在权益。被申请人和赤坭村委曾建议各方当事人循司法途径,交由人民法院裁决青苗补偿款归属,这样争议才能最终解决。但各方当事人并未提起相关诉讼,以至该青苗补偿款仍未发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按照上述规定,涉案青苗补偿款归属分配争议属于人民法院裁决范围。因此,赤坭村委未经人民法院裁决或双方未就该争议协商一致前提下,暂存未发放青苗补偿款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信访以下主要问题:1、因位于花都区赤坭镇赤坭村某某经济社的三栋建构筑物(门牌号为XX巷XX号一层建筑,对应农房编号XX;XX巷XX号二层建筑,对应农房编号XX;XX巷XX号三层建筑,对应农房编号XX)被强拆而提出行政赔偿申请。2、因位于花都区赤坭镇赤坭村某某经济社的三栋建构筑物(门牌号为XX巷XX号一层建筑,对应农房编号XX;XX巷XX号二层建筑,对应农房编号XX;XX巷XX号三层建筑,对应农房编号XX)被划入征收补偿区域,因建构筑物被强拆无法获得拆迁补偿安置权益,而提出征收拆迁补偿申请。3、因位于赤坭村XX社塘口0.6亩责任田依法被征收而提出履行责任田青苗补偿申请。                

  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赤信告〔2023〕198号《信访事项告知书》,载明:“你通过来访反映‘向赤坭镇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和征收拆迁补偿申请……’等问题。经相关部门认真调处,现将意见回复如下:经核实,你反映的问题属于已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事项。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本单位对此事不予受理。请你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程序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赤信告〔2023〕197号《受理告知书》,载明:“你通过来访反映‘要求支付责任田青苗补偿款......’等问题的相关材料,本机关已收悉。经审查,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镇予以受理”。

  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赤府复〔2023〕185号《关于曾某1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载明:“你向我镇反映‘要求支付责任田青苗补偿款……’等问题。经我镇相关部门认真调处,现将意见回复如下:你的责任田位于赤田路西,今年6月份就此地块事宜在赤坭村委会议室调解,调解无效。曾某1(谢某1)在赤坭镇各农户农业税任务底表中(责任田)占0.6亩,经了解,该涉案地块青苗种植人是汤某1,关于你要求支付青苗补偿款该事项,建议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处理意见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理意见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申请人提供的《赤坭镇各农户农业税任务底表》载明:“填表日期:2003年8月;顺序号:8;户主姓名:谢某1;面积0.61亩;农业税:21元”。 

  2024年4月12日,本府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称,谢某1是其丈夫,在涉案地块其种植了龙眼,汤某1在其责任田中种植,其不予认可,不接受被申请人在涉案处理意见中提出的青苗补偿款争议需到法院诉讼的解决方式。2024年4月16日,本府听取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称以提交的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为准,无相关意见补充。        

  以上事实有赤府复〔2023〕185号《关于曾某1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赤坭镇各农户农业税任务底表、花都区赤坭镇信访办来访登记表、履行责任田青苗补偿申请书、赤信告〔2023〕198号《信访事项告知书》、行政赔偿申请书、征收拆迁补偿申请书、赤信告〔2023〕197号《受理告知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三条:“各级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登记、转送、交办、告知。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信访事项处理的职权。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以及《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四条:“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认为应当按照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办理的,应当与本机关、单位对该事项负有办理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进行会商,确定处理途径和程序。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制作包含以下内容的告知书,加盖机关印章或者业务办理专用印章,告知信访人:(一)拟适用的途径及依据;(二)查询或者联系方式;(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第九条:“适用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办理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及程序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适用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办理,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的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向花都区赤坭镇信访办反映诉求,被申请人于12月14日作出被申请人作出赤信告〔2023〕197号《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涉案信访事项予以受理,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赤府复〔2023〕185号《关于曾某1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但被申请人作出的赤信告〔2023〕197号《受理告知书》未明确告知申请人拟适用的途径、查询或者联系方式,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当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及穗府办规〔202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之规定,本案中青苗补偿对象存在争议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赤府复〔2023〕185号《关于曾某1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载明:“今年6月份就此地块事宜在赤坭村委会议室调解,调解无效。...经了解,该涉案地块青苗种植人是汤某1,关于你要求支付青苗补偿款该事项,建议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曾经组织调解,以及涉案地块青苗种植人是汤某1或涉案地块青苗补偿存在争议的相关证据材料,故被申请人未查清涉案地块青苗补偿争议情况,涉案处理意见答复内容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府予以撤销,并责令重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赤府复〔2023〕185号《关于曾某1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责令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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