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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200号

发布日期:2024-07-15 09:43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算。

  申请人称:

  申请人1997年1月至2008年5月补交社保,共缴纳137个月,单位未给补交社保,后于2023年12月7日补缴社保。迟交和补交社保对退休工作影响很大,申请重新核算。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

  申请人王某某于2024年2月7日向被申请人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补发申请等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当场受理其申请。

  经审核核定,申请人在1997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中心卫生院就职。截至到2024年1月,申请人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累计325月,具体时段为:申请人自2008年6月开始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中心卫生院正常按月参保缴费至2024年1月。2023年11月,申请人补缴了1997年1月—2008年5月共计137个月的缴费,到账时间为2023年11月。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被申请人经审核后于2024年2月19日办结此业务,系统生成《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核定退休时间为2024年1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自2024年2月开始,基本养老金为1823.38元/月。核定表作出后,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核定情况,申请人也当场领取该核定表。

  二、申请人主诉认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所核定的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过低,导致退休金过低。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是符合社保政策的,指数计算正确的。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根据上述政策,申请人1997年1月—2008年5月时段的类型是补收核定(应参保未参保),因此该时段的缴费指数的计算采取申请人补缴时上年度(202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807这个数值。补缴时段实际缴费指数计算过程如下:

  199701-199806:实际缴费指数=588÷8807=0.0668

  199807-199906:实际缴费指数=611÷8807=0.0694

  199907-200106:实际缴费指数=680÷8807=0.0772

  200107-200206:实际缴费指数=574÷8807=0.0652

  200207-200306:实际缴费指数=680÷8807=0.0772

  200307-200406:实际缴费指数=765÷8807=0.0869

  200407-200506:实际缴费指数=892÷8807=0.1013

  200507-200706:实际缴费指数=1118÷8807=0.1269

  200707-200805:实际缴费指数=1309÷8807=0.1486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对其养老待遇计发正确,不存在错误的情形。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了该申请。

  2024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审核申请人的各项基本养老金计算参数后,通过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门户系统生成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以下简称涉案核定表),核定申请人每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为1823.38元。申请人对涉案核定表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申请人于1997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中心卫生院就职。截至2024年1月,申请人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累计325个月,具体时段为:申请人自2008年6月开始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中心卫生院正常按月参保缴费至2024年1月;2023年11月,申请人补缴了1997年1月至2008年5月共计137个月的缴费。

  另查,通过查询广东统计信息网官方网站,关于广东统计年鉴2023年第四编之4-10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年平均工资的相关情况,可见2006至2018年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合计为26186元、29443元、33110元、36355元、45152元、50577元、53611元、59827元、66296元、72848元、80020元、89826元。通过查询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门户系统,系统生成及调整的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338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于2020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载明:“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756元。……请各市以2019年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限(上限精确到元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于2021年7月22日发布的《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载明:“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人数和从业人员工资的统计数据计算,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647元。……请各市以2020年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上下限精确到元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于2022年10月3日发布的《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33号)载明:“根据省统计部门统计,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310元,……请各市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下限精确到元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于2023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载明:“根据省统计部门统计,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807元……请各市以2022年全口径城市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下限精确到元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2024年5月24日,本府对申请人王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王某某称其对涉案核定表的“实际缴费指数和(E)”有异议,并对该指数影响的“平均指数(F=(A×D+E)÷C)”“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Q=P×F)”有异议;其认为实际导致涉案核定表的基本养老金过低,是单位未帮其补缴社保、拖延补缴社保导致的,不应该由其来承担这一后果;此外,其认为“实际缴费指数和(E)”的计算方式不应该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应该按照需补缴年份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即如果需补缴的是1997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应该按照1997年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24年5月27日,本府对被申请人进行听取意见,被申请人称无相关意见补充,以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为准。

  以上事实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王某某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核定表中的“实际缴费指数和(E)”是否有误。

  关于“实际缴费指数和(E)”的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二点中第(四)、第(五)点:“(四)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五)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计算。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23年11月,申请人补缴了1997年1月至2008年5月共计137个月的缴费,该补缴年限应按照96号文的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二点中第(四)点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其中,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计算,相关计算过程如下:1997年1月至1998年6月补缴年限的指数和为(588÷8807≈0.0668)×18=1.2024;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补缴年限的指数和为(611÷8807≈0.0694)×12=0.8328;1999年 7月至2001年6月补缴年限的指数和为(680÷8807≈0.0772)×24 =1.8528;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补缴年限的指数和为(574÷8807≈0.0652)×12=0.7824;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补缴年限的指数和为(680÷8807≈0.0772)×12=0.9264;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补缴年限的指数和为(765÷8807≈0.0869)×12=1.0428;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补缴年限的指数和为(892÷8807≈0.1013)×12=1.2156;2005年7月至2007年6月补缴年限的指数和为(1118÷8807≈0.1269)×24=3.0456;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补缴年限的指数和为(1309÷8807≈0.1486)×11=1.6346。而申请人自2008年6月开始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中心卫生院正常按月参保缴费至2024年1月,属于正常实际月缴费,应按照96号文的附件2.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第二点中第(五)点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相关计算过程如下:2008年6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为1309÷2182=0.5999;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1472÷2454≈0.5998)×12=7.1976;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1655÷2759≈0.5999)×12=7.1988;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的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1655÷3030≈0.5462)×8=4.3696;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1818÷3030≈0.6)×4=2.4;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018÷3363≈0.6001)×12=7.2012;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258÷3763≈0.6001)×12=7.2012;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529÷4215≈0.6)×6=3.6;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139÷4215≈0.5075)×6=3.045;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139÷4468≈0.4787)×6=2.8722;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408÷4468≈0.5389)×6=3.2334;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408÷4986≈0.4830)×12=5.796;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906÷5525≈0.5260)×9+(2408÷5525≈0.4358)×3+(498÷5525≈0.0901)×3=6.3117;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2906÷6071≈0.4787)×6=2.8722;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3170÷6071≈0.5222)×6=3.1332;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3469÷6668≈0.5202)×12=6.2424;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3803÷7486≈0.5080)×6=3.048;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3803÷6338≈0.6000)×6=3.6;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3803÷6756≈0.5629)×12=6.7548;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4588÷7647≈0.6000)×12=7.2;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4588÷8310≈0.5521)×12=6.6252;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和为(5284÷8807≈0.6000)×7=4.2;被申请人按照上述计算方式分别计算申请人缴纳社保的情况,合法有据。

  以上指数保留四位小数相加得出的“实际缴费指数和(E)”为117.2378,与被申请人根据系统计算的“实际缴费指数和(E)”一致,而“实际缴费指数和(E)”影响的涉案核定表参数为“平均指数(F=(A×D+E)÷C)”“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Q=P×F)”,使用117.2378计算“平均指数(F=(A×D+E)÷C)”“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Q=P×F)”,得出的F和Q计算结果分别为0.3607和3256.3996,与被申请人计算的F和Q结果一致,因此,被申请人根据系统计算的实际缴费指数和(E)117.2378、平均指数(F=(A×D+E)÷C)0.3607及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Q=P×F)3256.3996,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因单位原因导致其延迟补缴社保费用并导致最终养老金费用过低,应由单位承担该后果的主张,因该情况与本案无关,并非本府行政复议范围,本府不予审查。此外,关于申请人提出应按照需补缴年份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缴费指数和(E)”的主张,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不符,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核定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核算,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抄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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