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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413号

发布日期:2024-10-11 16:49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孔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45953374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

  申请人称:

  2024年5月5日15:40分,申请人驾驶粤HXXXX9小轿车行驶到花都区花东镇S118线山前大道路口(北往南)T字形路口处,由于当时申请人车前方及左车道前都有大货车,由于视角前方根本看不到红绿灯及红绿灯位置,由于前方货车遮挡了红绿视线,所以尾随前车及左边车道车辆一起通过路口,由于当时通过路口时被违反信号灯通行过及被拍到违法行为。

  S118线山前大道路口(北往南)路口:安装红绿灯不清晰及灯杆太低。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调取查看2024年5月5日15时40分的违法监控录像与照片截图,一辆悬挂粤HXXXX9号牌的小型轿车,在通过花都区花东镇S118线山前大道路口(北往南)时,违反北往南方向交通信号灯被电子监控拍摄,该车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

  该车驾驶人即复议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在交通管理网上系统进行交通违法处理,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罚款200元,记6分。   

  关于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答复如下:

  1.申请人反映由于视角前方根本看不到红绿灯以及红绿灯位置,且前方货车遮挡视线,导致其违章。

  经翻查涉事路口监控录像,粤HXXXX9号牌的小型轿车由于与前方车辆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导致未能看清交通信号灯状态,且作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应当在确认交通信号灯状态下通过路口。另外,通过翻查监控录像,粤HXXXX9号牌的小型轿车的后方车辆,在保持安全距离后,均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停车等待通行。

  2.申请人反映涉事路口安装交通信号灯清晰及灯杆太低。根据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7.5.1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的安装高度:b)采用柱式安装时,高度不应低于3米。被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信号灯,涉事路口交通信号灯高度为3米以上。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编号440114145953374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建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4年5月5日15时40分,一辆悬挂粤HXXXX9号牌的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在通过花都区花东镇S118线山前大道路口(以下简称“涉案路口”)时,违反北往南方向指示信号灯被电子监控拍摄记录。2024年6月20日,申请人在交通管理网上系统进行交通违法处理,被申请人认为涉案车辆的驾驶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62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向申请人开具编号为440114145953374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对申请人罚款200元,记6分。 申请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涉案路口立有一个柱式交通信号灯,位于涉案车辆前方,涉案路口设有人行横道,地上施划两条导向车道,均为左转弯车道,涉案车辆在左转弯第二车道内行驶,其前方同车道有一辆大货车和一辆小轿车先后通过涉案路口,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色时,尾随前方小轿车通过涉案路口。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申请人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管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之规定,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应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缓慢通过,当有障碍物遮挡交通信号灯时,应减速并在清楚知悉交通信号灯情况下再通行。故,申请人称因前方货车遮挡导致违章的主张,本府不予采纳。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440114145953374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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