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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425号

发布日期:2024-10-11 17:11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邝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依据未生效合同开展摇珠定房活动确认已分配安置房给雷某某名下的行政行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你提交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查明,你提交的编号:HSLYD—DH—XXXX《广州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花山镇部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甲方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乙方为雷某某,丙方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丁方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某某村某某经济社,该合同仅有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名。你还提交了2024年5月24日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拆迁安置户雷某某摇珠定房活动房号确认书的情况说明》。你在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主张花山镇人民政府与雷某某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严重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花山镇政府依据“未生效合同”确定雷某某的摇珠资格并通过公开摇号将拆迁安置房全部分配到其名下属于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合法并且违反法定程序,侵占了你的财产。你提出“撤销雷某某签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简称HSLYD—DH—XXXX)和雷某某的摇号分房确认书,责令重新签订认邝某某为唯一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的复议请求。

  本府认为,你与雷某某之间实质上存在民事权益纠纷,你实际系主张征收房屋补偿权益,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府现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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