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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450号

发布日期:2024-10-11 09:57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朱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7月2日收到你通过复议平台提交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经审查:2024年6月8日,你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工单编号:1440114002024060880118005),反映被举报人广州市某某皮具有限公司销售的“编织包”存在没有合格证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奖励。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你不立案的决定及原因。你对上述举报答复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上述不立案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等。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你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线索,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公民监督权,其作用在于提供相关违法线索促使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8日收到你的举报工单,于2024年6月28日告知你不予立案的决定及原因,已对你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理由告知于你,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和告知的法定职责,充分保障了你的举报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调查程序、处理结果不直接为你设定权利义务,未对你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因你的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被申请人虽未告知你不予奖励,亦不会对你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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