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458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的穗花市监处罚〔2024〕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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