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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466号

发布日期:2024-10-11 10:03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杨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7月9日收到你通过复议平台提交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经审查:你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工单(编号:1440114002024040407938044),反映广州市花都区某某商店销售的“卫星牌糖精钠”产品存在超过保质期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告知你受理投诉事项,于2024年6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你终止调解、不予立案的决定及原因。你对上述处理结果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在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予以终止调解。该调解实质上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对申请人作为消费者与商品经营者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职责,而调解工作与最终结论取决于调解双方的意见,并非被申请人单方面主动创设的对调解双方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的情况下,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不会对调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规定,你对投诉答复行为、处理结果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本案中,你未曾向被申请人举报,但被申请人对违法线索进行处理,主动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于你,已履行了处理违法线索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违法线索的处理结果不直接为你设定权利义务,未对你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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