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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花都府行复〔2024〕469号

发布日期:2024-10-11 10:05    文章来源:花都区司法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申请人:邝某某,男,1955年2月出生。

  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于2024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与雷某某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和摇号分房确认书,责令重新签订认邝某某为唯一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合同。

  申请人称:

  房屋(旧居)测量编号HSLYD-DH-XXXX-1(地址:东湖裕丰庄XX号),房屋(新居)测量编号HSLYD-DH-XXXX(地址:东湖裕丰庄某某XX号),是申请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实为本人成年后为了结婚需要,向生产队申请得到的宅基地,于1979年全资出资建成,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是申请人在家乡的唯一居所。

  理由:一、花山镇人民政府认定该房屋所有人为雷某某,并与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人,从头到尾一直强烈提出抗议。二、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向复议机关提出过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回复“合同并未生效”。但花山镇政府在合同并没有生效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强力推进公开摇珠定房活动,使得由申请人的房屋产生的拆迁安置房全部分配确认到雷某某的名下,实质上由于花山镇人民政府该行政决定导致雷某某已经侵占了申请人的财产。三、花山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5日的信访告知,已经明确承认与雷某某合同已签,并已进行了摇珠活动。四、花都区人民政府的《花府信访复查【2023】198号》也说明花山镇政府没有能回复与雷某某签订征收合同的理由和依据。花山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上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五、根据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在2024年7月3日《关于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花山镇政府已经明确甲、乙、丙、丁四方“已就房屋(测量编号HSLYD-DH-XXXX-1)与房屋(测量编号HSLYD-DH-XXXX)签订了征拆补偿安置合同,其中由雷某某委托蔡某某代签一切征地补偿相关文件。”同时,花山镇人民政府确认了雷某某的摇珠资格并分发两个房号确认书,明确确认了雷某某通过公开摇珠分配所得房屋户型等具体信息。

  综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申请人是两处房屋的所有人,两处房屋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不是邝某2的遗产。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滥用职权,与雷某某签订合同,错误认定其为房屋权属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受理。花山镇人民政府错误认定雷某某为房屋权属人,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花山镇政府依据“未生效合同”确定雷某某的摇珠资格并通过公开摇号将拆迁安置房全部分配到其名下属于“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合法并且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履行职责,监督花山镇人民政府纠正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邝某某作出的《回复》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邝某某以书面形式提交的《申请信息公开》。经核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作出案涉《回复》,并于当日向邝某某直接送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符合前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经核查后同意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予以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故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合同签订情况及安置房摇号情况通过案涉《回复》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完全符合前述规定。

  三、被申请人所作《回复》未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如前所述,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合同签订情况及安置房摇号情况,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回复》是基于已有政府信息,客观真实的回复。该《回复》本身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根据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其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花山镇政府与雷某某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责令重新签订认邝某某为唯一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可见,申请人实际上是对被申请人与雷某某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及由雷某某参与安置房分配的摇号存在异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的根本目的系通过行政复议解除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重新签订新合同。

  但申请人的该请求与被申请人所作《回复》无关,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的情形,不应在本案中予以处理,而应当由申请人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申请人以此认为《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明显缺乏依据。

  四、被申请人与雷某某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及安排雷某某参与安置房分配的摇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目前被申请人并未向雷某某交付安置房及支付安置补偿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受到影响。

  根据《申请结婚登记表》及《国内婚姻登记档案卷内目录》显示,雷某某与邝某2(已故)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2年7月15日登记结婚。根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花府集建总字第XX号)》显示,广州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花山镇部分)征地拆迁项目测量编号HSLYD-DH-XXXX-1(房屋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一队裕丰庄XX号)和测量编号HSLYD-DH-XXXX(房屋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裕丰庄某某XX号)所涉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土地使用者为邝某2。

  另根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调查反映,根据分家析产组意见,雷某某继承份额在所有继承人中最大。同时,针对案涉房屋征地拆迁相关事宜,雷某某于2023年9月13日出具《承诺书》,其承诺“由本人代表办理上述房屋在征拆工作中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合同、选定安置户型、收取补偿款等。如出现其他人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由本人负责向其解释或与其协商解决,所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同日,雷某某出具《代办委托书》,委托蔡某某全权代办房屋征拆过程中的一切事宜。

  为如期整体推进相关征地拆迁工作,结合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暂以雷某某作为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合同并安排其参与安置房摇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被申请人事后了解,申请人系案涉房屋原权利人邝某2之子,与雷某某就案涉房屋权属继承存在纠纷,目前双方已诉至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粤0114民诉前调5295号,目前该案尚未审结。在此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各主体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暂未实际交付相应拆迁补偿及安置房,有待于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和补偿安置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再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享有拆迁补偿的权利主体,按照补偿安置合同内容向其发放。

  因此,被申请人与雷某某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及安排雷某某参与安置房分配的摇号也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主张的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权益的民事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后,依然可以实际享有该部分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有:一、测量编号HSLYD-DH-XXXX-1(房屋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一队裕丰庄XX号)和测量编号HSLYD-DH-XXXX(房屋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裕丰庄某某XX号)两个房屋对应测量编号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签署最新情况;二、请求确认以上两房屋对应测量编号安置房的摇号情况,包括摇珠资格人、摇珠中签户型及房号。申请人还提交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以及东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村1队村民邝某2(性别:男,已故)是邝某某的父亲,两人属父子关系”。

  2024年7月5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2024年7月3日,落款及盖章单位为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的《关于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内容为:“东湖村裕丰庄属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花都区留用地项目的征拆补偿范围,我镇作为甲方,雷某某作为乙方,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丙方,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第一经济社作为丁方,已就房屋(测量编号HSLYD-DH-XXXX-1)与房屋(测量编号HSLYD-DH-XXXX)签订了征拆补偿安置合同,其中雷某某委托蔡某某代签了一切征地补偿相关文件。雷某某在房屋(测量编号HSLYD-DH-XXXX-1)的拆迁补偿中共获得一次性货币补偿共人民币107727.05元,3套65m2的安置房,1套85m2的安置房及1个奖励车位和1个回购车位;在房屋(测量编号HSLYD-DH-XXXX)的拆迁补偿中获得一次性货币补偿共人民币2760545.67元,3套65m2的安置房,1套85m2的安置房及1个奖励车位和1个回购车位。因上述拆迁补偿涉及争议,且雷某某一方已委托律师到法院立案诉讼,上述一次性货币补偿暂不拨付。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东湖村摇珠定房活动确认书(下称“确认书”)登记了拆迁安置户雷某某的摇珠中签户型及房号。编号000379的确认书中的中签房号‘①平二-地块八7-1205’是指位于平西二期安置区地块八某栋XX号房,户型85m2;‘②小㘵二-地块一8-805’是指位于小㘵-平山二期安置区地块一某栋XX号房,户型85m2。编号0001338的确认书中的中签房号‘①平-地块三10-601’是指位于平西安置区地块三某栋XX号房,户型65m2;‘②平-地块二18-302’是指位于平西安置区地块二某栋XX房号,户型65m2;‘③平-地块六13-1001’是指位于平西安置区地块六某栋XX号房,户型65m2;‘④平-地块十六4-1201’是指位于平西安置区地块十六某栋XX号房,户型65m2;‘⑤平-地块十六6-203’是指位于平西安置区地块十六某栋XX号房,户型65m2;‘⑥平-地块一18-1102’是指位于平西安置区地块一某栋XX号房,户型65m2。”申请人对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作出的上述《关于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2024年7月19日,被申请人认为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于2024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存在瑕疵,决定撤销,并作出了《关于撤销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作出的<关于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的决定》。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花山公开复字〔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信息公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证明》、《关于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关于撤销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作出的<关于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的决定》、花山公开复字〔202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为证。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规定,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属于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申请人不服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于2024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花山镇人民政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属于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对外并不以自己名义履行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所涉行政管理职能,以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名义于2024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属于公开主体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根据情况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但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作出的《关于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是对相关情况进行的说明,未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处理,既未向申请人提供征拆补偿安置合同和摇珠定房活动房号确认书,也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分情况明确答复申请人,属于处理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规定,本案中鉴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作出的<关于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的决定》已自行纠错,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作出的《关于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依法确认违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被申请人与雷某某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和摇号分房确认书,责令重新签订认邝某某为唯一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合同”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在收到该复议申请时,已与申请人释明,本案受理后复议审查的内容为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于2024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非被申请人与雷某某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和摇号分房确认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申请人坚持不修改上述复议请求,本府在此再次释明,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确认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于2024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邝某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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