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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关于政协第十届广州市花都区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3033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1-08-23 16:56    文章来源:区教育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王向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的建议》(第3033号)收悉。我区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区教育局、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区司法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分别在3月5日进行了电话沟通、8月17日上门拜访进行沟通,经综合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区司法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做相关研讨,做具体实施细则的解读”的建议。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惩戒》)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及《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区教育局有权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结合区司法局意见,我局认为《惩戒》对于适用的情形及可以采取的措施及负面清单都做了较为具体的表述和规定,目前可暂不制定实施细则。如实施过程中确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且学校班规校纪未能有效纳入,再结合实际依规制定。

  二、关于“各部门协作共管,联动外界可依托的多方力量(派出所、司法所、法律顾问、医院医生等专业人士及社区力量)”的建议

  《规则》施行过程中需要派出所、司法所、法律顾问、医院医生等专业人士及社区力量等部门的协作共管,计划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健全事前审查机制。督促学校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在制定校规校纪过程中,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适当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需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施行,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二是完善事中保护教育机制。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和辅导工作机制。对于事实清楚、定性简单的学生违纪行为,可由教师依据《规则》中明确的规定采取适当的行为;对于事实、定性存在争议的,可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项小组,依法依规予以专门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同时,对于学生有可能涉及违法甚至犯罪的问题,需要通报司法、公安部门介入调查。

  三是畅通事后救济、申诉渠道。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惩戒》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区教育局投诉、举报。区教育局将依法依规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情形严重的,将及时向属地司法、公安部门报告并及时介入。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惩戒》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应当成立申诉委员会,可邀请村(社区)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才入驻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家长公布。

  三、关于完善和制订应对特殊情况的学校制度(做好工作流程规范、提供解决范例)的意见。

  目前省、市教育部门均未出配套措施,我局将督促学校在将《惩戒》纳入校规校纪之时,结合本校学生特点和过往案例,就《惩戒》实施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研究,同时充分发挥各部门协作共管的作用,联动外界可依托的多方力量(派出所、司法所、法律顾问、医院医生等专业人士及社区力量),认真研究、稳慎实施。

  感谢您对我区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以上意见可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

  2021年8月23日

  (联系人:刘斌斌;联系电话:020-368987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区司法局。

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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