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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00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2-02-08 16:21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  访问量: -

潘伟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村基层工作人员购买‘五险’”的建议(第4015号)收悉。我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11月18日进行了电话沟通,经综合区委组织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明确了适用参保单位和人员。因此,村级会计、出纳、文员等基层工作者是否应当参保,主要依据为他们是否与上述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目前,上级文件对村自治组织是否属于适用范围内没有作明确规定。同时,按照省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社会保险征收由税务部门负责。

  为妥善解决好村级会计、出纳、文员等基层工作者参保需求,我局将于近期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请示,及时与市人社局沟通,跟进此项工作。

  以上意见可主动公开。

  感谢您对我区社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29日

  (联系人:黄桂婵,联系电话:020-3227073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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