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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区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0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3-05-15 11:29    文章来源:花都区交通运输局     【 字体:   】  访问量: -

  花交函〔2023〕94号

梁永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镇街道内共享电动车规范化管理的建议》(第2004号)收悉。我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我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3月14日、5月15日进行了2次座谈交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于2017年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均明确禁止或不鼓励发展该业态,广州市政府也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和国家部委相关意见,明确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根据广州市政府的工作指示,我区目前也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针对前期部分经营企业在花都投放经营未登记上牌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违规行为,根据《广州市共享电动自行车执法整治专班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我区制定了《花都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执法整治专班工作方案》,明确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办,对违规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进行约谈问责和行政执法;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执法整治、现场车辆挪移清理等工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乱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整治、车辆清理工作,做好人行道、退缩位和公共空地上现场堆放废弃共享电动自行车挪移清理工作;区司法局负责为执法整治提供法律意见;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违规经营进行执法整治;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共享电动自行车仓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相应执法整治;各镇街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辖内共享电动自行车情况摸查、执法整治和清理工作(包括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摸查),落实“镇街吹哨、部门报到”式联合执法机制。经区各职能部门对经营企业的投放、骑行、停放、充电、仓储等全链条各环节进行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后,截至3月20日,我区已完成了违规投放共享电动车“存量清零”。

  下一步,我区根据整治工作形成的有效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防范机制,抓早抓小防范再次出现共享电动自行车违规投放的情况。各街镇持续对重点路段和地铁站口、广场周边等开展巡查,坚决落实回头看,保持对乱停乱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巡查及挪移清理执法整治力度不放松,稳固“动态清理”成果,有效维护我区良好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以上意见可主动公开。

  感谢您对我区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花都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14日

(联系人:江家津,联系电话:368298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区政府办公室。

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3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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