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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一届花都区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1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3-08-25 14:39    文章来源: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穗花市监审函〔2023〕75号

陈耿俊(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严肃性的提案》(第4012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公安局花都分局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提案单位负责人)在2月24日进行了电话沟通,经综合是市公安局花都分局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第一点建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行业规则办理企业登记管理事项,要求办理企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齐全的申请材料 ……。”,2022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条例》整合了现行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

  我局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开展商事登记业务审查工作,对申请资料予以形式审查。《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亦明确:“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关于第二点建议“二、强化对企业登记事项的实质性审查。对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管、经营者、经办人等相关自然人进行身份查验……。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以及《条例》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规定,我局作为登记机关实行形式审查,开展实质性审查于法无据。目前我局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均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申请人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关于第三点建议“进一步深化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服务机构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不断健全完善“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市民签”小程序,建立实名认证机制……。”,目前,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已实现“刷脸”实名认证及电子签名功能的覆盖。

  关于第四点建议“共享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库。依托信息化平台建设,打通公安部门失窃身份证信息库……。”,按照公安部文件,对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公安数据共享服务职能部门为部、省、市三级公安信息中心,我市信息中心在市局科技通信处。按照《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及《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穗府规〔2016〕3号),公安已向市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基础人口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参照《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目录》内容向市政数局申请数据资源使用。因平台建设依托于市级部门,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进一步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

  关于第五点建议“大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 。”,2023年以来,我局持续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严肃性,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今年以来,已立案27宗登记注册类案件,已经办结20宗,罚没合计达13.1757万元。对于虚假登记案件的直接责任人,我局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感谢您(你们)对我区商事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联系人:温睿洁,联系电话:3699936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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