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政协十一届花都区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08号提案答复的函
花交函〔2023〕124号
徐文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花都区城市道路破道施工管理建议》(第200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在8月4日进行了电话沟通与座谈交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局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管线施工等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先行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将申请文件提交至我局,经我局相关部门认真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同时,原则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不予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二、根据1996年4月《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文件规定,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后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文件《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686号)作出说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属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按照最新规定,我局审批占道、挖掘申请时,对营业性占道按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进行收费;对管线施工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收取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但要求施工单位在完成占道挖掘施工后,以不低于原路面质量的标准对占用部分进行恢复,并经我局现场验收合格,方准予竣工。
三、我局严格执行《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9号)文件中对城市道路破道、占道施工管理标准,按照申请条件、施工工期、恢复标准、违反标准处罚细则等的明确规定,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持续加强巡查,严格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
四、按照规范要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需在现场张贴施工告示牌,明确注明工程信息与现场联系人、联系方式,市民如有诉求可直接联系现场负责人要求整改。同时,广大市民还可通过12345政府热线等网上渠道进行问题反馈,有诉即投。我局将畅通并广泛宣传相关投诉渠道,认真听取群众建议、诉求,做到来诉即办、有诉快办,同时强化实施组织,提高施工效率,确保施工顺利实施,按时完工,尽量减少施工对市民的日常生活影响。
感谢您对我区城市道路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11日
(联系人:王凡,联系电话:8688550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