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图文解读)《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严防在河道、水库、山塘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垂钓的通告》的解读
点击查看文件: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严防在河道、水库、山塘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垂钓的通告
一、起草背景
夏季高温炎热,且适逢学生暑假,许多市民到河道、水库、山塘等危险水域游玩,一些市民擅自下水游泳、戏水、垂钓。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涉水活动的安全保护工作,预防溺水事件发生,区水务局起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河道、水库、山塘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垂钓的通告》。以各级政府名义发布辖区内危险水域游泳、戏水、垂钓的通告,在全国各级政府均有类似做法。
经司法局审拟,2021年10月,区水务局已将拟发布通告录报请区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二、政策依据
针对河道、水库、山塘等危险水域的管理工作,相关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不得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1.主要内容
一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河道、水库、山塘等危险水域组织开展游泳、戏水、垂钓等危险活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二是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三是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四是由相关单位落实管理措施,广泛开展警示教育。
2.通告特点
一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明确规定,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可由环保部门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未明确是否禁止游泳、垂钓,但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是在河道、水库(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山塘范围内,未发现有明确条款禁止游泳、垂钓。
四是在治安处罚方面,部分地市针对(屡次)不听劝阻在水库游泳的个案,定性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如:泰安市、包头市。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