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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花都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21 16:17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     【 字体:   】  访问量: -

点击查看文件: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引导企事业单位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上级部门关于规范机构改革后涉及的由关单位名称、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要求。

  二、依据和内容

  (一)有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2012年2月6日,国务院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要求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2012年6月2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意见》(粤府〔2012〕76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将质量保障和质量发展的项目建设纳入重点支持范畴。

  4.2013年1月12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号),要求各区政府完善和落实对品牌创建等的质量激励政策,将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工作经费及推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质量奖励等重点项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切实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

  5.2016年4月27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质量安全监管及标准、品牌、检验检测与量传溯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提供有效保障。

  6.2017年3月26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穗字〔2017〕7号,要求注重政策扶持。各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支持质量安全监管、创新攻关、测量和标准体系、品牌建设和质量文化建设等质量工作,将质量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2018年7月1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穗府办〔2018〕1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各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励管理办法。

  (二)有关背景

  设立政府质量奖是国际上提高质量的一种通行做法,日本的戴明奖、美国的波多里奇奖、欧洲奖等国家质量奖促使所在国许多企业达到了优秀业绩水平,提高了整个国家的竞争力。目前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等地都出台了省(市)政府质量奖,广州市的萝岗、越秀、天河、海珠、增城、从化、白云、荔湾共10个区县已出台区政府质量奖,因此我区在2018年11月14日修订印发了《办法》。

  今年8月,上级司法系统要求对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因此有必要对有关单位的名称进行规范,对兜底条款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可以查证的证明材料进行清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二十六条规定。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是设立的依据、定义、原则、范围、规模和评审依据;第二章为组织管理,主要内容是开展评审活动的组织和相关职责;第三章为申报条件,主要内容是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必备条件和否决条件;第四章为评审程序,主要内容是评审工作的程序、步骤和时限的规定;第五章为奖励及经费,主要内容是奖励的对象、金额、支出部门、奖金用途和奖励范围的规定以及评审经费的支出规定;第六章为推广与应用,主要内容是明确推广卓越绩效模式的领域和获奖单位的义务;第七章为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是申报单位和评审组织、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第八章为附则,主要内容是对有效期的规定。

  三、《办法》修订过程及有关协调情况

  今年8月1日,区司法局组织集中开展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对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规范性文件的进行清理,区市场监管局对《办法》进行了相应清理,先后征求了有关科室、有关单位及公众的修改意见,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修改主要内容涉及机构改革名称调整以及证明事项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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