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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花都区质量强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21 16:35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     【 字体:   】  访问量: -

点击查看文件: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质量强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目的

  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市)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区质量强区工作,鼓励和促进我区企事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保证质量强区工作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上级部门关于规范机构改革后涉及的由关单位名称、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要求。

  二、依据和内容

  (一)有关依据

  1.2012年2月6日,国务院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广泛开展质量强省(市)活动,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2012年6月2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意见》(粤府〔2012〕76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将质量保障和质量发展的项目建设纳入重点支持范畴。

  3.2013年1月12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号),要求各区政府完善和落实对品牌创建等的质量激励政策,将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工作经费及推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质量奖励等重点项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切实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

  4.2013年9月9日,区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区战略行动方案》(花府办〔2013〕11号),要求落实《花都区质量强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工程奖等质量荣誉实施奖励扶持。建立质量工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质量工作经费投入,加大对国家和省级质检中心等技术机构在资金、用地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大对质量安全的财政投入。

  5.2016年4月27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质量安全监管及标准、品牌、检验检测与量传溯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提供有效保障。

  6.2017年3月26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穗字〔2017〕7号),要求注重政策扶持。各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支持质量安全监管、创新攻关、测量和标准体系、品牌建设和质量文化建设等质量工作,将质量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2011年11月29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质量强区工作的意见》(花府办〔2011〕29号),要求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在质量振兴、品牌创建、优质服务、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和标准化战略等方面设定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区政府将每年安排相应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用于推进质量强区工作,对标准化战略、名牌战略和省市质量奖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奖励。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分为总则、适用对象和范围、申报受理和审查、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内容包括目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使用原则及方式、管理职责分工、资金的适用对象、资金的适用范围、有关奖励的说明、基本条件、否决条件、受理和审查程序、工作经费的审批权限、资金的监督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的违规责任、生效共十四条规定。

  《办法》的主要内容均符合上述有关依据和上级各项政策的要求。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有关奖励(资助)设立的具体依据

  一是质量振兴方面,对获得上级政府质量奖实施奖励。设立政府质量奖是国际上提高质量的一种通行做法,日本的戴明奖、美国的波多里奇奖、欧洲奖等国家质量奖促使所在国许多企业达到了优秀业绩水平,提高了整个国家的竞争力。我国也十分重视政府质量奖的作用,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及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文件,均有完善质量奖励制度、树立质量先进典型的要求,2013年中央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开展中国质量奖评选活动,省政府更是早在2008年、市政府于2010年就已经开展了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市长)质量奖。我区已有1家企业获得2016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但还没能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因此继续对获得这些荣誉的企业进行奖励,既符合上级要求,也有利于推动企业提高经营质量。

  二是品牌创建方面,对获得驰(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品牌实施奖励。2016年6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提出,制定激励政策。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支持自主品牌发展;前述《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要求大力发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2017年12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7〕714号)提出,加大对地理标志商标政策支持和财政保障力度;2017年9月4日,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字〔2017〕19号)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创建,对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商标金奖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我区对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奖励,符合上级文件精神。

  三是优质服务方面,对获得星级旅游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实施奖励。2014年8月9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提出,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带动作用大。要抓紧研究新形势下中央财政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做好国家旅游宣传推广、规划编制、人才培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国家支持服务业等专项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2015年12月25日,省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51号)提出,加快推进我省全国旅游综合改革示范区和旅游强省建设,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引导服务业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2017年6月19日,市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穗府函〔2017〕79号)提出,优先支持A级景区等重点旅游品牌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补助;各级政府要加大旅游项目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旅游资源品牌打造等。对新评定的5星级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旅游业发展的意见》(花府〔2014〕6号)明确了对星级旅游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因此保留该项目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

  四是优质工程方面,对优质建筑工程进行奖励。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发展本身可以拉动GDP和解决就业,同时可以拉动其他产业发展,优质耐用的建筑工程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出台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提出,地方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浙江、江苏、山东、河北、云南、上海、北京、天津、重庆等省(直辖市),以及杭州、合肥、长沙、江门等地市都制定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出台了具体的扶持措施,对获得国家、省级建筑工程奖的分别予以奖励。广东省和广州市以表彰和诚信加分为奖励形式,我区设立具体的资金奖励是一项创新,继续保留将有利于推动我区工程质量进一步提升。

  (二)奖励的有效性

  专项资金包括两种使用形式,即工作经费和奖励。

  1.工作经费。是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质量强区工作所需要的必要费用,列入我局年度预算,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办公室申请支付使用,确保了经费合法合规使用。

  2.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质量振兴、品牌创建、优质服务、优质工程共五个方面,《办法》规定了公开透明的审批发放程序和严格周密的监督制度。一是资金使用得当。适用对象是在我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总公司不在我区,但是获得上级质量荣誉的产品、服务或者工程由设在我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提供。不重复,对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同一事项、同一产品同时符合多种奖励规定的,强调“一次性”,不再重复奖励。二是依据的荣誉具有权威性。各项荣誉都是由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评审核定,其信息均由颁发部门向社会公示。三是真实性有保障。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分工进行初审把关,可以杜绝弄虚作假;初审材料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质量强区牵头单位、财政部门共同核实,征求各单位意见或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初步确定,可以排除违反其他部门政策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奖励的可能性。四是预算规模可控。奖励名单和规模最终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根据我区当年的财政收支情况和产业发展方向确定。为进一步控制预算规模,修改后为每年上限为500万元,如当年符合条件的奖励规模为1000万,只拿出500万元发放奖励,按照500/1000即二分之一折算,某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只奖励50万元的二分之一,即25万元,既可以确保财政资金预算的可控性,也可以通过适当的奖励引导企业争创质量荣誉。当年奖励规模为300万的,低于上限,按照300万发放奖励,某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额奖励50万元。五是有监督管理和违规追责。资助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获奖单位,区财政、审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弄虚作假、冒领奖金、截留挪用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实际操作过程中均没有发生投诉举报。

  四、《办法》修订过程说明

  今年8月1日,区司法局组织集中开展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各有关单位对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规范性文件的进行清理,区市场监管局《办法》进行了相应清理,先后征求了有关科室、有关单位及公众的修改意见,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修改主要涉及机构改革名称调整以及证明事项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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