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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21 16:38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     【 字体:   】  访问量: -

点击查看文件: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及广东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发〔2010〕39号)等文件精神,丰富花都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级部门关于开展涉及机构改革、批证明事项清理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

  二、依据和内容

  (一)有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

  4.《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5.《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2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14号)

  8.《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

  9.《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21号)

  (二)有关背景

  2015年花都区政府印发的《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花府办〔2015〕4号)已到期,为确保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工作的有效延续,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押不足的矛盾”等工作要求,继续出台我区中小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

  今年8月,上级司法系统要求对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因此有必要对有关单位的名称进行规范,对兜底条款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可以查证的证明材料进行清理。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资金池设立和管理、扶持名单管理、1000万元以下和1000万元以上贷款申请、风险补偿金和助保金使用、责任追究、附则等。

  1.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的目的,明确助保贷业务的资金组成,管理机构,业务范围等。

  2.第二章合作银行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有明确的分工,对“助保贷”业务相关事项进行审批决定,合作银行的条件等。

  3.第三章风险补偿金的设立和管理。资金池包括两部分:财政出资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按贷款金额一定比例自愿缴纳的企业助保金。资金由区助保贷办公室统一管理。

  4.第四章“区扶持企业名单”的条件及程序。进入“区 扶持企业名单”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5.第五、六章申请1000万元额度以下及以上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利率、期限。企业必须先通过名单制审核,方可向银行申请贷款。根据所需额度、担保方式不同,须满足的条件有所不同,政府部门负责名单审核,贷款由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是否放贷由银行机构根据本行规定和业务情况自行决定。

  6.第七章风险补偿金及助保金的使用和管理。出现贷款逾期或欠息1个月以上,对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的使用。

  7.第八章贷款风险控制及相关责任,主要内容是风险的控制及法律责任。

  8.第九章附则,主要内容是对有效期的规定。

  三、《办法》修订过程及有关协调情况

  今年8月1日,区司法局组织集中开展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对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规范性文件的进行清理,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对《办法》进行了相应清理,先后征求了有关科室、有关单位及公众的修改意见,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修改主要内容涉及机构改革名称调整以及证明事项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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