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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清明节期间及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19-03-29 17:21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     【 字体:   】  访问量: -

点击查看文件: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及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9日印发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及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花府规〔2019〕1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受去冬今春复杂多变天气的影响,森林林木大量落叶、杂草枯死,林下可燃物剧增,4月份,适逢清明节,期间农事、扫墓等野外火源增多,期间群众不文明行为,如烧香烛、燃放爆竹等引发的森林火灾每年都有发生,森林火灾隐患增大。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在我区全区范围内有必要印发关于清明节期间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通告》是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进行制定的,具有可行性。

  二、形成过程

  每年清明期间,农事、扫墓等野外火源增多,森林火灾隐患增加,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花都区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3月启动起草工作,按规定对《通告》开展了廉洁性评估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及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3月5日-3月14日期间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修改意见,2019年3月15日-3月18日报区法制办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并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9年3月26日提请区政府常务审议通过后,我区于2019年3月29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通告》主要内容说明

  前言,说明了目的以及起草依据;

  第一条,对我区清明节及春季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进行了明确;

  第二条,对全区所有山头、山林进行了明确;

  第三条,在特别防护期内,对上山扫墓人员提出了要求;

  第四条,在特别防护期内,对山上、山边作业人员提出了要求;

  第五条,对违反规定作出处罚进行了明确;

  第六条,对通告的时间效力进行了明确。

  四、《通告》修订的主要法律依据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六条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第二十八条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五、《通告》实施期限

  《通告》自区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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