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erBg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花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26 09:34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     【 字体:   】  访问量: -

点击查看文件: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花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本办法出台以前,花都区按照《花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花财〔2011〕14号,下称《使用办法》)执行,因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有资产监管的精细化,原《使用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原《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目的
    针对日常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权属不清、资产账务处理不当、对外投资风险较大、国有资产出租审批效率较低等问题,通过本次修订,达到以下目的:一是加强自用资产管理,提高单位产权意识;二是严控对外投资审批,规范国有资产经营活动;三是完善出租出借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三、编制说明
     本次修订是以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的。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成了征求意见、集体审议、法制办审查等程序,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内容摘要
    《使用办法》适用于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共包括总则、单位自用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对外担保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使用监督检查和附则等八部分。
     本次修订重点对自用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和出租出借资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明确对外投资的概念、增加土地房屋产权管理的要求;二是加强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管理,将小额度资产管理的审批权下放给了各主管部门,同时根据我区工作实际,要求土地出租出借和额度以上的对外投资审批须报区政府审批;三是删除了已在其它文件详细规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相关内容;四是根据近年来上级部的政策变化,对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实行禁


相关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