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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花府〔2016〕6号】

发布日期:2017-03-13 15:49    文章来源:区政务公开办     【 字体:   】  访问量: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全区人民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类型和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该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

 

  1.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中心城区,包括新华街道办事处、新雅街道办事处、花城街道办事处和秀全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各镇中心区、居民生活区、学校、医疗区、工业园区,包括花都主城区发展轴、广州花都国际汽车产业基地、花都空港经济区等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饮用水源保护区:秀全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巴江水厂、炭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东部水厂、石角水厂、花东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九湾潭水库、福源水库、芙蓉嶂水库、三坑水库、伯公坳水库。上述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是根据《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划定。若《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进行调整,则禁养区相关区域范围相应自动调整。

 

  3.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主要旅游景区(点)、森林公园和生态林区等,包括:王子山森林公园、九湾潭森林公园、丫髻岭森林公园、福源森林公园、高百丈森林公园、蟾蜍石森林公园、芙蓉度假区、大岭顶生态林区和鸡枕山生态林区等。

 

  4.主要交通干线:机场周边、铁路等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重点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区内水库;流溪河、白坭河干流河道岸线及岸线两侧各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广佛跨界河河涌岸线及岸线两侧各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包括芦苞涌、西南涌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该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两侧1千米至5千米,支流河道岸线及岸线两侧1千米范围内,包括高溪河、老山水、响水河、犁头咀水等;白坭河支流河道岸线及岸线两侧1千米范围内,包括铁山河、铜鼓坑等。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适养区内全面推进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

 

  二、管理要求

 

  (一)在禁养区域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期自行搬迁、关闭。逾期不搬迁、关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在限养区域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须达到环保排污标准。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在适养区域内已建或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按照国土规划、用地、环保、防疫等要求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所称畜禽,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

 

  (二)本通告所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达到以下规模的养殖场(户):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肉兔存栏100只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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