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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秋冬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花府[2011]12号】

发布日期:2011-09-20 16:20    文章来源:区政务公开办     【 字体:   】  访问量: -

  花府〔2011〕12号

 

  从每年10月份开始,由于气温下降,天气干燥,火险等级越来越高,森林火灾较易发生,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环境安全,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特通告如下:

 

  一、从每年10月份开始至次年4月份,为广州市花都区森林防火期。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全区所有山头、山林内严禁任何人带火种上山,上山人员不准在山头吸烟,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烧香烛、纸钱。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各镇(街)、村在进山的各个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同时派出护林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巡逻检查,做到严控、严守、严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要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把森林防火责任与镇(街)干部的年终目标考核挂钩,出现火灾超过考核指标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目标管理考核森林防火一项为零分。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处以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是属生态公益林出现火烧迹地的村(社),要用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做好迹地更新。

 

  六、凡是属商品林在承包期内出现火灾的,承包者必须在上级林业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更新补种,逾期更新补种的由发包方重新更新后收回,按生态公益林进行管理。

 

  七、全区市民要遵守野外用火有关规定,防止火灾的发生,一旦发现山火要及时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拨打86883251报警。

 

  八、本通告自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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