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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停车秩序的通告【花府〔2020〕9号】

发布日期:2020-08-27 08:56    文章来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 字体: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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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我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杜绝机动车占用人行道、阻塞消防通道等乱停乱放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城区停车秩序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法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

  二、严禁机动车在道路乱停乱放。严禁在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以外场所乱停乱放,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超出停车泊位停放、跨骑停车泊位停放、逆向停放机动车的、超时停放的,均属违法停车。

  三、严禁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停放中小型机动车以外的车辆,车辆须按泊位准停车型规范停放。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及道路两侧擅自设置停车设施、施划停车泊位,或者堆放物品、私设地桩地锁和隔离护栏等硬性隔离设施,改变停车功能。

  五、严禁拆除、损毁、涂改管理部门设置的停车设施和标志标线。

  六、严禁长期占用停车泊位形成“僵尸车”。

  七、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分类依法予以处罚: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地点停放。

  (二)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四)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二百元罚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处五千元罚款。

  (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规定,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对妨碍、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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