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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金狮大道南二地块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5 16:10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金狮大道南二地块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狮岭镇政府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8日

广州市花都区金狮大道南二地块项目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广州市花都区金狮大道南二地块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花都区金狮大道南二地块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青苗、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拟征收土地范围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25年3月12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第四条  狮岭镇政府负责广州市花都区金狮大道南二地块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第五条  狮岭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调查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保全现状资料,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狮岭镇政府组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明文件到狮岭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七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13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青苗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青苗补偿费(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不高于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

  红线外干塘费的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

  如对珍稀果木、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同一征收范围内不对青苗和建(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重复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交出土地并积极配合完成征收土地相关手续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不超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即不超过1.3万元/亩。征地奖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用于村社公益事业、征地需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工作经费。

  第九条  临时用地(租地)补偿费用。

  临时用地(租地)补偿费用通过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第十条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补偿。

  因为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难以利用或者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其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10%的,经狮岭镇政府认定后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按本方案第七条执行,费用据实结算;其面积大于3亩且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由狮岭镇政府报请区政府研究。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不予核定留用地、不予预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不予征地奖励;补偿后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由狮岭镇政府负责组织管护。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十一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一)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二)留用地指标核定基数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确定的被征地村征地面积为准,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标。

  (三)留用地确实难以安排落地或面积小于5亩的,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兑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低于折算时狮岭镇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且不低于征地项目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狮岭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倍。

  (四)留用地兑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补贴标准为1.5万元/亩/年。

  (五)留用地返租补贴期限。留用地实物留地选址在本村的,留用地返租补贴期限自狮岭镇政府与村(联社)、村民小组(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之日止;留用地实物留地选址在异村的,留用地返租补贴期限自狮岭镇政府与村(联社)、村民小组(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止。留用地返租补贴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继续支付的,应报区政府同意。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及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等规定和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狮岭镇政府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骨坛、坟墓的迁移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骨坛、坟墓后人近亲属、宗亲或特定关系人等授权委托代表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按照附件1、附件2列明的标准予以补偿;未列明补偿标准的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共同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狮岭镇政府组织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被征收权利人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补偿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特殊重要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内       容

单价(元/平方米)

1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内饰有天花、隔热层贴地砖、铝窗等

450

2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扇灰、贴地砖等

400

3

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地砖或水泥面或扇灰

350

4

女儿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300

5

四周铁皮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50

6

四周没有封闭,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00

7

锌铁皮棚

100

8

竹木石棉瓦棚

80

9

竹木油毡棚

50

10

民房飘檐:瓦木结构的飘檐与房屋主体补偿单价一致,框架或混合结构的檐为房屋主体补偿单价的一半

附件2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自搭阁楼

木制

平方米

150


水泥(铁制)

平方米

200


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

平方米

300


围墙

简易围墙(其他)

平方米

180


简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其他)

平方米

28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350


花岗岩围墙

平方米

450


独立的农用化粪池

平方米

250


独立村民房

屋化粪池

独立村民房屋砖砌化粪池

平方米

400


独立村民房屋砼化粪池

平方米

500


挡土(可视立面面积)

砖挡土墙

平方米

360


毛石挡土墙

平方米

560


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平方米

800


手压井

3000


水井

5000


机井(含深水泵井)

10000


骨坛

10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坟墓

土坟

2500

灰砂结构

3000

砖砌结构

5000

水池

砖砌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20


砖砌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20


砼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80


砼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80


不锈钢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500


不锈钢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600


花基、花槽、花池

其他

平方米

180


贴条形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门柱、钢大门

6000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门楼、钢大门

12000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房屋外铁门(简易铁门)

没有铁皮面的

平方米

100


有简易铁皮面的

平方米

150


有装饰铁皮面的

平方米

200


户外水泥地面

厚度15厘米以下

平方米

120


厚度15厘米以上

平方米

180


行车道路

砼面厚度10-20厘米

平方米

180


砼面厚度20-25厘米

平方米

240


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

平方米

280


电话迁移

2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有线电视迁移

线

150

宽带网络迁移

线

200

户外独立水表

300

户外独立电表

500

管道煤气

3500

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

按原样原状恢复造价补偿

交通标准、公交车站

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

纯基础

混合结构

平方米

400


框架结构

平方米

500


不锈钢水塔

2500


户外明沟

100


户外暗沟

管径20厘米-30厘米

150


管径40厘米

250


管径50厘米或以上

350


室外楼梯、

连廊

钢结构

平方米

200


混凝土结构

平方米

250


民宅仅有一处室外楼梯作为上下通道的,其计入建基面积;其他情况,只作附着物拆迁补偿,不计建基面积

电梯

根据评估进行补偿(需提报装批准材料)

水泥台、水泥凳

平方米

200-300


三相电力报装系统

130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钢化玻璃顶

无支架

平方米

350


有支架

平方米

450


喷淋设施和大棚(含深水泵井等配套系统)

简易喷淋设施

1000


标准喷淋设施

5000


大棚

10000


钢架结构大棚及喷淋设施

200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5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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