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藏东南至粤港澳大湾区±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藏粤直流)项目花都段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藏东南至粤港澳大湾区±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藏粤直流)项目花都段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征地办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
藏东南至粤港澳大湾区±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藏粤直流)项目花都段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藏东南至粤港澳大湾区±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藏粤直流)项目花都段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花府办规〔202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藏东南至粤港澳大湾区±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藏粤直流)项目花都段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三条 拟征地范围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四条 狮岭镇政府、炭步镇政府、赤坭镇政府、梯面镇政府负责属地的藏东南至粤港澳大湾区±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藏粤直流)项目花都段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第五条 属地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调查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保全现状资料,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属地镇政府组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材料等证明文件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七条 对下列情形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未经确权登记的,如土地权属有争议,经相关村(联社)、村民小组(社)依法表决同意的,可以先行支付给指定对象。
狮岭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13万元/亩,炭步镇、赤坭镇、梯面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11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
一般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短期农作物的补偿,包括水稻、蔬菜、花生、薯类、甘蔗、玉米、豆类等。
长生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生长周期较长的经济作物以及水产养殖品的补偿,包括苗木、花卉、果树和水产品等。红线外干塘费的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
如对珍稀果木、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同一征收范围内原则上不对青苗和建(构)筑物、非直接用于青苗生产的地上附着物进行重复补偿。
青苗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在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明确具体权益分配前,可将相关补偿费用按程序进行提存公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清退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的责任。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在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交出土地并积极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不超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即:狮岭镇的奖励标准不高于1.3万元/亩,炭步镇、赤坭镇、梯面镇的奖励标准不高于1.1万元/亩)。征地奖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用于村社公益事业、征地需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工作经费(含清场费用)。
第十条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和放坡地的补偿。
因为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难以利用或者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和项目建设需要产生的放坡地,其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10%的,经属地镇政府认定后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按本方案第八条执行;其面积大于3亩且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由属地镇政府报请区政府研究审定。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和放坡地不予核定留用地、不予预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不予征地奖励;补偿后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和放坡地由属地镇政府负责组织管护。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十一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一)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具体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定的留用地指标为准;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二)留用地可选择实物留地、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物业方式兑现。采用置换物业方式的,置换物业的面积原则上按留用地指标每1亩不超过534平方米物业计算,且物业价值不低于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的总和。
(三)留用地确实难以安排落地或面积小于5亩的,可采取折算货币方式兑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低于折算时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且不低于征地项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被征收土地所在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倍。
(四)留用地兑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狮岭镇留用地返租补贴标准为1.5万元/亩/年,炭步镇、赤坭镇、梯面镇留用地返租补贴标准为1万元/亩/年。留用地兑现方式选择实物留地的,留用地返租补贴期限自被征地村集体正式将土地移交给属地镇政府之日起计算,至达到供地条件6个月止;留用地兑现方式选择置换物业的,留用地返租补贴期限自被征地村集体正式将土地移交给属地镇政府之日起计算,至物业竣工验收后3个月止;超出上述期限不再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留用地返租补贴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要继续支付的,应报请区政府审定同意。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
(五)保障征地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降低。若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比征收前降低的,属地镇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保障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审议。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等规定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计提标准计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总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属地镇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十三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本方案所称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指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包含农村村民住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其他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按照附件列明的标准予以补偿;未列明补偿标准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共同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属地镇政府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
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在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明确具体权益分配前,可将相关补偿费用按程序进行提存公证。
骨坛、坟墓的迁移补偿对象为骨坛、坟墓的所有人,但骨坛、坟墓后人近亲属、宗亲或特定关系人等授权委托代表另有约定的除外。无主坟由属地镇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迁移。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征收补偿及奖励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补偿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圩集、庙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其他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不具备复建安置和产权调换条件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补偿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应当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记载等作为补偿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补偿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补偿费,可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搬迁补偿标准。
属地镇政府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权利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补偿标准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对因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由属地镇政府会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土地造成正常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属地镇政府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经营户货币补偿。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征收土地预公告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按6个月计算。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出租经营损失补偿。
对于在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用于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收土地造成出租权益损失的,由属地镇政府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权利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对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按出租面积,以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的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按36个月计算;剩余租期不足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计算。
(二)出租经营损失补偿只作1次补偿,对转租行为,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对权利人用于经营的自建自用的物业,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用或出租的物业,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办理营业执照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若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同一补偿对象不能同时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出租经营损失补偿。
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损失补偿,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成的,不予出租经营损失补偿。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由属地镇政府根据历史资料核对并在土地所属村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如属地镇政府无法认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天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补偿款的10%计算。
(二)被征收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第11天至第20天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补偿款的7%计算。
(三)被征收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第21天至第30天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补偿款的3%计算。
(四)被征收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超过30天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不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五)若补偿款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计算。
(六)未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七)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时限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设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征拆补偿权益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货币补偿款、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出租权益损失、奖励等权益分配方式可以按照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及实际生产、经营者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在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明确具体权益分配前,可将相关补偿费用按程序进行提存公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清退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估单位确定及评估时点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补偿中涉及货币补偿款、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出租权益损失等需要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属地镇政府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权利人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间(2025年1月16日)为准。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补偿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土地征拆工作人员或阻碍土地征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实施前,原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已公布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协议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对特殊重要情况,由属地镇政府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
附件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5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