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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增城沙庄至花都北兴公路二期工程(荔城至花都北兴段)项目花东镇段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联排式安置办法的通知【花府办〔2016〕51号】

发布日期:2017-03-31 15:08    文章来源:区政务公开办     【 字体:   】  访问量: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增城沙庄至花都北兴公路二期工程(荔城至花都北兴段)项目花东镇段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联排式安置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协调交通重点项目办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广州增城沙庄至花都北兴公路二期工程(荔城至花都北兴段)项目花东镇段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联排式安置办法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广州增城沙庄至花都北兴公路二期工程(荔城至花都北兴段)项目花东镇段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人和征地拆迁实施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花都段)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寓式安置办法〉的通知》(花府办〔2015〕5号)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增城沙庄至花都北兴公路二期工程(荔城至花都北兴段)项目花东镇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花府办〔2016〕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增城沙庄至花都北兴公路二期工程(荔城至花都北兴段)项目花东镇段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联排式安置。

 

  第二条  村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

 

  (一)符合联排安置条件,并选择联排安置的拆迁补偿,按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增城沙庄至花都北兴公路二期工程(荔城至花都北兴段)项目花东镇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花府办〔2016〕9号)执行。

 

  (二)安置面积的确定。

 

  1.经认定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每处住宅(宅基地)的安置面积(建筑面积,下同)不超过28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实际计算。

 

  2.安置面积计算。

 

  (1)标准安置面积:80平方米×3.5(三层半)=280平方米;

 

  (2)建基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280平方米计算,按三层半计算超出280平方米部分按3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建基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3.5(三层半)计算;

 

  (4)建基面积确定。

 

  ①证载面积大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证载面积确认;

 

  ②证载面积小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③有证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证载面积确认;

 

  ④其它被认定的住宅房屋,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三)模式。采取先拆迁后安置方式,安置区建设在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后,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纳入项目征拆成本。

 

  (四)建设标准。

 

  1.楼型与面积。安置区按照联排(体)式住宅的标准建设,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每座建筑面积为280平方米(三层半:首层建基面积为80平方米)。

 

  2.市政公建配套。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3.安置房的装修标准。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齐全;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4.建设。安置区用地完成青苗及地上物补偿、土地交付之日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5.安置区管理。安置区建成并交接后,由村自行负责管理。

 

  (五)安置房认购。

 

  1.被拆迁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进行认购,被拆迁人以抽签的方式认购安置房。

 

  2.对于安置面积不足28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本村内非唯一住宅,不足部分按3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认购。

 

  例如:本次房屋安置面积只有200平方米,则200平方米内按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认购,另外的80平方米则按3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认购。

 

  3.安置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经镇、村审核认定,被拆迁人在本村内是唯一住宅,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的,不足部分也可按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进行认购。

 

  4.经认定的村民住宅(宅基地)进行安置后,本安置区内仍有剩余安置房源的情况下,拆迁范围内符合分户条件的被拆迁人,如愿购买剩余安置房,经指挥部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也可以按3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认购,楼房选择同样以抽签方式选择,但须在本次安置区被拆迁人选取安置房后再以抽签方式选取安置房屋。

 

  5.被拆迁人在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宅基地,如选择购买至少一座安置房后,余下安置面积按照3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条  村民住宅(宅基地)的认定。

 

  村民住宅(宅基地)的认定包括:已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指持有真实有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或《村镇农房建设准建证》的村民住宅或宅基地。

 

  除上述情况外,如有漏登记发证、属于拆迁安置重建房、已经村社和街(镇)备案(在发出征地预公告日期前)等特殊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确定。

 

  第四条  搬迁奖励。

 

  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拆迁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拆迁人在2017年1月28 日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时另外给予2万元/宅奖励。

 

  (二)被拆迁人在2017年 2月 11 日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2017年 2月 11 日之后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的,不给予奖励。

 

  第五条  分户条件。适用于计算搬家补贴或临时性过渡用房补贴。(详见附件)。

 

  第六条  安置房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七条  被拆迁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给予被拆迁人在本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拆迁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增城沙庄至花都北兴公路二期工程(荔城至花都北兴段)项目花东镇段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分户原则

  

  一、适用原则

 

  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没有经认定住宅的家庭,不参与计户。

 

  二、农业户

 

  农业户是指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2013年9月2日)前在当地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本村农业常住户。

 

  (一)已婚夫妇与未婚子女为一户。

 

  (二)被征收人有一个儿子,已婚夫妇必须与儿子安置在一起为一户。

 

  被征收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儿子,父母须与一个儿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2013年9月2日)前已结婚的儿子可独立分户。

 

  被征收人与孙同户(儿子已过世),须与一个孙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2013年9月2日)前已结婚的孙子可独立分户。

 

  (三)在广州增城沙庄至花都北兴公路二期工程(荔城至花都北兴段)项目花东镇段征地预公告发出之日(2013年9月2日)前离婚且双方未再婚的,其一子必须随父为一户,女方户口仍未外迁,但不在原址居住的,不能单独作为一户。

 

  (四)一家有一子一女的,计算为一户。

 

  (五)一家有两个以上子女都未婚,计算为一户。

 

  (六)纯女户家庭,计算为一户。

 

  (七)一户有多处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一户计算。

 

  三、非农、华侨户

 

  (一)非农、华侨在本村拥有一处或者多处有证合法住宅的,均只计算为一户后,先与存在独立计户的夫(妻)合并,再与存在独立计户的父母、儿子其中一户合并,仍共计为一户。

 

  (二)非农、华侨在本村拥有住宅但无证的,不参与计户。

 

  四、其他

 

  家庭属于本次拆迁范围的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现役军人,并享受农业户口待遇的,按农业户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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